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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醫院國管專家違規造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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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1970 發表於 2011-12-23 13: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使用暫停執業活動人員李淑梅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使用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資質的刁鴻英等從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濫用介入診療技術,嚴重不負責任重大過失致患者死亡。
2011年11月9日,長春市醫學會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一、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使用暫停執業活動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吉衛醫罰字[2010]005號),吉林大學第二醫院國管專家李淑梅,違規重複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器材,暫停一年執業活動,時間為2010年7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李淑梅主持了本患者入院接診、心臟造影檢查、支架手術、出血急救和搶救等醫療活動。吉林大學第二醫院對於李淑梅暫停執業活動情況採取了隱瞞包庇的做法,全部病歷中未見李淑梅的簽名。

二、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使用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資質的醫師從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
在吉林大學第二醫院提供的病歷中,從2月25日患者入院到2月28日手術到3月10日消化道出血,簽字診療的醫師刁鴻英 、趙雷等人的資質均不符合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准入資格的、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決定的要求。

根據衛生部頒布的《心血管病介入診療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和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括未取得心血管病介入診療技術資質的醫師獨立從事心血管病介入診療活動的;發生重大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隱瞞不報的;濫用介入診療技術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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