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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英雄」引出的「紅牆要案」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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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001 發表於 2012-8-23 13: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谷開來案判決書第一部分寫得如同碟戰小說的開頭,離奇而怪誕,多疑而難解,根本不像縝密嚴謹的法律文書,難怪老百姓要心生懷疑。

老百姓為什麼關注薄谷案?

由「打黑英雄」王立軍引出的「薄谷開來殺人案」經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於在2012年8月20日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儘管這期間被重慶警方擊斃的周克華到底是真是假的懷疑聲在網上鬧得甚囂塵上,但老百姓的眼球始終緊盯著「薄谷案」不放。

在人們大都被訓化成遠離政治,爭做「逮鼠」能手的今天,老百姓為什麼還會如此熱衷於關注起「薄谷案」來?

主要原因不外有以下幾條:

一,「薄谷案」是繼「江青案」之後的又一起「紅牆要案」。「江青案」已經過去30多年,再審「薄谷案」,看看中國的政治,中國的法律較過去是不是更開放透明?更公平公正?

二,眾所周知,「薄谷案」的主犯是局委夫人,這就難免要牽扯到「西來東去」的問題。「西來東去」有沒有直接參与殺人?有沒有授意殺人?有沒有知情不報?應不應該受到本案株連?又如何對他給以合理合法的處理?

三,身居要位的王立軍等警官從公安英雄變成殺人幫凶,養尊處優的局委夫人從律師變成殺人犯。這些共產黨員為什麼會墮落到如此地步?洪洞縣裡還有多少好人?如何才能剝下還沒現出原形的腐敗分子的畫皮,不讓他們繼續危害人民?

四,「薄谷案」後台背景強大,政治關係複雜。既然把該案放到鐵面無私的包黑子老家合肥法院審理,法官們敢不敢真的獨立辦案?敢不敢像歷史上的包黑子那樣既不去循情包庇,又不製造冤假錯案?

五,胡溫十年是中國歷史上最敢提倡民主開放的10年,也是嚴防死守「文革悲劇重演」的10年。這次對待「薄谷案」會不會氣象更新?能不能切實保證不以黨代法和以權代法?能不能徹底剷除製造「劉少奇冤案」時遺傳下來的無法無天的整斗惡習?

五個問題都是事關國家的前途、共產黨的存亡、法律的尊嚴、老百姓的安危問題。如果法律對舉世矚目的「薄谷案」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審判的話,這個法律對普通老百姓還能起到什麼保護作用?老百姓又何來安全之感?

其實,老百姓對古今中外的貪官污吏都是恨之入骨,只要證據確鑿,令人信服,草民決不會產生惻隱之心和翻案之舉,更不會去助紂為虐。顯然,老百姓此次如此關注「薄谷案」並不全是從政治方面去考量,更超脫左右派的恩怨親仇。他們完全是在考慮自己今後的生存環境,不想再重蹈十年浩劫的覆轍,也不想重走趙作海漫漫長夜的冤路。

與其說老百姓在關注「薄谷案」,還不如說老百姓是在關心自己。

正因為老百姓懷著這樣的熱情和目的,原以為天降大任給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們一定不負眾望,會向人民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

隨著「薄谷案」一審宣判結束,法槌的落下,殺人犯受到了應有的追究和懲罰。百姓們細細咀嚼著媒體公布的判決書內容,心裡還是有種說不出的苦澀味。他們不是在為殺人犯鳴不平,而是對那份近乎文學作品的判決書感到蒙羞。

請看判決書是這樣公布的: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被害人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尼爾.伍德在電子郵件中言辭威脅薄某某,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決意將其殺害。為此,薄谷開來安排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其家中勤務人員)、同案被告人張曉軍邀約並陪同尼爾.伍德到重慶,於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爾.伍德入住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16棟1605室。薄谷開來準備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藥,當晚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攜帶毒藥陪同其前往尼爾.伍德住處,薄谷開來在房間內與尼爾.伍德飲酒、喝茶,張曉軍在門外等候。后尼爾.伍德因醉酒倒在衛生間,薄谷開來叫張曉軍進入房間並要去其隨身攜帶的毒藥,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扶到床上,薄谷開來趁尼爾.伍德嘔吐后要喝水之機,將毒藥倒入其口中,致尼爾.伍德死亡。后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毒化檢驗,尼爾.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薄谷開來夥同被告人張曉軍採用投毒的方法殺害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薄谷開來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監於本案被害人尼爾.伍德對薄谷開來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脅言辭,使雙方矛盾激化;司法鑒定意見表明,薄谷開來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開來在歸案後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起到了積極作用;薄谷開來當庭認罪、悔罪,故對薄谷開來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張曉軍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開來指使,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併當庭認罪、悔罪,對其可減輕處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大家知道,法院的判決書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要求譴詞造句嚴謹,一是一,二是二,不得虛構,不得使用形容詞,更不得提出如果的假設和故意使用引人遐想的句式。

一句話,判決書就是在做1+1=2的算術題,不論你如何運用哥德巴赫猜想去求證,現實運算還是1+1=2,無空可鑽,無懈可擊,誰也推翻不了。

那末,這份判決書是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用法適當,量刑適中,經得住千錘百鍊的敲打?

