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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庭審直擊:李庄聽了公訴詞全身發抖(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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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11-4-29 13: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打狗棒 於 2011-4-29 13:24 編輯


2011年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重慶市江北區法院開庭審理。

  李庄漏罪案以撤訴而中止,出人意料,又在法理之中。回顧李庄案第一季、第二季全過程,世人會發現這樁發生於重慶的案件,其影響並不局限於重慶,在過去近一年半中幾乎攪動了整個中國。

  大眾被其裹挾,因之分化。有人大罵李庄「無恥訟棍」,有人卻為其鳴冤不平,當然也有人選擇旁觀。社會涌動著一股強烈的激動、不安、緊張的情緒,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表現出了異乎尋常的關注。

  在改革開放30年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今天,李庄案的出現耐人尋味,其標誌意義必將載入中國法治史。李庄案曲折跌宕、幽明交替的情節發展令觀者心驚並感慨;而其新局又使人們對法治未來保持著憧憬和期待。它讓人真切地看到了一個衝破阻力,堅毅前行的中國。

  直擊李庄漏罪案庭審

  歷時三天的李庄漏罪案以檢察機關的撤訴告終,在意料之外,又在法理之中。該案在社會上擊起的漣漪還需時日方能平靜。

  4月22日上午9點30分。重慶市江北區法院,李庄漏罪案繼續開庭。

  從表情來看,旁聽席上人們的熱情似乎消減不少,原先勤快的記者們閑散地靠在椅子上。

  當公訴人要求發表意見時,現場氣氛並無異樣。公訴人說:「經過充分質證,認真聽取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充分注意到辯護人當庭出示的新證據與指控意見出現矛盾,案件存在疑點。20日休庭后,公訴人員向江北區檢察院檢委會報告,檢委會研究認為,李庄案因證據發生變化,引發對證據存疑,本著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堅持依法辦案、客觀公正、不枉不縱的原則,決定撤回起訴」。一時間,旁聽的記者們手忙腳亂,相互核對原本並未格外上心記下的信息,唯恐聽錯。

  10點22分,近一個小時休庭后,審判長黃詩戰宣布准許檢察院撤訴。一場持續三天、舉世關注的審判以這樣一種意料之外、法理之中的結果宣布閉庭。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旁聽了該次庭審,以獨家視角記錄了案件的關鍵所在。

  指控

  經(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資金罪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孟英在擔任上海金湯城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將徐麗軍交給金湯城公司的人民幣100萬元投資款中的50萬元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用于歸還個人貸款。時任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的被告人李庄擔任孟英的一審辯護人。

  為幫助孟英開脫罪責,2008年7月,被告人李庄以幫助證人徐麗軍索回在金湯城公司投資款為名,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客觀事實改變證言,將其在金湯城公司投資款改變為自己提供給孟英的個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孟英挪用資金案,法院根據李庄的申請通知徐麗軍出庭作證。徐麗軍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進行了虛假陳述。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為干擾了孟英挪用資金案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2011年4月19日,李庄在庭審現場。
  
  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責中,為幫助他人開脫罪責,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江北區檢察院4月2日的起訴書中,李庄所面臨的新的指控浮出水面。4月19日該案公開審理,控辯雙方激辯使得案情清晰起來。

  李庄此番被追訴的漏罪,發生於2008年。當年6月,時任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李庄為金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英擔任辯護人。此前2005年,孟英被控將公司50萬元划入個人賬戶用以歸還借款,涉嫌挪用資金罪。

  與李庄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一案相同,孟案舉報人也是徐麗軍本人。在孟案中,徐控告孟英將自己投入公司的100萬元投資款挪為他用。李庄接受孟英委託擔任辯護人,徐麗軍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並將此前關於100萬是投資的說法改為借款,由此埋下李庄引誘其作證的導火索。

  這筆2004年進入金湯城公司的款項是投資還是借款,成為此後滬渝兩大案件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4月19日9點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慶江北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開庭后,法庭告知李庄訴訟權利,李庄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審判長黃詩戰當庭予以駁回。華龍網的報道稱,此前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已予以書面答覆。

  公訴人員宣讀完起訴書後,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與第二辯護人楊學林隨即舉手發言,要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訴方認為,庭審還未進入舉證階段,檢方還未當庭出示任何一份證據,辯護律師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合議庭短暫合議后,審判長黃詩戰表示公訴方理由成立,「任何要求非法證據排除的理由不予認同」,駁回律師的要求。斯偉江對合議庭提出抗議,審判長認為其「無權指責法庭」。斯偉江隨即請求「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監督這一行為」。

  此針鋒相對的回合使得法庭空氣驟然緊張,庭審一度陷入沉默。上午10點左右,被告人李庄對公訴機關指控進行自我辯護。

  李庄稱公訴機關指控「不準確,不客觀」。審判長黃詩戰要求其「直接闡述、歸納」,「針對起訴書中的指控發表觀點」,李庄辯稱「公訴機關指控涉及公司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很難歸納」。

  李庄稱,「引誘,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意思是引導、循循善誘,只不過現代人將其作為貶義詞表達」,「如果我引誘他循序漸進作證,我認為這是一種好的引誘。」

