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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受賄4732萬元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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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2-12-20 03: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2年12月19日 01:22     來源:中新社   

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受賄案19日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吳志明犯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吳志明利用其先後擔任南昌市西湖區區長、青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政府市長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者單位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47325774.74元。

法院認為,吳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吳志明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志明在被調查期間,提供線索,使偵查機關順利破獲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本案涉案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回,挽回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吳志明從輕處罰。

據此,一審法院綜合全案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曹宸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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