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從濟南審判看某些人的邏輯 (ZT)
黎陽 2013.8.29.
一.谷開來獄中證明丈夫有罪的錄像有效無效?
1.如果有效,那就認同了一個原則:要求親人之間相互檢舉揭發是正當的、合法的,只要給出個「堂堂正正」的理由就行。
既然如此,那還折騰什麼「紅衛兵道歉」?——當年的一些娃娃根據當時堂堂正正的理由檢舉揭發自己的親友跟谷開來獄中證明丈夫有罪有什麼本質區別?肯定谷開來獄中證明丈夫有罪本身不但肯定了當年的紅衛兵,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把人抓起來判了死緩、再讓這整天在死亡陰影下戰戰兢兢的人在攝像機面前侃侃而談證明自己的丈夫有罪、還能神態自如若無其事看都不看就在證明筆錄這老公的「死亡通行證」上簽字划押,然後嫣然一笑說「謝謝」,再把老婆證明老公有罪這種骨肉相殘的人倫慘劇象娛樂節目一樣轉播給全世界共同觀賞,一群「文人雅士」還興緻勃勃以此為題作詩填詞擊節讚歎(這令人想起古羅馬斗獸場「精英人士」滿懷喜悅欣賞奴隸角鬥士相互殘殺的血腥場面)——當年的紅衛兵有這水平嗎?至少那些人當時還未成年,還不懂世事,行為盲目、自發、無組織、非強迫——有人參與有人不參與,也就是說還可以選擇不參與。如今呢?不是說文革「滅絕人性、摧毀親情、強迫夫妻骨肉家庭親友師生同事互相揭發、互相殘害嗎」?濟南審判中的這一幕又該怎麼說?說講階級鬥爭時代人們冷酷無情沒人性,如今以觀賞夫妻相殘為樂還詩興大發的又該怎麼算? ... -
任何人,只要對「谷開來獄中證明丈夫有罪」無異議,那還有什麼資格指責文革、指責紅衛兵、鬧什麼「紅衛兵道歉」?
如果谷開來的證明無效,那又怎麼證明被告貪污受賄?
2.谷開來笑眯眯證明丈夫有罪時神智是否清醒?是否完全出於自願?
——如果神智清醒又完全出於自願,那就意味著她跟薄熙來已經恩斷義絕,夫妻之情已不復存在。
「漢武大帝」里有個情節:某人繼母殺父,此人為父報仇殺了繼母。官方擬按「殺母」的大逆罪處理。還是孩子的漢武帝劉徹指出:繼母不是親母,繼母下手殺父親之時其夫妻關係實際已經不復存在,因此犯人與繼母的母子關係也不復存在。同理,如果谷開來神智清醒又完全自願地證明丈夫犯罪,那其夫妻關係實際已不復存在。既然夫妻已經恩斷義絕、夫妻關係已經實際不復存在,那谷開來就不再有資格享受法律規定的妻子可以不出庭給丈夫作證的特權,就必須出庭作證——難道今天的「法律權威」對夫妻關係的認識還不如兩千多年前的小孩子? .
——如果谷開來神智不清或並非自願,那其證明豈能有效?
3.起訴書指控薄熙來因谷開來而犯罪的期間,他的夫妻關係實際存在否?
谷開來2000年到2007年一直是在國外,回國時間很有限。換句話說在這七年中薄熙來谷開來實際出於分居狀態。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願分居三年以上就算自動離婚。儘管薄熙來谷開來並未離婚,但在那七年中他們的婚姻關係實際上並不存在。當婚姻關係實際並不存在時,一方如果犯罪,另一方豈能負責?如果硬要負責,那夫妻分居的人多得是,比如一方出國留學、短訓、常駐、出差,更不用說那些「裸官」了。如果都按此原則辦理,分居期間一方犯罪另一方也有罪,行得通否? ... - "http://washeng.net"
二.如此「公平公正」
濟南審判公訴的一大特色就是只見人證,不見物證,要害證人全部在押,而且可以不出庭,單憑錄音錄像作證,取自國外的文件資料沒有經過公證。起訴方的「證據鏈」實際是「口供鏈」,更確切地說,是「在押人犯口供鏈」。 .
「普世公知」的法律權威跑出來說這「在押人犯口供鏈」屬於「證據確鑿」、「真實可靠」——「已經證實」、「最高檢察院偵查的錄音證言,雖然不如當庭作證有效力,但是比起偵查製作的筆錄,更為真實和可靠。這樣的公開審判,即使是陪審團制,也能夠得出公正的結論」、「定罪應當沒有問題」。(陳有西:成功的審判,遺憾的偵查) .