  在李庄看來,「徐麗軍帶著100萬去上海,是想賺錢,想取得股東地位,直到今天也承認是想盈利,投資就是想要投資回報率。」但李庄否認該款項形成了公訴機關所指控的「投資」事實,「展現在我面前的包括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合同,所有客觀的東西都沒有體現出是投資。」

  李庄否認「引誘證人作證」的另一個理由是,在其接受孟英委託之前,「已經有三個以上律師介入了孟英案」,「聘請我后,前面起碼三個律師見了我,我得到了大量材料,包括出庭材料、書面證據。」李庄回憶稱,「第一天到上海,徐麗軍挨著我旁邊坐,親口說,『原來的律師找過我,讓我改變證言,但我信不過他們』。」李庄堅稱與徐麗軍「所有的交談不超過4小時,並且每一分每一秒都有錄音錄像」,併當庭「請求法庭調取」。

  在這次法庭允許的長時間辯護中,李庄承認自己「作為律師誘導過、教唆過徐麗軍什麼叫投資,什麼叫借款」。他說自己「不止一次告訴徐投資不能撤回,借款可以隨時撤回;投資可以分紅,借款不行」。李庄認為,「她聽了我的所謂教唆還是引誘后,做了何種選擇,完全是她的獨立判斷,我不排除她聽了我的話思想動搖,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報,但我千真萬確沒有教導她如何去改變借款的性質或投資的性質。」

  談及徐麗軍的控告,李庄認為,徐麗軍吸毒成癮,多次離婚,在孟英案中作證出爾反爾,是「一個道德敗壞的人」,其作證能力受到影響。言語之中,李庄頗為激動,被公訴方所反對,「提請法庭注意,不能侮辱證人」。

  李庄隨即道歉,聲稱情緒太激動。還說為了控制情緒,專門在手上寫了「克制」二字,但想到徐麗軍的指控仍未能忍住。辯護人斯偉江隨即對公訴方意見表示反對,認為「被告人陳述的都是事實」。

  審判長黃詩戰強調庭審規則,要求發言「需舉手」,斯偉江稱,「公訴人沒有舉手,要訓誡。」審判長認為「公訴方是指控被告人」,斯偉江稱「也要舉手」。辯護律師抓住每一個機會主張「控辯平等」。一來一去,在李庄長時間的自我辯護帶來的平靜之後,法庭又一次出現對抗式庭審中常出現的緊張氣氛。

  針鋒相對的火藥味在李庄要求發表最後一個觀點后得到暫時緩和:李庄聲稱,「我剛才有點激動,對不起。」

  質證

  江北區檢察院《公訴案件證據目錄》顯示,指控李庄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其中書證包括「接受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控告書」「常住人口登記信息」「李庄刑事判決書」等內容;證人證言則包括孟英、徐麗軍、王德偉、蘇文龍、王遼、楊盛梅、諸雪嶺、孟玲、戴桂秋、閔聖聞、俞明、田劼、張勤、朱立岩、周恩奇等15人所作詢問筆錄與親筆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四份。

  經過4月19、20日兩天公開審判,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稱,在庭審過程中出示的大量證據,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環環相扣、相互映證,排除了合理懷疑,證明被告李庄為幫助孟英開脫罪名,引誘、教唆徐麗軍改變證詞,併當庭進行虛假陳述,構成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該依法定罪量刑。

  辯方律師斯偉江則認為,本案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理,程序屢屢違法,漏洞百出。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強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瘡百孔。程序正義猶如交通規則,如果今天江北區公檢法可以這樣不顧交通規則,把李庄撞回監獄,明天任何一個老百姓也可以被撞進監獄,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誰也不能倖免。

  由此,在質證階段,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管轄權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李庄是否引誘、教唆證人改變證言上展開交鋒。
蝸居時代角落,笑看天下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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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慶江北區法院繼續開庭審理。李庄辯護律師斯偉江(右)、楊學林(左)在江北區法院外等候開庭。
  
  經過短暫的休庭,4月19日上午11點40分,質證階段一開始,爭辯即起。

  第二辯護人楊學林提出存在證據缺頁情況。公訴人則認為,「辯護人沒有履行辯護職責,在閱卷階段,辯護人並未提出申請閱卷」。第一辯護人斯偉江「抗議沒有履行辯護職責的說法」。審判長黃詩戰裁判:「公訴人確有言語不當之處」。

  此時,第二辯護人楊學林又一次提出,「公訴人可能是疏忽,致使證據缺頁」。從後面的爭議看,第二辯護人所稱「證據缺頁」是指證據目錄中所列的書證「控告書」未提供給辯護人,而這份證據正是啟動本案司法程序的源頭。

  對此,公訴人認為,「針對該問題已經做了比較充分的說明,為了保障辯護人查閱案件材料,已將所有定罪證據全部複印給辯護人,絕對沒有證據突襲的做法,其他的在案證據將在休庭后全部提交法院,(辯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對此爭議,審判長黃詩戰裁定:同意公訴人的意見。

  隨即公訴方出示證據。公訴方表示,將分組出示證據。其中第一組證據包括三項,第一項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兩份,其中一份證明2010年2月9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接受龔剛模的表弟龔雲飛向該局舉報李庄在代理龔剛模案中涉嫌合同詐騙,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分局管轄李庄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另一份證明2010年1月28日江北區檢察院將徐麗軍舉報李庄教唆她作偽證的材料移送給江北區公安分局,後者接受該案並進行登記,決定對李庄立案調查。

