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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 斯偉江 李庄再次被控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一審辯護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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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MAN 發表於 2011-4-28 11: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證言】其中就提到徐麗軍的錢,朱立岩認為是借款。
  
  【法院判決駁回其股東請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王德偉(所謂徐麗軍的丈夫)投入到金湯城的100萬元資金不是股本金。判決駁回王德偉要求確認股東名份及出資份額所佔註冊資本比例,並辦理工商登記的請求,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居然還認為這是投資,卻無法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投資的回報率多少?風險是什麼?是什麼類型的投資?辯護人多次問公訴人,你在銀行存入了多少錢,這有投資風險嗎?公訴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協議是強力證據】在徐麗軍出庭作證前15天,徐麗軍和孟英的家屬簽訂還款協議,這個還款協議充分表明了徐麗軍和孟玲之間的款項性質。起訴書指控徐麗軍違背事實,依據何在?即使此協議是李庄支持下達成,李庄也沒有強迫各方的能力。徐麗軍也沒有去撤銷這個協議,反而依據這個協議向孟家要錢,說明她是尊重這個還款協議的。
  
  【100萬的真實性質】按照現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100萬元,在獲得50%股東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麗軍和孟英之間的信託關係,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轉化的借款法律關係。在出庭作證時,金湯城的股東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為股東。因此,這100萬元的款項,只能是孟英和徐麗軍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投資款。後來雙方簽訂還款協議,更是確定了款項的性質為借款。
  
  三,李庄沒有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事實。
  
  【李庄的主觀判斷】李庄在想徐匯法院提供證人出庭時,手頭有這些證據材料,律師只能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掌握事實,因此,李庄作為法律人士認為該款是借款,符合其認知的事實。
  
  【指控證據不足】光憑徐麗軍、蘇文龍等的證言是無法證實李庄明知是投資款,而讓徐麗軍改變證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認有引誘、教唆行為,其一直說要求徐麗軍事實就是,而且,庭前對100萬元的性質進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進行的。
  
  其次,徐麗軍吸毒多年,多次進過戒毒所,每次公安詢問完畢都要問她,頭腦是否清醒,正如問一個醉漢是否喝醉,他肯定說自己沒喝醉。這樣的問話,豈不是笑話。請偵查人員去精神病院問精神病人,他們肯定也認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麗軍不出庭,本身就說明了問題。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為證人,應該出庭接受雙方質詢。正如辯護人在質證階段回復公訴人,公訴人認為如果徐麗軍的精神狀態差,為什麼李庄還讓她作證。李庄是讓徐麗軍出庭,讓大家質證檢驗其精神狀態,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訴人敢嗎?
  
  第三,蘇文龍的證言不可信,蘇文龍是徐麗軍的兒子。幾年前的一個飯局,坐哪裡的細節居然還記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蘇文龍只在關於李庄的片言隻語中,說「我只聽到幾句,現在能記清楚的就是李庄讓我母親放心,黃說把她投資的錢說成是借給孟英的」。其他都記不清楚了,這樣選擇性記憶證人,可信度極差。
  
  第四,徐麗軍的母親楊盛梅的證言只是傳聞證據,而且,取證地點在其卧室,這樣的取證,讓辯護人大開眼界。一個70幾歲的老太太,動輒說作偽證,法言法語,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之後所取證據,完全違反刑訴法規定,這些證據,法院絕對不能採信。
  
  我國刑訴法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沒有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不提供,檢察院是否應該法律監督?
  
  其次,既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了,你為什麼還要繼續調查,取證?反過來是否正好證明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三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到了偵查終結后,就沒有了,憑什麼在起訴階段,甚至法院審理階段,還在偵查,這種證據,如果法院能採信,那麼,公安機關是否在開庭后,還可以繼續取證?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0)20號通知:「辦理其他刑事案件,參照《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次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執行」。而《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在庭審之前,辯護人即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要求法院通知證人出庭,現在證人不出庭,上述證據,不應該被作為定案的證據。
  
  第七,公安機關存在明顯的誘供行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學武、李軍對孟玲的詢問筆錄,第2頁,沒有由來地,直接問:你是否聽到李庄教唆徐麗軍把投資款說成是借款?正常的話應當問,你聽到李庄和徐麗軍說什麼?
  
  同頁:偵查人員問,李庄有沒有教唆徐麗軍把投資款說成借款,他是怎樣教的?這種誘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證人徐麗軍、蘇文龍之後,並無其他有力證據。據證人王遼的說法:李庄和徐麗軍說話,徐麗軍提到她投資金湯城的錢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規定告訴徐麗軍,什麼算借錢,什麼算投資款,具體內容我說不出來。然後,李庄就對徐麗軍說了些話,意思是要徐麗軍把這個錢說成借款。
  
  從這段證言看,李庄實際上是在分析徐麗軍投入款項的法律性質,這和徐匯法院的判決是一致的,也和金湯城的律師意見一致,也和徐麗軍錄音說的一致。如果這是事實,那麼這樣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證據,充分表明了對於徐麗軍(王德偉)投入到金湯城的款項性質,絕對不是簡單的投資款,從各項證據來看,是一種待轉化的債權,在沒有其他股東確認之前,只是一個借款或者類似借款的債權而已。徐麗軍在法庭上所作證言符合事實,不管李庄如何說,都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審判長、審判員:
  
  各位坐在法庭上,頭戴國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無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權,如果沒有程序法上的授權,今天的庭審將寸步難行。同為法律人,辯護人和法官、公訴人都應該如同珍惜自己的職業聲譽一樣,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來,仔細判斷有沒有管轄權,偵查取證時間、地點是否符合刑訴法,是否超期,綜合的證據是否內心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有這樣,步步為營,環環相扣,邏輯嚴密,得出的結論,才會贏得大家的尊重,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決,只會帶來羞辱。
  
  今天的開庭如此引人矚目,不是因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個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較倔強而已。本案引人矚目,只是因為李庄是一個在執業中的律師,這個職業本來是該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律師不是國家專政機器的對立面,而恰恰是為了保證公民在國家機器面前有人依法保護他,畢竟公檢法未必全是對的,否則,也不需要立國家賠償法了。這種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無辜被入罪。這和毆打,拘禁一個正在看病的醫生一樣,是一種雙重傷害。因為,同時受傷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師辯護權。而今天的李庄案,是雙重的雙重傷害,所以,才更讓人同情,也更讓人擔心中國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師真正的幫助。
  
  一個律師在給死刑犯辯護時,第一次被306條,已經引起國人矚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個罪名,在同一個地方受審,審理的內容卻是在上海做的事,單單程序上的不公,已經可以說是,決嘉陵之波,流惡難盡。罄歌樂之竹,難書其罪。之後,恐怕,不管實體如何判,如何文字構陷,罪輕罪重,已難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後,鸚鵡學舌,學下公訴人的警示教育。對於李庄,最大的教訓就是,在中國如此險惡的刑事辯護環境下,居然還敢提交數十份無罪證據,居然還敢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居然還敢對權力機關叫板,你贏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親的尊敬,然後,夜路走多終於見到鬼,自己身陷囹圄,親人都見不到。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訓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訓,重做律師,只能讓其他刑事辯護律師吸取自己的教訓,當事人的罪與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師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嗎?
  
  從公訴人口中講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轄上,程序上的諸多違法之處,辯護人和李庄早就預測到本案的結果,將會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發生。對於這種既定結果的判決面前,似乎辯護人是無力的,然後,在歷史審判面前,誰都無法逃脫。違背法律的人,必將被法律所嚴懲。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這句話,送給李庄,也送給所有的法律人。正義雖然不在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謝謝!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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