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3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所謂"因言獲罪"是對劉曉波案判決的誤讀

[複製鏈接]

1萬

主題

2萬

帖子

2萬

積分

八級貝殼核心

倍可親決策會員(十九級)

Rank: 5Rank: 5

積分
2246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aodai 發表於 2010-10-25 19: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華網     2010-10-25

  劉曉波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此案已於今年2月終審,正在逐漸淡出公眾的視線。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將今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劉曉波。接著,有境外媒體稱劉曉波被判刑是「因言獲罪」,似乎認為劉曉波的言行屬於公民言論自由的範圍,法院不應對他定罪判刑。這種說法有道理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裡呢?帶著這些疑問,記者走訪了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

  高銘暄教授認為,要討論劉曉波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先搞清楚劉曉波實施了哪些行為。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致認定的事實看,劉曉波的行為有兩項:其一,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劉曉波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等多篇文章,多次煽動推翻中國的現政權;其二,2008年9月至12月,劉曉波夥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並夥同他人在徵集了三百餘人的簽名后,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這兩項行為都是撰寫和發表文章的事實,劉曉波本人在法庭上是承認的。只不過,劉曉波辯解說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而只是發表了一些批評性的言論。

  需要討論的是,劉曉波撰寫和發表文章的內容,究竟是一般的「批評性言論」,還是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性質?高銘暄教授認為,從劉曉波言論的字面含義,即可直觀地判斷其具有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現行社會制度的動機和目的。例如,劉曉波說「中共獨裁政權禍國殃民」,要求「改變政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等,明明白白傳遞了煽動民眾起來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我國現行合法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又如,劉曉波說:「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 新政 ,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 新力量 的不斷擴張」。這也充分地暴露了他煽動所謂的「新力量」來推翻政權的目的。這些言論,已經脫離了一般的批評性言論的範疇,屬於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說到這裡,記者還有一個疑問沒有解開:凡是發表不利於現政權穩定的煽動性言論的,都需要刑法加以調整嗎?如果這樣的話,會不會影響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呢?高銘暄教授認為,任何國家刑法都講究刑罰適用的審慎原則,動用刑法手段打擊和制止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是有條件的。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從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須具有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該行為必須是以造謠、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的。劉曉波的行為正是造謠、誹謗、污衊等方式的極端表現形式。例如,劉曉波在《零八憲章》中說:「1949年建立的 新中國 ,名義上是 人民共和國 ,實質上是 黨天下 。」還說:「在當今世界的所有大國中,唯獨中國還處在威權主義的政治生態中,並由此造成連綿不斷的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這些顯然屬於造謠、誹謗、污衊。第二,該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審判實踐告訴我們,並非所有的以造謠、誹謗為手段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都需要動用刑罰手段,其中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是看某種煽動行為有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標準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一般的煽動性言論之間的實質界限。正確把握這個「實質界限」,也就解決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劉曉波案而言,以下幾個因素值得注意:首先,劉曉波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長時間、系統性地在互聯網上發表的一連串文章,赤裸裸地對我國現政權進行誹謗、污衊,其推翻現政權的故意是顯而易見的。其次,劉曉波組織或者誘勸他人參加簽名,致使其煽動言論被廣泛連接、轉載、瀏覽,境外反華勢力利用劉的言行向我國發難,事實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後果。再次,劉曉波長期從事煽動顛覆活動,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當時劉曉波痛哭流涕表示認罪服法獲得法院寬大處理);1996年9月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決定勞動教養3年。這三個因素,反映了劉曉波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極大,到了不動用刑罰手段不可的地步。同時,劉曉波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表煽動性文章,並且徵集他人簽名,已經不是言論問題了,而是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可見,西方媒體所謂「因言獲罪」之說,是不了解劉曉波的判決而作出的想「當然」評論。

  高銘暄教授還向記者介紹,以言辭為表現形式的犯罪行為,幾乎在世界各個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均有規定。「言論自由」在任何國家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3條、2385條規定,對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造反以反對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行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理應、必須、值得或宜於以武力或暴亂或通過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或任何州、領地、特區或佔領地政府,或任何下級政治機構或政府的行為,判處刑罰。英國《1351年叛國法令》規定圖謀廢除女皇或發表煽動上述意圖行為違法。德國刑法第90條b規定了針對憲法機構實施敵對憲法的詆毀犯罪。義大利刑法第342條規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機構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條規定,發表煽動性語言文字、參與煽動性的活動構成犯罪。澳大利亞法律規定鼓吹、煽動推翻聯邦憲法或政府的行為違法。新加坡刑法第505條規定了煽動實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又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規定,思想和表達自由不能突破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者道德等界限。《歐洲理事會反對恐怖主義公約》第5條規定,各締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將非法和故意公開挑動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作為國內法下的犯罪加以懲治。