  在公訴方出示第二項證據「立案決定書」時,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要求「公訴人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形成時間等要素,否則不知道與辯護人得到的複印件是否是同一份材料。」

  如此一來,勢必降低質證效率。公訴人提出「可以把速度放慢一點」。

  第二辯護人楊學林乾脆要求證據「應當一件一件出示」。被告人李庄亦插話說要「一份一份來」。

  審判長黃詩戰就此徵求公訴人意見。

  作為折中的辦法,公訴人提出「為提高庭審效率,採取分組舉證逐一質證」的方式。

  經過短暫合議后,審判長黃詩戰宣布合議庭同意分組舉證逐一質證。他同時提醒公訴方「應當注意辯護人的建議」。被告人李庄又一次插話說「還有證據形成時間(應當出示)」,審判長表示「可以」。

  公訴方繼續出示第一組第三項證據「江北區法院刑事判決書」。公訴方稱,「第一組證據可以證明本次公訴行為合法」。

  審判長黃詩戰要求「公訴人將本組證據材料交被告人、辯護人查閱」,並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看到這些證據材料。

  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表示看到過證據材料,但存在問題,「一是複印不清楚,二是證據材料中缺頁,要求查閱原件」,此意見獲得審判長黃詩戰同意。

  在查閱證據材料原件后,將近中午12點,斯偉江發表質證意見。「立案決定書顯示江北區公安分局立案是在2010年1月28日,這個時候還在李庄前案審判階段,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審判階段如發現漏罪,應當撤銷案件發回重審。江北區公安分局沒有理由不知道、沒有理由不根據此規定,兩案合併處理。」斯偉江質疑,「為什麼江北區公安分局沒有合併處理?」

  斯偉江在此輪質證中提出管轄問題,「根據前面所講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慶既不是犯罪行為地,又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應當移送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分局。」此外,「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公安局是在2010年1月27日,李庄原來的案子還在審判,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同罪應當發回重審。」斯偉江認為法院移送給江北區公安分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要移送也得移送到上海徐匯區公安分局。

  對於合同詐騙罪,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認為,「龔雲飛的舉報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今天審的是李庄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而並非合同詐騙罪。」「起訴的時候是妨害作證,辯護的時候也是妨害作證,拿這個來幹嗎?如果認為是合同詐騙,可以起訴。」

  斯偉江認為,從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案宣判當日,即發生龔剛模表弟舉報李庄涉嫌合同詐騙。次日,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他質疑江北區公安分局試圖以重罪吸收輕罪的方法來行使對李庄涉嫌妨害作證案的管轄。佐證他疑問的是,其後江北區檢察院並未起訴所謂的合同詐騙案。

  在同一輪質證中,第二辯護人楊學林說,「非常渴望看到控告書,但我非常遺憾地沒有看到。」

  審判長黃詩戰則要求其根據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楊學林表示「出示的證據真實性和合法性表示異議,公訴機關隱匿證據。」

  公訴人隨即表示「反對」。

  楊學林「請求法庭要求公訴人解釋,證據目錄所列的『控告書』在哪裡」。楊學林表示,「沒有控告書怎麼移交到偵查機關?」他據此認為控方證據「真實性存在問題」。

  審判長黃詩戰認為,「辯護人發表了意見,但被告人應當先於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隨即,李庄又發表了一次長時間的質證意見。李庄對檢方同罪分案起訴的處理表示異議。他聲稱,就算是一個沒有法律常識的人也知道,如果重複審判,將加大刑罰力度。

  李庄還談到,「我記得最高法院在上世紀90年代有一個批覆,記不太清楚了,大致是關於漏罪的規定。在原案件終審后,對漏罪發生的時間是在開庭前還是開庭后,在服刑前還是服刑后都有詳細的規定。」他認為這個規定和自己的案子「息息相關,請求法庭注意」。

  公訴人就被告人李庄和兩位辯護律師的質證意見作出答辯,對於辯護人提到合同詐騙罪與本案沒有關聯的說法不予認同。對於辯護人提出的「併案處理」,公訴人認為,「在二審期間收到控告信,還只是一個舉報線索,還不是犯罪證據。對其是否屬於犯罪,當時也不具備裁判的條件和起訴的條件。」對於管轄異議,公訴人回應,「江北區公安分局具有立案管轄權。審判管轄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居於中心地位,對應的偵查機關應當享有偵查權。」

  關於指定管轄的問題,公訴人認為,「李庄涉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重慶,指定管轄符合法律規定。」

  公訴人隨後補充了答辯意見,包括「司法機關追究餘罪,無可指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服刑人員漏罪由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符合法律規定」。

  審判長黃詩戰宣布第一組證據質證結束。被告人李庄和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幾乎在同一時間抗議:「有意見」。

  審判長黃詩戰要求「留待後面的階段進行」。

  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堅持,公訴人說幾輪我們也應該說幾輪。

  被告人李庄則說,「對任何證據,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

  審判長黃詩戰表示,「法庭認可和保障辯護權,但是在什麼情況下,什麼階段,請尊重法庭規定。」

  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反駁稱,「質證階段的問題放到後面公平嗎?」審判長黃詩戰沉默之際,斯偉江緊追不捨,「對法庭不公平的決定表示抗議,請法庭記錄在案。」

