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打狗棒 於 2011-4-29 13:24 編輯
2011年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重慶市江北區法院開庭審理。
李庄漏罪案以撤訴而中止,出人意料,又在法理之中。回顧李庄案第一季、第二季全過程,世人會發現這樁發生於重慶的案件,其影響並不局限於重慶,在過去近一年半中幾乎攪動了整個中國。
大眾被其裹挾,因之分化。有人大罵李庄「無恥訟棍」,有人卻為其鳴冤不平,當然也有人選擇旁觀。社會涌動著一股強烈的激動、不安、緊張的情緒,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表現出了異乎尋常的關注。
在改革開放30年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今天,李庄案的出現耐人尋味,其標誌意義必將載入中國法治史。李庄案曲折跌宕、幽明交替的情節發展令觀者心驚並感慨;而其新局又使人們對法治未來保持著憧憬和期待。它讓人真切地看到了一個衝破阻力,堅毅前行的中國。
直擊李庄漏罪案庭審
歷時三天的李庄漏罪案以檢察機關的撤訴告終,在意料之外,又在法理之中。該案在社會上擊起的漣漪還需時日方能平靜。
4月22日上午9點30分。重慶市江北區法院,李庄漏罪案繼續開庭。
從表情來看,旁聽席上人們的熱情似乎消減不少,原先勤快的記者們閑散地靠在椅子上。
當公訴人要求發表意見時,現場氣氛並無異樣。公訴人說:「經過充分質證,認真聽取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充分注意到辯護人當庭出示的新證據與指控意見出現矛盾,案件存在疑點。20日休庭后,公訴人員向江北區檢察院檢委會報告,檢委會研究認為,李庄案因證據發生變化,引發對證據存疑,本著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堅持依法辦案、客觀公正、不枉不縱的原則,決定撤回起訴」。一時間,旁聽的記者們手忙腳亂,相互核對原本並未格外上心記下的信息,唯恐聽錯。
10點22分,近一個小時休庭后,審判長黃詩戰宣布准許檢察院撤訴。一場持續三天、舉世關注的審判以這樣一種意料之外、法理之中的結果宣布閉庭。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旁聽了該次庭審,以獨家視角記錄了案件的關鍵所在。
指控
經(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資金罪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孟英在擔任上海金湯城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將徐麗軍交給金湯城公司的人民幣100萬元投資款中的50萬元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用于歸還個人貸款。時任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的被告人李庄擔任孟英的一審辯護人。
為幫助孟英開脫罪責,2008年7月,被告人李庄以幫助證人徐麗軍索回在金湯城公司投資款為名,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客觀事實改變證言,將其在金湯城公司投資款改變為自己提供給孟英的個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孟英挪用資金案,法院根據李庄的申請通知徐麗軍出庭作證。徐麗軍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進行了虛假陳述。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為干擾了孟英挪用資金案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2011年4月19日,李庄在庭審現場。
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責中,為幫助他人開脫罪責,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江北區檢察院4月2日的起訴書中,李庄所面臨的新的指控浮出水面。4月19日該案公開審理,控辯雙方激辯使得案情清晰起來。
李庄此番被追訴的漏罪,發生於2008年。當年6月,時任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李庄為金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英擔任辯護人。此前2005年,孟英被控將公司50萬元划入個人賬戶用以歸還借款,涉嫌挪用資金罪。
與李庄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一案相同,孟案舉報人也是徐麗軍本人。在孟案中,徐控告孟英將自己投入公司的100萬元投資款挪為他用。李庄接受孟英委託擔任辯護人,徐麗軍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並將此前關於100萬是投資的說法改為借款,由此埋下李庄引誘其作證的導火索。
這筆2004年進入金湯城公司的款項是投資還是借款,成為此後滬渝兩大案件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4月19日9點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慶江北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開庭后,法庭告知李庄訴訟權利,李庄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審判長黃詩戰當庭予以駁回。華龍網的報道稱,此前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已予以書面答覆。