  高銘暄教授還介紹,在西方國家以煽動治罪的案件時有發生。美國在上個世紀就先後審理了申克郵寄反徵兵傳單,煽動軍人反抗服役案;艾布拉姆斯印製、張貼反對美國出兵的傳單,呼籲軍火業工人進行總罷工案;Leon Mack煽動反對警察案等。在美國發表威脅他人乃至國家領導人的言論也會涉嫌犯罪。據英國《獨立報》報道,美國一名28歲的男子在一個網站上發表了一首題為《狙擊手》的詩,描述射殺了一名「暴君」的情景,影射刺殺美國總統。儘管詩中沒有提及奧巴馬總統,卻被控構成犯罪。該案將於11月2日在肯塔基州地方法院宣判,被告人因寫詩威脅美國總統人身安全而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同時可能被處罰款16.5萬美元。可見,美國的言論自由同樣是以維護其現存制度和社會穩定為前提的。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案例。比如,2005年,加拿大聯邦法院認定德國人Zundel鼓吹破壞政府和多元社會,已經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威脅了國家安全,將其驅逐出境。2001年,德國一個名叫Landser的樂隊因涉嫌在網上散布含有種族主義內容的音樂而被判刑;2007年,德國法院認定Zundel煽動種族仇恨和否認納粹屠殺,對其判刑。2003年,法國判決一名製作煽動種族仇恨網頁的網站站長有罪;2007年,法國戈爾尼施因發表質疑納粹大屠殺死難人員死亡原因及人數的言論被判刑。2004年,丹麥判決在網上發布針對猶太人種族仇恨言論的一名男子有罪。2006年,英國歷史學者戴維 歐文因否認納粹大屠殺,被奧地利法院判刑。國際司法機構也有相關案例。比如,聯合國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判處通過盧安達電台煽動種族仇恨和暴力的比利時記者喬治 魯久因等人有罪。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1萬

主題

4萬

帖子

2萬

積分

版主

倍可親榮譽終生會員(廿級)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4467
沙發
Hanxin 發表於 2010-10-25 20:23 | 只看該作者
言之有理
愛國無罪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3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2:08 | 只看該作者
言之有理
愛國無罪
Hanxin 發表於 2010-10-25 20:23



    愛國當然無罪了,但是煽動顛覆政權、改變政體國體是愛國嗎?我看不是,倒像是煽動動亂的味道。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
匿名  發表於 2010-10-25 22:42
愛國裡面「國」的定義和範圍是什麼?
因言獲罪裡面「言」的定義和範圍又是什麼?

愛國當然無罪了,但是煽動顛覆政權、改變政體國體是愛國嗎?我看不是,倒像是煽動動亂的味道。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2:08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5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2: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25 22:51 編輯

愛國裡面「國」的定義和範圍是什麼?
因言獲罪裡面「言」的定義和範圍又是什麼?


呵呵,我從不與沒有ID不敢露臉的人討論問題,抱歉。如要討論,請你註冊ID。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6
匿名  發表於 2010-10-25 22:53
愛國當然無罪了,但是煽動顛覆政權、改變政體國體是愛國嗎?我看不是,倒像是煽動動亂的味道。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2:08


GCD 當年不但煽動,還實實在在地顛覆過政權並改變過政體國體!難道你是在影射GCD不愛國?小心停發你5毛哦。

5

主題

573

帖子

194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94
7
yantes 發表於 2010-10-25 22:55 | 只看該作者
樓上的貼子是我的。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8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2: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25 23:13 編輯

呵呵,哪一樓是你的?莫非那個小心停發你5毛哦也是?如果是我可以一併回答你。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

主題

573

帖子

194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94
9
yantes 發表於 2010-10-25 23:24 | 只看該作者
呵呵,哪一樓是你的?莫非那個小心停發你5毛哦也是?如果是我可以一併回答你。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2:59


我是指6樓的貼子是我的。其實你管誰發的,想回就直管回不就得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10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3:3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26 00:17 編輯

國即國家,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在《共和國》中說國家乃人民之事業,而人民是許多人基於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基於這個學說,代表我們這個國度廣大的各民族人民事業、利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愛國就是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
言即言論,說話是不會犯罪的,但是你煽動分裂國家、顛覆政府的言論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是重罪。

如果你認可我上面說的,那6樓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因為那時的中華民國並不代表廣大人民的事業廣大人民的利益,所以代表人民事業的GCD推翻它是理所應當天經地義的,縱使有800萬軍隊也擋不住人民的力量。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49