  「火藥味」再次漸濃,而時間已近19日中午12點20分。

  審判長黃詩戰宣布休庭一小時。

李庄漏罪案一審《刑事裁定書》。
  
  證言

  在控方提交的徐麗軍的證言中,徐幾次提到,李庄多次找其談款項的性質問題。「只有說成借款,孟英才能出來,你的錢才能拿回來。」徐麗軍兒子蘇文龍的證言則說,孟英案開庭前,自己陪母親徐麗軍在一間屋裡等候出庭作證,李庄也進來,小聲跟母親說話,內容就是囑咐母親庭上要將投資說成借款。

  蘇文龍還說到,徐麗軍「以前吸毒,情緒易於波動」。

  根據李庄漏罪案庭審各方敘述,在孟英案開庭前,徐麗軍、孟英以及孟英的代理律師李庄曾一起吃了一頓飯。席間,李庄與徐麗軍就100萬款項進行交談,為辯護人妨害作證案埋下根源。

  孟案開庭后,李庄口述,雙方簽訂「還款協議」。但後來孟家沒有履行這個協議,庭審中,李庄稱,「我多次督促朱孟兩家,但結果不好。為此,受到過徐麗軍的埋怨甚至指責,好像我欠她錢似的。為此我掛過她電話,她來北京多次找我,我拒絕見面,之後她還多次發我手機簡訊,威脅恐嚇我。」

  2010年1月16日,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收到徐麗軍的控告信。12天後,控告信由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至江北區公安分局。

  庭審中,李庄多次要求傳徐麗軍到庭。他認為,「這關係到我的生死與命運,這麼關鍵的證人必須出庭作證。」他斷言,「徐麗軍不敢出庭,只要她來,我一個眼神就可以將她擊倒。」

  在辯方提交的一份2005年由上海歐陽法律服務所對徐麗軍所做的錄音中顯示,徐在2005年即認為投入的100萬元是借款,從時間上來看,形成於認識李庄之前。辯方認為,檢察機關的指控不攻自破。此錄音亦是形成公訴機關在22日上午所稱「證據出現變化,引發對證據存疑」的關鍵所在。

  4月19日13時45分,李庄漏罪案繼續開庭。法官坐定,傳被告人李庄到庭。李庄仍以他一貫的出場方式,昂首挺胸,先環顧法庭,而後朝親屬席位微微點頭,作為招呼。

  公訴方出示第二組證據,證明2008年4月28日,李庄接受孟英家人委託,擔任其一審辯護人,並曾多次會見孟英的事實。該組證據一共4項,包括李庄的原律師執業證書、兩份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件、以及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專業介紹信。李庄對其真實性表示沒有異議,但「對其與本案的關聯性有異議」。

  公訴方出示的第三組證據爭議頗多,且極其重要,均為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該組證據包括證人徐麗軍、蘇文龍、王遼、楊盛梅、諸雪嶺等多位證人提供的證言。這些證據直接或間接證明李庄教唆證人徐麗軍作假證。根據控方宣讀的證據,證人徐麗軍2010年8月28日接受調查稱,「李庄在上海找過我四五次,通過孟英的姐姐孟玲找我,之後安排在賓館見面,讓我把投資的錢說成是借款,答應我把錢要回來。還有一次是吃飯,答應追回來(投資款)。之後,李庄多次對我做工作,說公訴人什麼都可能問,不要害怕,問我為什麼推翻當時的說法,就說神志不清。」

  此後2010年10月4日接受調查時,徐的證言稱「李庄在飯店吃飯的時候說,徐麗軍冒風險來出庭,要有所表示,李庄讓孟英簽訂協議。我說,和在公安局說的不一樣,會不會說我偽證罪,李庄說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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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一審《刑事裁定書》。
  
  多份證言直指李庄教唆,李庄忽然站起來,神情激動,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說八道!」

  審判長黃詩戰要求李庄「控制情緒」。

  坐定,緩和情緒后,李庄半請求半提醒似地說,「根據刑訴法第46條,刑案要重事實,重證據,不能只聽某某某怎麼說。」

  「徐麗軍說,2010年8月22日,我和我的丈夫王德偉投資100萬元,收回17萬元。」李庄提出,王德偉肯定不是她丈夫,要求出示結婚證,否則沒法證明共同財產。對於「投資收回17萬元」,李庄說,「這個行為能說是投資嗎?投資是不可以取回的。」

  言語之間,盡顯李庄的憤怒:「當時打(控告)孟英的是她,後來保孟英的也是她。她總有一處證言是假的,我請求法院對她追究法律責任。我有沒有罪沒有關係,我接受審判。但她肯定是有罪。」

  憤怒之餘,李庄又繼續對控方出示的證言逐一辯駁。由於李庄長時間的辯解佔用大量時間,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在質證前建議他,「律師能說的,自己就不用說了」。

  李庄自我辯護后,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從程序到實體上對該組證據進行質證。他質疑偵查人員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不合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本案證人的偵查地點除在證人住處之外,還在茶樓以及偵查人員住的賓館進行」。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他責問,「最主要指控的人為什麼不出庭作證?」斯偉江還質疑徐麗軍的精神狀況,「每份證言最後偵查人員都問她是否清醒狀態,她說是。這好比問醉酒的人,都會說自己沒喝醉。偵查機關對她的精神狀態不加察覺,吸毒的人,這樣說話正常嗎?」說完,他又重複一遍反問公訴人,「你覺得正常嗎?」

