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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勇:不落實法律已成改革大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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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1-8-11 12: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8月08日08:26南方網


戴志勇 知名媒體人

改革要摸著石頭過河,不惜先違法再守法?一場持續4個月的懸案,於2011年7月29日塵埃落定。《廣東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保障條例(草案)》中,被稱為「先改革再改法」的第22條,最終被刪改。

依據原規定,石頭可以先摸,摸的過程中違了法,倒過來再修法就是。循此思路,改革優先於法律,以改革的名義,法律可以被繞過。此時,紙上的法律歸於消隱,行政權力則回歸全能之身。

無疑,這裡出現了法律空白。這個空白,大概只有由全知且絕無利己之心的改革者來填補,才會是改革之福。一旦落在凡人之手,被這種改革所指的平頭百姓,失去了法律的擋箭牌與護身符,恐怕就只能自求菩薩保佑了。

與此類似,深圳市住房建設局於2011年4月頒發紅頭文件,大運會期間禁止農民工群體上訪,明確警告上訪者:「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追究其刑事責任」——連司法部門的活,該局也打算不辭辛勞地一肩挑。

幸好,前者被刪改,後者被撤銷,體制內外,對反法治行為阻擊機制,已在初步形成。但明顯有悖法律的條文,屢屢堂皇擺出檯面,法治艱難,在此也表露無遺。

官員法律意識普遍薄弱,此非一日之弊。首部憲法出台僅3年,毛澤東便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說:「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的一套,不能靠法治治多數人……」

飽受「文革」人治巨禍后,法治成為改革共識。但實際改革路徑難免給人另一種思想衝擊:小崗村村民按血手印單幹,從「違法」開始;僱工超過八個的「傻子瓜子」觸犯了姓資姓社的教條,要鄧小平親自過問才能繼續做生意;民間資本的各種「原罪」,何為混水摸魚,何為改革必經之路,至今仍沒有明確定論。

惡法非法?法總在變動之中?繼續先改革后立法?由人治趨向法治,從一切公有到確立私產不可侵犯,這是一場政治經濟運行規則的大翻轉。為了突破舊教條,的確需要大膽地闖,殺出血路。在新舊規則交替的過程中,無數悲歡離合甚至血淚故事上演。但現在這場史無前例的轉軌已經到了另一個歷史階段:再大膽的改革,再勇猛的闖將,最終也是為了建立一個正義的新秩序,也必須止步於這個新秩序。

為了達到這個新秩序,最冒險的不再是突破法律,而是將權貴勢力規範於法律,智勇兼備的改革者未必要闖出一條新路,倒是亟需實踐已擺在每個中國人眼前的憲法。

2004年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的現行憲法,是這個新秩序的根基。它是攏合左中右各派的底線共識。它確定了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的分野,規定了政府和執政黨的基本權力架構。這個架構未必全然合理,還有改進餘地,但首先得讓它從紙上站立,成為活生生的現實。改革的終極目的,就是施行憲政,三十多年埋首摸石頭,如今,河對岸早已清晰呈現。

不僅如此,抬起頭來就會發現,過河的辦法也已伸手可及。在基本成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已有足夠支點建起一座大橋,有足夠材料做成一條大船。

比如,中國早已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選舉法,現在要做的主要是選出更多能為選民說話的代表;再如,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甚至在北京奧運期間,還破天荒地開闢了三個給公民抗議示威的空間;面對各種民事糾紛、官民矛盾,各種私法公法基本齊備,只需司法機構挺立權威,不屈從地方行政權力的支配——而這,在憲法中也有「公開審判」與「獨立審判」的明確原則。

這一切,都只需要克服各種利益集團的阻力,回歸法律,而非突破法律;是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填補司法的「空白」,而非製造法律空白。

已制定的法律不能適用於現實生活,法律權威就會被國民漠視;本應定爭止紛的司法,就會成為紛爭的源頭。長官意志很少受到司法反制,法律倒常常成為地方政府遏制各種正當權利的利器,就會鬧出紅頭文件要追究民眾刑事責任的司法笑話。

有法不依是人治,治民不治官,治人不治己,也是人治。置憲法法律於不顧,進行運動式的治理,不可能是良治;拋開法律的發展,不可能是科學發展。治理國家有大道理和小道理之分,落實法律、規範權力就是大道理。

社會已然過河,政治家們應從摸石頭的慣性中抬起頭來,重新判斷這個國家所處的歷史方位。對當下中國而言,更好地落實憲法,走法治大道,才是最重要的改革。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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