記得「普世公知法律黨」們在為黑社會、資本家、殺人犯如劉涌、葯家鑫、李昌奎、龔剛模、吳英、黎慶洪等人辯護時從來不承認「口供鏈=證據鏈」——當年瀋陽黑社會劉涌集團殺人,劉涌判了死刑,北大陳興良等十四個「法律權威」齊集釣魚台國賓館進行「專家論證」(每人「區區2000塊錢」、「很少的一點,跟講課費差不多」、「不為錢,為人權」、「劉涌案改判是為了保障人權」),「論證」結果: 「證據不足」、口供不足為憑、因為「有逼供信的可能性」(僅僅是「可能性」,就據以下結論了)。辯護律師田文昌的辯護核心邏輯是「不知情無罪」:「首犯對全案負責,是指對由他組織指揮策劃的犯罪負責,而並非對與此無關的其他任何犯罪都要承擔責任」、「舉一個例子:比如一個盜竊集團中的一個成員,在盜竊時,又猥褻婦女,那麼這個集團的首犯就不應該為那個成員猥褻婦女的行為負責」。「民營企業家」打警察、砸機場,辯護律師說「錯的是王的親屬或手下」——換句話說「知情」都無罪。葯家鑫殺人,「普世公知」「法律精英」大打人情牌:「激情殺人」、「彈鋼琴殺人」、「美麗的彈鋼琴的手」、「柔弱、溫順」、「十三份獎狀」、「優秀的學生」、「得過很多獎勵,不屬於社會殘渣一類,請求量刑時給予考慮」、「校友、同學、鄰居的4份請願書,請求法庭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是一起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長期重負」、「心理受刺激」、「臨時起意」、「屬於自身的心裡脆弱」、「習慣性動作」、「出於本能」、「參考調查問卷結果,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相片上,一張孩子臉。我盯著那張臉許久,怎麼看,也不是殺人犯的臉,倒是乖乖巧巧的」、「那是一個殺人犯,永遠被定義了。但此時在我內心,他們首先是父母,首先是兒子。那最後十分鐘,是一家人在一起,一家人在說話,那十分鐘,還有愛」、「我只能嘆,對於某些人來說,只要他人身上有了污處,在他們眼裡,就不再有一絲清白的了」、「在一個已經完全喪失常理心,完全喪失憐憫的網路世界里,再說什麼,都會有人指責」……對黑社會、資本家、「公知」的案子,「法律黨」總是積极參与(幾天前剛剛成立了陣容龐大的「平度陳寶成案法律專家顧問團、律師觀察團」),竭力辯護,不是說證據不足、「有逼供信的可能」,就是說「不知情無罪」,即便理屈詞窮,也要來個「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而這次濟南審判,「普世公知」「法律黨」平時到處打抱不平的積極勁全沒了,不搞什麼「專家論證」、「法律專家顧問團、律師觀察團」了,「證據不足」、「口供不足為憑」、「有逼供信的可能性」變成了「在押人犯口供鏈=證據鏈」:「最高檢察院偵查的錄音證言,雖然不如當庭作證有效力,但是比起偵查製作的筆錄,更為真實和可靠」、「定罪應當沒有問題」;「首犯對全案負責、並非對與此無關的其他任何犯罪都要承擔責任」、「錯的是親屬或手下」、「為了保障人權」等義正詞嚴也全部縮了龜頭,從「不知情無罪」變成了「不知情也有罪」:「只要證明了徐明等二人財物交付薄家的事實,定罪應當沒有問題」;連「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之類的悲天憫人也全部換成了幸災樂禍。
「普世公知」「法律黨」們不是整天叫嚷「依法辦事」嗎?怎麼濟南審判時全從「刑辯律師」變成了「刑訴律師」、從想方設法支招證明被告人無罪變成想方設法支招證明被告人有罪、從鬧著置疑證據不實變成鬧著要根據口供給被告人定罪?這就是他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是他們的「普世價值」? .
既然「普世公知法律黨」在濟南審判時認同了「在押人犯口供鏈=證據鏈」,那就意味著從此以後他們再也沒資格以「口供不可靠」、「口供不算證據」為理由為客戶辯護,也沒資格要求證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詢。
如果按照「在押人犯口供鏈」=「證據鏈」給薄熙來定罪,則從此法庭律師整個體系從理論上都可以徹底取消,按照來俊臣的「羅織經」辦案即可——不管是誰,抓進去一頓臭揍逼出口供,讓咬誰咬誰,咬出的口供就算證據,想抓誰抓誰——能根據在押人犯口供給薄熙來定罪,為什麼不能如法炮製給其他任何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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