  斯偉江還提出,「徐在開庭前半個月簽訂了還款協議,說是借款。這種白紙黑字的東西難道證明力(比證言)更差嗎?公訴機關憑什麼認為她這時候說的就是真的?她這種反覆無常的人作的證一定真實嗎?」

  在本組證據的第二輪質證中,對於李庄和辯護人提出的取證程序不合法、證人資格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等問題,公訴方一一進行了反駁。

  對於徐麗軍的證言取證地點,公訴方認為,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取證地點可以由證人確定,是為保證證人在輕鬆自如環境下自然地進行陳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關於證人資格問題,辯護人認為徐麗軍及其母親、兒子有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訴方認為,法律規定,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要符合證人的年齡、認知能力等基本條件,就具備法律效力。而辯方片面強調有兩個證人跟徐麗軍是親屬關係。並且,這組證據中,還有王遼等其他與徐麗軍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與上述證詞相互印證。

  對於辯護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一事,公訴方反駁時表示,據法律規定,證人證言經過當庭宣讀證人不出庭的,經雙方質證后,可以作為定案依據。雖然《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提出,在庭審中對證人證言雙方分歧意見大,合議庭無法確認的,可以傳證人到庭作證。但目前,還在質證階段,證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法庭還未作出裁決,此時辯護人即要求證人出庭,是沒有依據的。

  針對辯方提出的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審判長黃詩戰表示,受案后,根據控辯雙方申請,向所有證人都送達了出庭通知書。除個別被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送達外,證人朱立岩處於羈押狀態無法出庭,徐麗軍、楊盛梅、蘇文龍、王遼等其餘證人均不願出庭作證。

  被告人李庄和兩位辯護律師當即抗議審判長黃詩戰所宣布的這一決定。

  李庄說,「關於證言決定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時候,這樣的證人是必須要出庭的。只要她(徐麗軍)來,我一個眼神就可以將她擊倒。」儘管合議庭說明了證人不出庭的情況,李庄依舊「懇請法庭採取一切辦法要求徐麗軍出庭。」

  控方出示證據延續到19日下午6點20分。再次開庭是當天晚上19點30分,由辯方出示證據。辯方共出示四份證據,其中包括金湯城公司2005年委託歐陽法律服務所與徐麗軍一次談話的錄音。辯方認為,在這份整理文字達五頁之多的談話錄音中,徐麗軍承認先前投入的100萬元不是投資款,只是和孟玲之間個人有口頭約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湯城投資,嫌100萬元太少。

  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認為,「即便個人之間的隱名投資,也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才能轉化為股權,在其他股東同意之前,這個款項只能是借款或其他,並未轉化為投資款。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以口供確定,而是要根據法律概念、實然形態來確定。本案只能認定為債權性質款項,而不可以判斷為投資。」據此,他認為,徐麗軍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匯區法院所作證言,並非虛假。

  斯偉江稱這份證據由被告人李庄之子提供,將證明徐麗軍在認識李庄之前已經認為投入資金是借款。

  李庄明白這份錄音證據的重要性。「這個錄音證明了我接受孟英案委託之前所發生的一切,是不是我教的(教徐麗軍作證),這裡都有。懇請公訴人撤回起訴。」他甚至向公訴人員提出,只要有這份證據就行了,公訴方的其他證據都可以不要了。

  說到此,李庄突然以手拍頭,聲音哽塞。

  公訴方則堅持認為,「法律服務所對刑事案件沒有調查權,並且證據本身就是虛假的,內容是不客觀的」。斯偉江反駁稱「這是民事調查(意指並非刑事案件)違反哪條法?」楊學林則針對「公訴人說這份證據本來就是虛假的」質問,「公訴人有什麼權力說這句話?只有法庭審查后才能確認。」

  不過,審判長黃詩戰宣布,合議庭審查的結果是,「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並拒絕當庭播放錄音。

  李庄接話「我堅決服從」,隨即發出沉沉的一聲嘆息。

  21點02分,控辯雙方表示證據舉示完畢。法庭宣布休庭,並決定於次日上午9點半再次開庭審理。

  4月20日,李庄漏罪案開庭第二天。上午的庭審在9點半準時開始。

  「在昨天開庭中,辯護人要求查閱控告書,休庭后,法庭單獨要求公訴方提交控告書,辯護人查看後有何意見?」審判長黃詩戰話音剛落,第一辯護人斯偉江稱「控告書沒有時間,並且是列印材料」,據此懷疑控告書的真實性,要求出示控告書。

  公訴方認為,「舉報材料不是證據,不應當出示。」第一辯護人斯偉江隨即表示抗議。

  審判長黃詩戰隨即表示,「反對無效,不許打斷。」新一輪交鋒讓20日上午的法庭再度緊張。

  公訴方繼續,「收集的證據材料並非證據,只是線索。請辯護人好好看一看,保護舉報人的權益,舉報材料不允許被舉報人查看。公訴人提請辯護人注意保密。」

  但此說當即被辯護人抓住,斯偉江說,「公訴方稱只是舉報線索,那你立案立錯了吧。妨害作證的證據一份都沒有,(2010年)2月10日怎麼立上案的?你立案的時候還有證據嗎?」

