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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遇到兩個難題(2013-08-23 20:23:53)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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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78 發表於 2013-9-2 00: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薄案遇到兩個難題(2013-08-23 20:23:53)轉載▼標籤: 財經


來源: http://***/s/blog_438e96920101na2l.html





薄案遇到兩個難題(2013-08-23 20:23:53)轉載▼標籤: 財經





單從法律層面來探討,薄熙來到底罪大惡極到什麼程度,必須建立在對其直接的動機、行為,獲得直接而有力的證據的基礎上;若證據坐不實,那麼按照現行法律及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關的《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有關精神,對薄熙來的判罰將會有很大的想象空間。





從這兩天的庭審來看,濟南中院精彩的庭審及微博直播,令人耳目一新,值得肯定和稱讚。但是薄熙來的現場表現大大出乎人們的預料,其「思路清晰、淡定從容」的「表演」,使公眾對該案產生了太多的質疑,也令法學界很多人士不得不重新認知薄熙來犯罪的嚴重程度。從目前情形看,要定罪薄熙來「受賄、貪污及濫用職權」三重罪,存在兩個難題:一是薄熙來犯罪的證據到底能坐實到什麼程度;二是薄熙來與薄谷開來誰是主犯。如果這兩個問題搞不定,對薄熙來的刑罰定案將很困難,如果一定要判罰,彈性空間也很大。





首先,從目前控方陳述的指正及相應出示的證據來看,有些秤砣壓不住秤桿的情況。如果法官要按照現在的指控判罰,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則需要加大力度,補充更多實物及事實證據。比如有被告人筆跡的證物、有第三方旁證、有被告在現場的影音資料等,而目前出示的證據,大都是直接當事人的口述供詞,而這類供詞最經不起被告人的質疑和翻供。截至筆者完稿之時,還沒有看到更有力的第三方證人到庭對質。雖然沒有實行現場直播,但是濟南中院通過微博詳盡發布的庭審現場情況及公告的文字資料,海內外及社會各界已經看得很清楚,特別是海內外法學人士,對問題的每個「節點」都很留神,因此,如何定罪,對法檢兩方而言,面臨著極大的壓力。





其次,從庭審披露的信息看,薄熙來被控三宗罪,除過濫用職權罪外,其他兩項均涉及到薄谷開來,而且是在「被告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薄谷開來首先介入的,薄熙來事後知曉后的言行如何,尚無更有分量的證據來坐實。因此,從法律層面審視被告人行為,更有包庇嫌疑,但是起訴書中並沒有指控「包庇罪」。





比如:起訴書對受賄罪的指控:「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指控書中竟然會出現「或者」一詞,表明檢方對事實的判定很不踏實,而從徐明的現場對質證詞來看,無法證明薄熙來事先知道此事,也無法證明薄熙來親自經辦過此事,更沒有證據證明薄熙來在實施非法交易的關鍵時刻「在場的證據」。 最法和高檢2007年頒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雖然薄谷開來、薄瓜瓜系薄熙來的近親屬,屬於特定關係人,但是如何證明薄熙來有主動的「授意」行為,尚缺乏證據。








再比如:起訴書對貪污罪的指控:「王正剛到瀋陽市薄熙來家中,與薄谷開來議定將該500萬元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供薄熙來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東平安排的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由趙東平代為保管。薄谷開來將該500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來。」這一指控說明,薄熙來是事先知道並有指示,還是事後被告知的,而且這一「告知」是口述證言,被告人若說沒有告知,則法庭無法確認。這個環節需要很「給力」的人證當場對質。





單從邏輯和法理角度來審視上述兩宗罪的當事人行為狀況,以目前掌握的情況看,可以初步斷定:若罪名成立,薄熙來與薄谷開來是是主犯誰是從犯,尚難判定。





再次,薄谷開來可能面臨追訴。在去年8月的合肥審判中,薄谷開來最終僅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並沒有涉及到這兩宗罪。雖然庭審仍在進行中,可能很多證據有待進一步出示,但從目前陳述的事實和出示的證據來看,指控薄熙來有上述受賄、貪污的事實,基本是確鑿的,這就意味著薄谷開來或許會成為主犯,而薄熙來和薄瓜瓜肯可能會成為從犯,因此,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將面臨追訴。需要說明的是,薄谷開來已經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即使被追訴,給予數罪併罰,也仍然維持死緩。正如毛立新先生所言:「無論再定多少罪,其最終被決定執行的刑罰,仍然是死緩。但對漏罪依法予以追訴,體現的是對法律的尊重,是不枉不縱的法治精神,任何人也沒有輕言放棄的權力。」





    筆者在此特別說明的是:上述觀點只是從法律層面的邏輯分析,並非對該案當事人有何偏見。更重要的意圖在於:如果要嚴厲打擊腐敗犯罪,就要嚴肅認真地做好紮實的基礎工作。法庭是莊嚴神聖的地方,不是玩鬧遊戲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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