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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動態] 「犯罪未遂」也可能構成涉及品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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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11-3-11 04: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包括永久居民),如犯了涉及品行(如偷竊)的罪兩次,就可能被遞解出境。一個最新的上訴委員會(BIA)判例更明確指出,即使是犯罪未遂或企圖犯罪,只要該「罪」涉及品行,也構成遞解出境的條件。在該案中,Vo先生1989年獲綠卡,95年犯盜竊罪,96年犯盜竊未遂罪,移民局將他的案件送到法庭開始遞解程序。移民法官最初判他勝訴,終止了遞解程序。移民局上訴后,BIA裁定Vo先生的兩次犯罪記錄使他可以被遞解出境。該案被發回重審,以便讓法官決定是否符合豁免條件。

只要你犯了可以被遞解的罪(或符合遞解出境的條件),移民局就可以將你送到移民法院。至於你如何在遞解程序中勝訴,包括獲綠卡、獲庇護身份、獲終止遞解、獲豁免、獲自動離境、獲取消遞解,或其它使你留在美國的申請,就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你的移民律師的能力了。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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