  楊學林則提出,「公訴方提供的證據目錄第四項將『控告書』列為書證,這是你們蓋著騎縫章的,現在又說不是證據,我現在懷疑所謂保密的『控告書』是假的,所以我方要求證人出庭。」

  審判長黃詩戰裁決,「控方意見合法,不予出示控告書。」

  李庄隨後再次申請案件關鍵證人徐麗軍出庭作證,並申請對徐麗軍做精神病鑒定、檢測她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況下,希望能重新做筆錄。斯偉江稱,徐麗軍曾吸毒多年,4次進過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師處的證言多處反覆,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樓秀,在上海徐匯檢察院表演跳樓秀,「其書面證言根本就不可信」。

  審判長黃詩戰回應,法庭曾當庭評議后認為,徐麗軍已明確表明,不願出庭作證,對被告人重複申請,不予准許。此外,也沒有證據證實徐麗軍在精神、心理上有問題,對作證有影響,不符合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標準。法庭亦認為,法律沒有禁止吸毒人員作證,所以李庄的申請不予准許。

  至20日上午10時20分時,法庭調查結束。

2011年4月22日,重慶市江北區法院。
  
  撤訴

  4月20日,李庄漏罪案庭審第二天,上午,公訴人稱「在庭審過程中出示的大量證據,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環環相扣、相互映證,排除了合理懷疑,證明被告李庄為幫助孟英開脫罪名,引誘、教唆徐麗軍改變證詞,併當庭進行虛假陳述,構成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該依法定罪量刑」。

  聽到此公訴意見,李庄舉手申請休庭,再次開庭后,李庄稱「因為控制不住情緒」。

  李庄說自己聽了「全身發抖」,「對公訴詞表示理解」。他說,「這樣的公訴詞是公訴人應該寫的」。他還說,「執業這麼多年來,印象最深的是深圳羅湖區的一位公訴人根據法庭辯論情況寫的公訴意見,質證之後將七項罪名去掉其中三項,表示自己審查起訴不嚴。」

  李庄說,這是他最佩服的公訴人。作為律師,有一個執業的程序,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都有一個基本的框架,有一些律師還未開庭,就已經提交法庭意見,出現變化未能調整。他認為這種情況「今天又出現了,標準格式的公訴詞,完全不顧法庭審理的情況,都是套話,不體現法律的尊嚴。」

  講這番話時,李庄格外動情。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說:「李庄對法律充滿著希望」。

  4月20日下午3點40分左右,在控辯雙方近兩小時的兩輪法庭辯論后,公訴方「建議不進行第三輪辯論」,第一辯護人斯偉江亦表示「沒有其他意見,希望合議庭依據良知和法律作出判決」,李庄則表示,「讓事實和法律說話。」

  審判長黃詩戰宣布「法庭休庭,4月22日繼續開庭」。

  此時李庄高喊「要求進行最後陳述」。根據庭審規則,在完成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后,將給予被告人最後陳述之機會。庭下,已然能夠聽到起立的聲音,審判長再次宣布「4月22日繼續開庭」。李庄被法警帶出法庭。

  此種狀況,引發旁聽人員猜測:庭審實質性的進程至此,22日開庭將有何新動向?是否將公開判決?

  4月22日9點30分,在經歷了21日一整天的等待之後,李庄涉嫌被告人妨害作證罪繼續開庭。

  9點30分,審判長黃詩戰問控辯雙方,「上次法庭對李庄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一案發表了兩輪控辯意見,控辯雙方是否還有意見?」

  公訴方申請發表意見稱,「我院在對本案提起公訴時,有充分證據指控李庄犯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本案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與我院指控李庄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有罪證據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們對該新證據進行了認真核實,並經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現有證據發生變化導致指控事實和證據產生疑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既重視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重視有利於被告人的無罪證據。因此我們在辦案過程中本著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堅持依法辦案、客觀公正、不枉不縱的原則,決定將本案依法撤回起訴。」

  被告席上,兩天前面對公訴意見高喊「胡說八道」的李庄,此時插話連說「謝謝」。
 
  不到五分鐘,法庭宣布休庭合議。突然到來的結局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一位遲到的媒體記者在同行再三向他確認「撤訴」之後仍不敢相信這是事實。就連第一辯護人斯偉江早先也未能料到。4月19日開庭前,斯偉江曾對《中國新聞周刊》坦承,李案幾無勝算,但仍要全力辯護。

  10點22分,原計劃對控方意見進行合議的30分鐘休庭實際延長至大約一個小時后,法庭重新開庭。在宣讀公訴方撤訴意見后,全體人員起立,審判長黃詩戰宣布,准許檢察院撤訴。

  至此,一場歷時三天、舉世矚目的審判以這樣一種出人意料,但又在法理之中的結果宣布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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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打狗棒 發表於 2011-4-29 13:27 | 只看該作者
  重慶檢方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引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表示李庄案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重慶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菁日前接受《中國新聞周刊》訪問,談及李庄漏罪案的證據疑點等問題。當本刊記者問到,李庄案是否會再次提起公訴時,張菁引用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表示:「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中國新聞周刊:檢察機關當初基於什麼理由提起公訴?公訴時掌握了哪些證據?

