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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庇護申請中的「一年規則」到底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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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10-11-3 05: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移民法規定在美國提出政治庇護申請的人必須在最後一次入境美國后(也許僅一次入境)的一周年內送交申請。超過了一年再提申請則可能失去庇護的機會。如果能證明回國后很可能受到迫害,則至多能獲得取消遞解(withholding)。如能證明回國后極可能受虐待,則可能依國際反虐待公約滯留美國。但取消遞解令和反虐待公約滯留均不能申請綠卡,也不方便出國旅行,故不是申請人的首選。

「一年規則」有許多例外情形,如果你屬於以下例外情形之一者,入境美國一年後你仍可以申請庇護:

1)        保持有效非移民身份,如H-1,P-3,F-1,J-1,B-2等等。一旦非移民身份過期(I-94卡過期),則必須在過期后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一般來講3個月內很保險;3-6個月問題不大,超過6個月就難說了。
2)        美國法律改變(使得申請人有資格獲庇護);申請人國家某種情形的改變(使得申請人有理由要求庇護);申請人本人情況的改變(如新近加入教會或政治組織使其回國后可能被迫害);終止或結束與政治庇護主申請人的關係(如離婚,主申請人去世,等等)。
3)        申請人患嚴重疾病使其無法在一年內提出申請;或申請人的法律代表、直系親屬去世,失去工作能力或生重病;失去或不具備法律能力(如無人陪同的18周歲以下兒童)。
4)        無效或不力法律幫助。如果你的律師犯了錯誤或因其他原因延誤了你的申請,你必須提交書面證詞說明原委,提供你已經將你對原律師的指控通知了該律師並給予對方答辯機會;解釋你是否已經向州律師協會提出告訴(如無則需解釋為什麼不提告訴(Complaint))。

必須注意,違反了非移民身份的人,如F-1不上學,B-2去打工等,應在違犯情形出現后的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庇護申請。否則其申請將因「一年規則」被拒絕。

如果一年的最後一天是周末或法定假期,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計算。

到達美國一年內寄出申請,但被移民局退回,后又寄出但超過一年者一般不會因「一年規則」被拒。

另外,一些罕見的原因也可能構成「一年規則」的例外,如家人的強烈反對,十分隔離的難民營,極大的語言障礙。

如果你考慮申請政治庇護,你必須認真注意「一年規則」對你的影響。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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