細分析媒體所公布判決書的第一部分,實際在回答三個問題:1,薄谷開來為什麼要殺害尼爾.伍德?2,薄谷開來是怎樣殺害尼爾.伍德?3,所查證據是否力證尼爾.伍德確系薄谷開來所殺?這些都是判決書的主體部分,也是薄谷開來殺人罪是否成立的鐵證部分。無須恭維,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次公布的判決書有些粗製濫造,很難令人信服。只要幾個質疑一問,就會漏洞百出。如薄谷開來和尼爾.伍德是什麼時候相識?通過什麼關係相識?是否人證物證俱在?尼爾.伍德又是什麼人物?從事過哪些職業?他和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合夥做什麼生意?三方獲利多大?又是如何分成?如何在合作中發生經濟利益矛盾?有沒有合同依據和欠條之類證據?尼爾.伍德在電子郵件中又是怎樣言辭威脅薄某某?有否證據?雙方矛盾激化到何種程度?出沒出現過打毆和人身攻擊等現象?有沒有人證物證?薄谷開來又憑藉什麼事實就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尼爾.伍德又是怎樣威脅薄某某的人身安全?薄某某對此有何舉證?薄谷開來身為名門之秀,高幹之妻,著名律師和著書立說的才女,僅因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就決意將其殺害,這種「決意」是否有悖常理和顯其弱智?她難道意識不到殺人敗露后自己將要面臨的下場?尼爾.伍德既然因威脅薄某某人生安全和薄家矛盾激化而鬧翻臉,他為什麼又會輕信張曉軍的邀約跑到薄家地盤上去主動送死?張曉軍又是以什麼理由和方法邀約尼爾.伍德上鉤?殺人往往是人知道得越少越好,做得越機密越好,既然薄谷開來自己已經準備好毒藥,且單獨一人在尼爾.伍德房間將其喝醉,又親自將毒藥倒入尼爾.伍德口中致其死亡,她幹嘛又要招搖過市,明白張膽地拉張曉軍下水?請張曉軍做目擊證人?就不怕張曉軍反水和洩密?薄谷開來用什麼花招使尼爾.伍德喝得酩酊大醉?薄谷開來又是用什麼法子籠絡住張曉軍坐上賊船為其鋌而走險?莫非薄谷開來、尼爾.伍德、張曉軍三人之間實有不可告人的三角關係?是否含有情殺成份?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除了毒化檢驗外,還提取了哪些經過鑒定的真憑實據?這些證據的來源?提供證據者和薄谷開來是否有個人恩怨?

還可以提出很多很多問題,可見判決書的漏洞之多。導致這些問題的出現,皆因媒體所公布的判決書第一部分寫得如同碟戰小說的開頭,離奇而怪誕,多疑而難解,根本不像縝密嚴謹的法律文書。難怪老百姓要心生懷疑。或許這些問題在判決書的原件里都已用事實做了詳細說明,否則,人們質疑的嘴巴是捂不住的。要讓大家不吱聲,要就重新啟用對待張志新的方法進行「割喉」。

再剖析一下媒體所公布判決書的第二部分。這部分重點講了兩個問題,即依法對「薄谷案」罪行的認定和對「薄谷案」主、從二犯量刑的法理依據。這就如同小說的結尾部分,精華濃縮於此,智謀彰顯於此,玄機深藏於此,伏筆巧立於此。殺人抵命,天經地義。判殺人主犯死刑和你沒商量,誰也無可指責。就如趙本山賣拐,實際是故意在這兒賣了個關子。接著筆鋒一轉:監於本案前因是尼爾.伍德威脅云云,又因司法鑒定意見表明薄谷開來「患有精神障礙」等等,「刀下留人」也就變為順理成章的事。特別令人回味無窮的是這樣幾句話:「薄谷開來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開來在歸案後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起到了積極作用。」這哪是在寫判決書,簡直就是一首朗朗上口的詩歌,不由得令你產生聯想:「薄谷案」就此可以畫上句號了,薄谷開來命是保住了,她要翻案就槍斃。可醉翁之意不在酒,大魚還在後頭,一場暴風雨就要來臨了。因為薄谷開來提供了子彈,「為有關案件的查處起到了積極作用」,這可是「畫龍點睛」之筆。殊不知,漢語里還有「畫虎不成反類犬」之說。一個「患有精神障礙」、「控制能力削弱」的殺人犯,「歸案後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能有幾分可信度?

但願敬愛的溫總理時時提防的「文革悲劇」不要在中國大地上重演,「劉少奇之冤」也決不能重現。

最後說幾句題外話,有關「薄谷案」引出三個人姓名的問題,實屬本人不解而向業內人士請教:

一,薄谷開來和谷開來是否同為一人?如系一人,具有法律尊嚴的判決書為什麼棄用「谷開來」而稱「薄谷開來」?其緣由?是否有法律依據?

二,薄谷開來其子「薄某某」的稱謂是否符合法律文書要求?據有關資料顯示,「薄某某」已非18歲以下未成年人。不管他有罪無罪,作為「薄谷案」主要當事人之一的「薄某某」在判決書中是否應該具以真名實姓相稱?

三,我們注意到,「薄谷案」的審判長是「胡權明」法官,不光姓與上級首長保持一致,連名都有「權為民」的寓意。這是無意巧合還是刻意做作?但願「胡權明」法官永遠與人民保持一致,權為利民,法為護民,老百姓要的就是法律正義公平。謝謝您,「胡權明」法官,這次您真的很費神了!
一個內心陰暗的人是容不得任何光明的,因為光明讓他們原型畢露,嘲笑正義、調侃崇高是他們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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