  張菁:檢察機關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全案證據材料時,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李庄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指控證據已經在李庄案開庭審理時向法庭進行了舉示。這些證據包括李庄在孟英挪用資金案中擔任辯護人的相關書證;證實李庄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行為的多名證人的證言;上海有關法院確認「王德偉投入上海事久金湯休閑娛樂有限公司資金額為100萬元」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確認孟英「指示金湯城公司的財務人員,將王偉德等人交至金湯城公司的投資款中的人民幣50萬元,以銀行本票的形式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並用于歸還個人助業貸款」,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刑事判決書;徐麗軍在孟英挪用資金案中出庭作證改變證言的庭審記錄等。

  中國新聞周刊: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舉示了哪些新的證據?從什麼途徑得到?

  張菁:庭審過程中,辯護方舉示的證據,主要是確認王德偉和徐麗軍向金湯城公司投入資金額100萬元的民事判決的有關證據材料,和證人徐麗軍於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務所兩名法律工作者調查時陳述關於徐麗軍、王德偉投資金湯城公司情況的錄音資料。根據辯方陳述,錄音資料系從李莊家中其移動硬碟內提取。其餘材料系律師向有關單位收集。

  中國新聞周刊:辯護方與公訴人舉示證據之間的矛盾之處體現在哪些方面?「導致認定李庄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在疑點」,疑點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張菁:矛盾主要體現在,究竟是徐麗軍自己主動改變了證言,還是李庄引誘、教唆她改變證言。

  該案的疑點體現在,通過審查辯護人所舉示的證據,顯示證人徐麗軍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務所兩名法律工作者陳述:她當初意圖向金湯城公司投資100萬元,但金湯城公司股東朱立岩以100萬元投資金額太小而不同意。徐麗軍就私下與孟英進行了商議。孟英向徐麗軍表示,開業以後不會讓徐麗軍吃虧。后他人詢問徐麗軍,孟英是否向徐麗軍出具字據,徐麗軍自稱「又不是投資出什麼條」。

  該證言,既與徐麗軍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資金案偵查人員所作證言證實100萬元款項是投資款相矛盾,又與徐麗軍2010年向重慶司法機關書面控告內容和六次接受重慶警方詢問所陳述的100萬元是投資款的證言相矛盾,從而導致認定李庄在2008年7月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在疑點。

  中國新聞周刊:法院如何看待公訴方撤訴的請求?

  張菁:江北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休庭后,經過評議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並裁定準予撤回起訴。

  中國新聞周刊:疑點會否進一步補充偵查,會不會再次提起公訴?

  張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舉證、質證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在辯護人舉示新證據后,發現辯護證據與指控證據存在矛盾,導致認定李庄在2008年7月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在疑點。休庭期間,對該新證據進行了核實,並經本院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對本案撤回起訴。

  該案的撤回起訴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辦案原則。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法治的力量

  個人和權力至上、漠視法律,給我們民族的教訓太慘痛了。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里,法律和法治的觀念從沒有像今天這樣深入社會公眾的內心。公平的法律與公正的司法,對於當今的中國,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司法作為人們解決糾紛、衝突的最後手段,除了解決具體的問題,還承擔著一項重要的社會心理功能:化解紛爭,消除對立,重建對社會的信心

  世人關注的李庄漏罪案在4月22日以案件起訴方——重慶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的撤訴畫了一個分號。無論下步事態如何發展,我們有理由期待司法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會得到保障。

  此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和激烈的爭議,因為某種程度上,它可以看做中國法治建設走向的風向標。

  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本案的撤回起訴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辦案原則。這個說法和舉動,令人感到欣慰。

  任何社會都會有問題,貧富分化,人與人的糾紛、衝突,理念、價值觀的對立等等。因為,人與人畢竟是不同的。有不同,有衝突,就需要協調,此即古人所說的「和」。法律、尤其是司法,就是「和」的一種手段。法律通過「定分止爭」,化解糾紛、衝突,通過恢復正義,讓人們相互調適。

  尤其是在當代中國,由於價值觀失落,由於社會快速變化超出人們調適的速度,由於行政權力的過強與過弱同時存在,人們之間的分歧、衝突,相當嚴重。法律正是維護社會公正、化解社會矛盾的最後保證。

  公平的法律與公正的司法,對於當今的中國,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和平時期,司法作為人們解決糾紛、衝突的最後手段,除了解決具體的問題,還承擔著一項重要的社會心理功能:化解紛爭,消除對立,重建對社會的信心。

  個人和權力至上、漠視法律,給我們民族的教訓太慘痛了。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里,法律和法制的觀念從沒有像今天這樣深入社會公眾的內心。

  當下,社會結構的過分緊張與情緒的極端化,實在是因為在各項制度、政策及其執行過程中正義不同程度的缺失引起的,那麼,司法作為所有人尋找救濟的最後渠道,如果能夠及時而有效地生產正義,人們緊張到接近崩潰的情緒就可以得到撫慰,而逐漸平靜下來。李庄案第二季的審判,目前就已經發揮了這方面的效用。

  更進一步說,如果司法領域能夠源源不斷地生產正義,那不僅可以提高人們對於社會秩序的信賴,也可以反過來對於司法之外的規則、政策的執行過程,對於規則、政策的制定本身產生影響,倒逼這些公共活動趨向於公平、正義。

