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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丹紅:肖傳國判拘役癥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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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oupao 發表於 2010-10-12 13: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吳丹紅:肖傳國判拘役癥結何在?
2010年10月12日 11:13
財新網【大 中 小】 【列印】 共有評論0條

肖傳國僅被訴「尋釁滋事」,可能是有關方面為儘快結案,影響了證據的質量

【背景】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一審宣判,「方舟子遇襲案」的幕後主使肖傳國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五個半月,其餘四名被告人被判拘役五個半月至一個半月不等。

對「尋釁滋事罪」的罪名認定,被害人科普作家方是民(筆名方舟子)、《財經》雜誌科技編輯方玄昌有異議。方舟子和方玄昌的代理律師彭劍解釋說,一審時,方舟子由於不認可法院採取簡易程序、快審快判,未能親自到庭,方玄昌則參與了庭審。

彭劍在接受多家媒體採訪時說,兩位被害人不認可檢方以「尋釁滋事罪」起訴,堅持認定犯罪嫌疑人是涉嫌故意殺人「未遂」。他說,肖傳國所雇的兇手欲以鐵鎚和鋼管襲擊方舟子,尤其方玄昌被襲時頭部動脈被打破,失血過多,顯然行兇的目的是取人性命,而不是故意傷害,更不是尋釁滋事。

而被告人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肖傳國也對這個罪名持有異議。據新華社報道,肖傳國在法庭上表示,他對尋釁滋事罪名不太理解,會考慮上訴。其他四名受雇行兇的被告人則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

雇凶傷人最終僅判處五個月拘役,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合適,量刑是否合理?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認為,方舟子遇襲案以「尋釁滋事罪」起訴,可能是有關方面過於強調辦案速度,影響了證據的質量。該案「閃電式審理」,可能是相關部門迫於各方壓力的結果。如果能假以時日,收集證據、縝密論證,「或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對此一審判決,吳丹紅也感到「很意外」,並表示,以其犯罪性質、情節、後果而論,「應該是量刑過輕的」。吳丹紅認為,肖傳國等人被訴「尋釁滋事」,可能是檢方「在很難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但又迫於壓力不得不訴時做出的某種妥協」。

首先,尋釁滋事的罪名或可斟酌。吳丹紅指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比較牽強」。因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這裡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他人的人,「顯然肖傳國不是」。

而故意傷害罪不存在輕傷未遂。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如果只是造成輕微傷,則通常不構成本罪。但如果重傷意圖非常明顯,即使因客觀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按故意重傷罪 (未遂)定罪量刑。

但要以故意重傷罪(未遂)起訴定罪,證明重傷意圖的證據應比較充分。就肖傳國雇凶傷人一案看,方舟子儘管受到攻擊,但並沒有構成輕傷。吳丹紅推測,這可能是檢方未能出示明顯的證據,以證明肖傳國的重傷意圖。

對方舟子所稱應定肖案定「故意殺人」,吳丹紅認為「證據也不充分」。他表示,方的個人見解未必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從檢方掌握的證據來看,共同被告人的口供顯然都不承認是故意殺人,只說「教訓一下」,讓方住兩三天院。

其次,就量刑輕重來看,按照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通常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屬於刑罰中較輕的處罰。

如果肖傳國最終被認定尋釁滋事罪,在此前提下,判處其五個月拘役並沒有問題。但是,吳丹也指出,將肖傳國的行為定為故意傷害的重傷(未遂),「還是可能的」,「但這需要更多的證據」。

在談到對案件神速告破並宣判的看法時,吳丹紅表示,從立案到起訴再到審判,案件審理過程實在是「太快了」,表現出了「從來未有的高效率」。效率當然重要,但不能為了所謂追求辦案效率,而忽視證據的收集和論證。吳丹紅指出,如果方舟子和方玄昌籲請抗訴,在未來的二審中,檢察院或可以量刑畸輕抗訴,該案二審或有望改判。

對各路媒體紛紛發聲,點評該案一審結果,吳丹紅表示,這是近些年來輿論和司法博弈的延續,「未必是壞事」。一方面,希望媒體來監督司法不公,但另一方面,也要警惕媒體審判。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中,「前者或許更為重要一些」。■

(財新記者 劉志潔 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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