公訴人員宣讀完起訴書後,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與第二辯護人楊學林隨即舉手發言,要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訴方認為,庭審還未進入舉證階段,檢方還未當庭出示任何一份證據,辯護律師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合議庭短暫合議后,審判長黃詩戰表示公訴方理由成立,「任何要求非法證據排除的理由不予認同」,駁回律師的要求。斯偉江對合議庭提出抗議,審判長認為其「無權指責法庭」。斯偉江隨即請求「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監督這一行為」。
此針鋒相對的回合使得法庭空氣驟然緊張,庭審一度陷入沉默。上午10點左右,被告人李庄對公訴機關指控進行自我辯護。
李庄稱公訴機關指控「不準確,不客觀」。審判長黃詩戰要求其「直接闡述、歸納」,「針對起訴書中的指控發表觀點」,李庄辯稱「公訴機關指控涉及公司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很難歸納」。
李庄稱,「引誘,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意思是引導、循循善誘,只不過現代人將其作為貶義詞表達」,「如果我引誘他循序漸進作證,我認為這是一種好的引誘。」
在李庄看來,「徐麗軍帶著100萬去上海,是想賺錢,想取得股東地位,直到今天也承認是想盈利,投資就是想要投資回報率。」但李庄否認該款項形成了公訴機關所指控的「投資」事實,「展現在我面前的包括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合同,所有客觀的東西都沒有體現出是投資。」
李庄否認「引誘證人作證」的另一個理由是,在其接受孟英委託之前,「已經有三個以上律師介入了孟英案」,「聘請我后,前面起碼三個律師見了我,我得到了大量材料,包括出庭材料、書面證據。」李庄回憶稱,「第一天到上海,徐麗軍挨著我旁邊坐,親口說,『原來的律師找過我,讓我改變證言,但我信不過他們』。」李庄堅稱與徐麗軍「所有的交談不超過4小時,並且每一分每一秒都有錄音錄像」,併當庭「請求法庭調取」。
在這次法庭允許的長時間辯護中,李庄承認自己「作為律師誘導過、教唆過徐麗軍什麼叫投資,什麼叫借款」。他說自己「不止一次告訴徐投資不能撤回,借款可以隨時撤回;投資可以分紅,借款不行」。李庄認為,「她聽了我的所謂教唆還是引誘后,做了何種選擇,完全是她的獨立判斷,我不排除她聽了我的話思想動搖,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報,但我千真萬確沒有教導她如何去改變借款的性質或投資的性質。」
談及徐麗軍的控告,李庄認為,徐麗軍吸毒成癮,多次離婚,在孟英案中作證出爾反爾,是「一個道德敗壞的人」,其作證能力受到影響。言語之中,李庄頗為激動,被公訴方所反對,「提請法庭注意,不能侮辱證人」。
李庄隨即道歉,聲稱情緒太激動。還說為了控制情緒,專門在手上寫了「克制」二字,但想到徐麗軍的指控仍未能忍住。辯護人斯偉江隨即對公訴方意見表示反對,認為「被告人陳述的都是事實」。
審判長黃詩戰強調庭審規則,要求發言「需舉手」,斯偉江稱,「公訴人沒有舉手,要訓誡。」審判長認為「公訴方是指控被告人」,斯偉江稱「也要舉手」。辯護律師抓住每一個機會主張「控辯平等」。一來一去,在李庄長時間的自我辯護帶來的平靜之後,法庭又一次出現對抗式庭審中常出現的緊張氣氛。
針鋒相對的火藥味在李庄要求發表最後一個觀點后得到暫時緩和:李庄聲稱,「我剛才有點激動,對不起。」
質證
江北區檢察院《公訴案件證據目錄》顯示,指控李庄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其中書證包括「接受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控告書」「常住人口登記信息」「李庄刑事判決書」等內容;證人證言則包括孟英、徐麗軍、王德偉、蘇文龍、王遼、楊盛梅、諸雪嶺、孟玲、戴桂秋、閔聖聞、俞明、田劼、張勤、朱立岩、周恩奇等15人所作詢問筆錄與親筆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四份。
經過4月19、20日兩天公開審判,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稱,在庭審過程中出示的大量證據,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環環相扣、相互映證,排除了合理懷疑,證明被告李庄為幫助孟英開脫罪名,引誘、教唆徐麗軍改變證詞,併當庭進行虛假陳述,構成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該依法定罪量刑。
辯方律師斯偉江則認為,本案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理,程序屢屢違法,漏洞百出。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強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瘡百孔。程序正義猶如交通規則,如果今天江北區公檢法可以這樣不顧交通規則,把李庄撞回監獄,明天任何一個老百姓也可以被撞進監獄,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誰也不能倖免。
由此,在質證階段,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管轄權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李庄是否引誘、教唆證人改變證言上展開交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