  當然,無人能夠確定,李庄漏罪案的第二季是否代表著普遍性,足以開闢或標誌著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新時代。但在這個案件中,律師、檢察官、法官和社會公眾之間大體上還算良性的互動說明了,經過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法制建設,法律專業人士和社會大眾的法制意識已經得到空前的普及和提高。而在任何國家,這都是司法公正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必要條件,儘管不是充分條件。

  當然,人們事先對李庄漏罪案的忐忑也表明,司法在部分公眾的心目中,還不是那麼可信。這些年來,人們的秩序焦慮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公引起的。而李庄漏罪案作出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的裁決,顯然與審理的公開性有極大關係。從一開始,這個案件就完全暴露在輿論之下,庭審也是相當公開的。公開讓司法理性獲得了支配整個審判過程的機會。

  這向人們提示了司法自我提升的法門。有學者曾擔心,圍繞著案件的洶洶民意,可能影響司法的獨立、專業判斷。但現在的問題是,由於種種原因,司法本身缺乏足夠獨立性,無法專業地依據法律本身進行判斷。這個時候,民意就是司法的朋友,民意的關注、輿論的介入,實際上可以增強司法的獨立性,保證司法的專業性。

  也就是說,在當下中國,公正的司法本身是一個有待於構造的制度,而輿論就是構建這個制度的一種力量,甚至可以說是至關重要的力量。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輿論與法律人將會同步成長。由此,一種更為公正的司法制度將會逐漸形成,人們對秩序的信賴、信心可以增強。這正是構建和諧社會至關重要的途徑。

來源:中評社 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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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1-4-29 20:08 | 只看該作者
律師幫人辯護,用什麼手段無所謂,因為有法官做裁定,法官頂多不接受律師的辯護詞。怎麼可以治律師的罪呢?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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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29 23: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4-29 11:00 編輯

有了最終結果回頭看庭審非常有趣,即非常耐人尋味,又讓人有許多無奈。你會發現這麼一個檢方證據漏洞百出的案子,辯護律師的抗議,爭辯沒有得到法官任何支持。就像有一伙人在演調包騙局,旁邊觀眾有人說那包有問題,那錢有問題,有個貌似公正的人還在駁斥別人的質疑,最終騙子的包破了,假鈔撒了一地,戲無法再演下去,只好草草收場。結果這伙騙子因此獲得最有良心和道德的騙子的美名。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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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30 00: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4-29 11:02 編輯

希望樓主把標題改成 「3天庭審直擊:李庄聽了公訴詞氣得全身發抖」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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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打狗棒 發表於 2011-4-30 11:5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打狗棒 於 2011-4-30 11:51 編輯

回復 不惑之禍 7樓 的帖子

啥意思啊?原文標題如此,為何要刪改?更何況縱覽全文,也無你所描繪的字眼出現。要嘛請你去提醒原作者------等原文改了,我也會附和的。

  4月20日,李庄漏罪案庭審第二天,上午,公訴人稱「在庭審過程中出示的大量證據,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環環相扣、相互映證,排除了合理懷疑,證明被告李庄為幫助孟英開脫罪名,引誘、教唆徐麗軍改變證詞,併當庭進行虛假陳述,構成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該依法定罪量刑」。

  聽到此公訴意見,李庄舉手申請休庭,再次開庭后,李庄稱「因為控制不住情緒」。

  李庄說自己聽了「全身發抖」,「對公訴詞表示理解」。他說,「這樣的公訴詞是公訴人應該寫的」。他還說,「執業這麼多年來,印象最深的是深圳羅湖區的一位公訴人根據法庭辯論情況寫的公訴意見,質證之後將七項罪名去掉其中三項,表示自己審查起訴不嚴。」

  李庄說,這是他最佩服的公訴人。作為律師,有一個執業的程序,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都有一個基本的框架,有一些律師還未開庭,就已經提交法庭意見,出現變化未能調整。他認為這種情況「今天又出現了,標準格式的公訴詞,完全不顧法庭審理的情況,都是套話,不體現法律的尊嚴。」

  講這番話時,李庄格外動情。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說:「李庄對法律充滿著希望」。


Read more: 3天庭審直擊:李庄聽了公訴詞全身發抖(圖組) - 時事述評 - 貝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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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30 21:54 | 只看該作者
「李庄聽了公訴詞全身發抖」作為新聞標題,最早出現在華龍網的報道中。這個標題暗示李庄聽了公訴詞是「嚇得」全身發抖,來證明重慶警方的威力。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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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行走的話 發表於 2011-5-1 00:24 | 只看該作者
不論是「氣得」還是「嚇得」發抖,這是獨立律師與「公檢法」之間的惡性互斗導致的,是不是一次「律師、檢察官、法官和社會公眾之間大體上還算良性的互動」,還得看後續發展。

當李庄「發抖」時,我相信一定有公安或檢察會十分欣慰:「你也會有今天」。為了自己是辯護人的案子,李庄認定徐是一個不可靠的證人,但是在另外案子中涉及同一案情時,他曾經認定徐是一個十分可靠的證人。這不能不說是一個諷刺。

獨立律師與公安檢察之間的互動本來純粹是同一法制下的專業互動,如今演變成專業惡鬥,雙方都有可以檢討的空間。如果惡鬥不能讓位於良性互動,這個有「獨立律師」的理論上較為公平的法制體系就只能自我認輸,畢竟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標準。
非新無以為進,非舊無以為守,且守且進,此其國之所以駿發而又治安也。——嚴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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