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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發維穩通知:幹部臨陣退縮一律就地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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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fan 發表於 2012-2-7 10: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通知號召,全區各級黨員幹部要堅決落實中央和區黨委關於維護社會穩定的決策部署,服從組織、聽從指揮,不怕困難、勇挑重擔,率先垂範、衝鋒在前,積極投身到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去,確保全區社會局勢和諧穩定。
附:《領導幹部在維護穩定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維護穩定的責任,嚴肅黨紀政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級黨委、政府及所屬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

  第三條 對各級領導幹部在維護穩定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紀、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把維護穩定工作作為硬任務,嚴格按照「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和社會局勢穩定。

  第五條 維護穩定工作實行「一崗雙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維護穩定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維護穩定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領導幹部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直接導致社會穩定局勢受干擾破壞的,負直接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幹部實行責任追究:

  (一)對中央和區黨委關於維護穩定的重大決策部署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維護穩定工作責任不明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以致引發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穩定案(事)件的;

  (二)違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盲目決策,或者在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制訂切實可行的維護穩定預案,以致引發群體性事件和其他惡性事件的;

  (三)未經批准舉辦大型宗教、文化娛樂、慶典等活動,或者雖經批准但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安全管理預案,或者組織管理不到位,發生影響穩定案(事)件的;

  (四)對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不穩定因素不及時排查調處,對群眾長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範圍內應解決而不解決,甚至拖延、推諉,導致非正常上訪等影響穩定案(事)件的;

  (五)因工作失職瀆職,發生重大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導致群眾利益嚴重受損,社會正常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的;

  (六)對職責範圍內發生影響穩定的事件處置不當,或延誤處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態惡化,造成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阻斷交通、損害公共財物等違法行為的;

  (七)在處理涉及穩定問題的事件過程中,擅離職守甚至臨陣脫逃,或者泄露處置措施、處理意見等工作秘密甚至向當事人通風報信的;

  (八)對影響穩定的重要情報信息或重大事件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導致決策失誤,喪失有利處置時機的;

  (九)其他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條 對領導幹部實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凡出現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需予以組織處理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序,視情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

  第九條 凡出現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並構成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分別對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 領導幹部在維護穩定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觸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條 對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責任的認定,由各級維護穩定工作領導機構牽頭,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參與,組成聯合調查組經調查核實后認定。責任認定后,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按程序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分別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司法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實施。

  第十四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被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從責任追究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全區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在維護穩定工作中出現失職瀆職行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紀委、區黨委組織部、區黨委政法委、自治區監察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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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x 發表於 2012-2-8 11:28 | 只看該作者
    對於唯色寫的一些東西,我就一直再想:唯色是個什麼樣的人。她本人並沒有居住在藏區,她敢於藏區的事情是如何得知的呢?唯色在文章中一直強調了自己的「中立」、「客觀」立場,但我在看她寫的文章的時候,明顯感覺到,她寫的東西完全就是在挑撥政府和藏族朋友的關係,總是在告訴藏族朋友,他們的處境是多麼多麼的可憐,受到的待遇是多麼多麼不公正,他們應該怎樣怎樣的反抗。我很不解,唯色為什麼不能用 「都是一家人」的心裡來評價,來指出不足,來提出疑問,而非要用煽動的語言來挑撥是非,激化漢藏矛盾呢?可以說她是一個只會「逢中必反」「逢共必反」的人,而這種 「反抗」的依據來源是境外分裂主義勢力和西方反華勢力的說法,她沒有自己的東西。而最讓我不能接受的就是她對藏人自焚行為的煽動。每一個生命都是寶貴的,在任何宗教和民族的文化中(除了變態的小日本),都認為人的生命是來之不易的,是時間最寶貴的東西,不能隨意的拋棄,而且自殺是比殺人更嚴重的「犯罪」。而唯色確話里話外的鼓勵藏族兄弟這樣做,我真的懷疑她對藏族同胞有沒有感情。
    其實一直以來,我一直將這些懷疑藏在心裡,因為我相信人性的善良,認為唯色不過是偏激了一點,她的出發點還是好的,她的所做所謂都是為了藏族同胞著想的。可是,最進看到了維基解密上爆出唯色是美國的線人,她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名利二字,這使我完全轉變了對她的看法,上述的懷疑也瞬間找到了答案。
我只想說,唯色,你騙了我們,你利用了我們的感情,你是個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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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x 發表於 2012-2-8 11:29 | 只看該作者
    對於唯色寫的一些東西,我就一直再想:唯色是個什麼樣的人。她本人並沒有居住在藏區,她敢於藏區的事情是如何得知的呢?唯色在文章中一直強調了自己的「中立」、「客觀」立場,但我在看她寫的文章的時候,明顯感覺到,她寫的東西完全就是在挑撥政府和藏族朋友的關係,總是在告訴藏族朋友,他們的處境是多麼多麼的可憐,受到的待遇是多麼多麼不公正,他們應該怎樣怎樣的反抗。我很不解,唯色為什麼不能用 「都是一家人」的心裡來評價,來指出不足,來提出疑問,而非要用煽動的語言來挑撥是非,激化漢藏矛盾呢?可以說她是一個只會「逢中必反」「逢共必反」的人,而這種 「反抗」的依據來源是境外分裂主義勢力和西方反華勢力的說法,她沒有自己的東西。而最讓我不能接受的就是她對藏人自焚行為的煽動。每一個生命都是寶貴的,在任何宗教和民族的文化中(除了變態的小日本),都認為人的生命是來之不易的,是時間最寶貴的東西,不能隨意的拋棄,而且自殺是比殺人更嚴重的「犯罪」。而唯色確話里話外的鼓勵藏族兄弟這樣做,我真的懷疑她對藏族同胞有沒有感情。
    其實一直以來,我一直將這些懷疑藏在心裡,因為我相信人性的善良,認為唯色不過是偏激了一點,她的出發點還是好的,她的所做所謂都是為了藏族同胞著想的。可是,最進看到了維基解密上爆出唯色是美國的線人,她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名利二字,這使我完全轉變了對她的看法,上述的懷疑也瞬間找到了答案。
我只想說,唯色,你騙了我們,你利用了我們的感情,你是個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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