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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贊成將賣淫女改名為失足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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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zhh 發表於 2010-12-16 16: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公安部官員建議改稱「賣淫女」為「失足婦女」以示尊重特殊人群,社會輿論對此褒貶不一,您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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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變了 發表於 2010-12-16 18:13 | 只看該作者
改了名也不見得她們就能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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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外閑人 發表於 2010-12-16 22:28 | 只看該作者
難道改了名就能改變性交易的性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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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z 發表於 2010-12-17 05:08 | 只看該作者
應該叫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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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人 發表於 2010-12-17 11:46 | 只看該作者
「賣淫女」被改稱「失足婦女」后,不知買淫者改叫什麼?「令婦女失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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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Mouth3 發表於 2010-12-17 12:19 | 只看該作者
失腦還是失足?
法律上不是禁止嗎?為什麼要尊重特殊群體?尊重犯人?難道已經默認為合法?
如果法律改了,允許登記為公娼(像荷蘭),她們才能稱為從事特殊職業的特殊群體。
那樣的話,直接叫」娼妓「(女字旁,不是昌盛的昌),公娼(不是」」共產「的諧音),「妓師」。再尊重一點,學日本,叫「女優」得了。
不過,還是同情那些為謀生而被迫失足的,比起那些貪官污吏。
記起有首打油詩:」下崗女工擦乾淚,昂首走進夜總會,三步四步全學會,夜晚陪著領導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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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大哈ann 發表於 2010-12-17 21:24 | 只看該作者
拉倒吧....還失足哪?往裡跳,還嫌慢哪...看看那些"昌盛"的場所,那個後台不是公安局看場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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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fzong 發表於 2010-12-18 09:17 | 只看該作者
就稱呼為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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