主題

7041

帖子

2576

積分

六星貝殼精英

初過語言關(三級)

Rank: 4

積分
2576
11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5 23:31 | 只看該作者
解釋了半天不還是"因言獲罪"嗎?只不過「因惡言獲罪」吧了!!
既然所謂民主國家也有人「因言獲罪」,你就承認是「因言獲罪」又有什麼了不起的。
要那塊遮羞布幹什麼?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12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3: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25 23:59 編輯

4樓的帖子還有點技術含量,所以我回答了。

那些動不動就五毛的人十分讓人厭惡。除了攻擊謾罵混淆是非,你們還會點什麼?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49

主題

7041

帖子

2576

積分

六星貝殼精英

初過語言關(三級)

Rank: 4

積分
2576
13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5 23:43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你看看我哪裡不承認因言獲罪了?我只是在回答他的問題。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3:38


我的留言是針對樓主的,不是針對你的。看來你也同意樓主的文章是塊又臭又長的遮羞布。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萬

主題

2萬

帖子

2萬

積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3594
14
weihua99 發表於 2010-10-26 00:57 | 只看該作者
為什麼煽動顛覆西方國家政府的言論是違法,而煽動顛覆中國政府的言論是言論自由。雙重標準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

主題

573

帖子

194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94
15
yantes 發表於 2010-10-26 00:59 | 只看該作者
國即國家,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在《共和國》中說國家乃人民之事業,而人民是許多人基於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 ...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3:30


如果你認為「中華民國並不代表廣大人民……」 (這裡有個概念問題,應該是「國民黨」不代表……),就可以用武力推翻它,還「天經地義」。那麼,如果認為GCD「並不代表廣大人民」呢,是不是也……?你倒底想替誰說話啊?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

主題

573

帖子

194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94
16
yantes 發表於 2010-10-26 01:02 | 只看該作者
4樓的帖子還有點技術含量,所以我回答了。

那些動不動就五毛的人十分讓人厭惡。除了攻擊謾罵混淆是非,你 ...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3:38


動不動就獨運輪什麼的人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49

主題

7041

帖子

2576

積分

六星貝殼精英

初過語言關(三級)

Rank: 4

積分
2576
17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6 01:20 | 只看該作者
為什麼煽動顛覆西方國家政府的言論是違法,而煽動顛覆中國政府的言論是言論自由。雙重標準嗎。
weihua99 發表於 2010-10-26 00:57


其實你仔細看一下就會明白,所謂煽動顛覆西方國家政府的言論是違法的案例都是上世紀60年代之前,而近期的言論罪都是關係種族歧視的。也就是說西方在煽動顛覆政府的標準已經變了。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43

主題

2156

帖子

2059

積分

五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2059
18
零雨其蒙 發表於 2010-10-26 02: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零雨其蒙 於 2010-10-26 02:44 編輯
愛國當然無罪了,但是煽動顛覆政權、改變政體國體是愛國嗎?我看不是,倒像是煽動動亂的味道。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25 22:08



    那孫中山和毛澤東等國民黨和共產黨的先驅都屬於此列。都該進監獄的。成則王侯敗則賊而已。
所謂違法和犯罪,也是看違反誰家的法和在誰家的法名下的罪而已。
以滿清的律法,孫中山、同盟會成員被抓就是罪犯;以1927-1937,1946-1949年民國的律法,毛澤東和共產黨員被抓就是罪犯;以目前中國大陸的律法,劉曉波就是罪犯。違法的、犯罪的不一定就是不公義,只有違反天意的,才是真犯罪。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49

主題

7041

帖子

2576

積分

六星貝殼精英

初過語言關(三級)

Rank: 4

積分
2576
19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26 12:18 | 只看該作者
支持高銘暄教授的觀點,劉曉波放在1351年英國也是死罪,放在明朝,清朝還要滅九族!!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00

主題

2601

帖子

4378

積分

一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4378
20
kumar 發表於 2010-10-26 18:01 | 只看該作者
劉曉波的行為正是造謠、誹謗、污衊等方式的極端表現形式。例如,劉曉波在《零八憲章》中說:「1949年建立的 新中國 ,名義上是 人民共和國 ,實質上是 黨天下 。」還說:「在當今世界的所有大國中,唯獨中國還處在威權主義的政治生態中,並由此造成連綿不斷的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這些顯然屬於造謠、誹謗、污衊。

有趣。想起一個笑話。六四以後有人說了一句李鵬是白痴,結果判了無期。他不服,上訴,說誹謗罪最多判10年,法官說你錯了,你犯的是泄露國家機密罪。

吃葡萄不吐葡萄皮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10-5 14:14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