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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幫助他人是要擔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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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閑活著 發表於 2012-6-27 10: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 嘟嘟_追風少年

 
  最近沸沸揚揚的桑蘭在海外狀告前監護人的案子正向娛樂化和荒唐化的方向發展。前幾天周立波在美國的一個華人宴會上說了一句「看來幫助他人是要擔風險的」,被桑蘭和其代理律師海明認定侮辱了桑蘭的人格,海明召開記者招待會宣稱要向美國法院起訴周立波,索賠2億美元。

  本文並不打算談桑蘭起訴這種無聊的事,只想談談周立波所說的「看來幫助他人是要擔風險的」這句話。

  其實這句話一點都沒說錯,幫助他人確實是要擔風險的。君不見南京青年彭宇因好心扶起跌倒在地的徐老太而被徐老太索賠嗎?最後彭宇是被南京法院判決賠償徐老太4萬多元。最近的還有剛發生的天津許雲鶴10萬元賠償案。其實這種因好心幫助他人反被告上法庭索賠的事並不是中國的專利,這樣的事在美國早就發生過,而且影響巨大。

  在美國幫助他人更是要擔風險的。最典型的事例發生在1986年3月,一艘名為Joan JII號的輪船在海上遭遇風暴,船員瀕臨死亡邊際。一艘從波多黎各駛往新奧爾良的Ponce號輪船剛好經過,當即進行了救援,結果大多數船員獲救,但在施救過程中因種種因素最終還是有兩位船員死亡。這兩位船員的家屬後來將Ponce號輪船船主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終判處施救船Ponce號上的所有人賠償死者家人120萬美元,因為按美國的普通法,如果施救行為傷害了被救助者或惡化了其處境,施救人要承擔責任。在那個年代,120萬美元可是筆不小的數目。該案當年在美國也引起了很大的紛爭,民眾和報刊媒體都為施救船員被判賠償巨款大抱不平,認為法院的判決很荒唐。Ponce輪船如果當時不進行任何救援,除了會受到良心上的譴責外不會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可正是因為實施了救援,挽救了大多數船員的生命,反因因救援上的某些不當被判罰巨款,結果是令人心寒的。

  美國民眾和政府很關注此事的影響,後來很多州紛紛開始立法保護「活雷鋒」。「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就是為打消人們這樣的顧慮而制定的。Samaritan譯成中文是 「撒瑪利亞人」或「樂善好施者」。這一典故來自聖經的《路加福音》「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路過的人都沒有施救,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裡,看見他就動了惻隱之心,上前救助。用中國的話來說,好撒瑪利亞人就是「活雷鋒」。

  美國加州一直沒有制訂「好撒瑪利亞人法」,結果在2004年發生了另外一件事情。2004年,一位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車輛嚴重變形,她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而車輛已經開始起火燃燒,生命危在旦夕。這時一位名叫麗莎的過路女子奮不顧身沖了上去將其從車內拖了出來。亞歷山德拉車禍後下半身癱瘓。

  2008年亞歷山德拉把將她從車裡拖出來的麗莎告上了法庭,聲稱麗莎並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施救技能,正是麗莎的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全部責任。這個案件一時轟動全美,全美國人民一致同情支持麗莎。加州政府在民眾的壓力下也終於體現了政府高效率的一面,在判決前通過了「好撒瑪利亞人法」。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該條款宣布了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受到傷害的情況下,可以免責。這個法律條款也直接幫助麗莎從這個索賠官司里脫身。

  美國政府為了避免出現民眾做好事反惹禍上身的情況做了很多的工作,從法律上解除了人們學雷鋒的後顧之憂,這點是不是也值得我們國家好好學習借鑒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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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ang 發表於 2012-6-27 12:46 | 只看該作者
法律要推動社會進步,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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