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24

張紹明律師 :肖傳國案,不是輕傷就放人!

[複製鏈接]

1萬

主題

2萬

帖子

3萬

積分

貝殼精神領袖

Rank: 6Rank: 6

積分
35927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12 01: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0-10-11 11:49:26)
  
    【肖傳國一案的判決很能說明一些問題!請有識之士從中找出問題所在!】——編者按   

   中國法律再一次驗證了它的神奇。連普通人都認為不可思議的事居然發生,你可以上街頭問問,有幾個人認為肖傳國構成尋釁滋事罪?

   開始以為是開玩笑,法院居然也認同此罪名,也就是說,那些法律人掩耳盜鈴,讓所有人都難以置信。

   我沒有研究過案情,不知道受害人是否屬於輕傷,如果是輕微傷,司法機關現在能夠做的就是:承認錯誤,馬上放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現在罪刑法定,肖傳國雇凶打人,目標明確,對象具體,如果襲擊的是一般老百姓,被打的人是輕微傷,派出所管都不管,就算管了,最多拘留幾天。可就是因為受害人是方舟子,是公眾人物,法院就要定他的罪,故意傷害因為傷情鑒定無法定案,就安一個尋釁滋事罪名。

   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這個口袋罪演化而來,給肖傳國定尋釁滋事罪,是法律人天才的創造,是在諷刺肖傳國耍流氓,用流氓一般的手段對付對手,從這一點看,我們的法官在判案時不僅僅依據法律,還會展開豐富的想象,具有作家一般的創造力,這是多麼讓人欣慰啊!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14

主題

269

帖子

67

積分

貝殼新手上路

Rank: 2

積分
67
fantasyfun 發表於 2010-10-12 01:1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判輕了, 10萬元雇凶傷人,情節是在惡劣.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12 01: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12 01:53 編輯

這個案子定肖故意傷害未遂或者故意殺人未遂比較恰當。就像樓上所說十萬元雇凶,又使用足以置人死地的鐵鎚,情節夠惡劣的了,只不過由於方的躲閃(法律上規定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傷害或者殺人後果沒有發生罷了,而不能因為傷害或殺人後果沒有發生就不處罰。我感覺在定性上法檢兩家就已經放了肖一馬。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94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10304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0-12 01:46 | 顯示全部樓層
肖傳國雇凶傷人,放在任何法制國家,都是刑事案。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364

主題

9732

帖子

1萬

積分

七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17462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12 02: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10-13 03:33 編輯
肖傳國雇凶傷人,放在任何法制國家,都是刑事案。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0-12 01:46



不錯. 現在也是以刑事案庭審的, 看看中國的刑法吧,

請問同樣的傷人,什麼程度就以故意傷人罪判刑,什麼程度就有故意殺人罪判刑,,
[ 標籤:判刑,故意殺人罪 ] 孤老 回答:5 人氣:5 解決時間:2010-02-08 02:17
滿意答案好評率:0%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按照中國刑法, 如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肖傳國, 其結果只有一個, 無條件放人. 所以才產生了狗屁不通的尋釁滋事來起訴肖傳國. 目的只有一個, 判肖傳國有罪..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12 16: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13 00:32 編輯
(2010-10-11 11:49:26)
  
    【肖傳國一案的判決很能說明一些問題!請有識之士從中找出問題所在!】—— ...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12 01:07
律師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做罪輕或無罪辯護,所以他會想法設法鑽法律的空子。就這個案子而言,雖說法院定性似乎有點問題,但最後判決還是手下留情的,你可以想想事先預謀,巨款買兇,拎著鐵鎚,帶著辣椒水,只是教訓一下那麼簡單的嗎?如果有人那樣對你施暴,我想你和方一樣一定會要求定故意殺人未遂,那就不是幾個月拘役可以解決問題的了。
至於為什麼沒定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而定了尋釁滋事,法官是動了相當大腦筋的。輕傷害案件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有無犯罪未遂,是法律界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法官不想把一個全國關注的案件變成爭論的焦點,所以沒定故意傷害;定故意殺人未遂,很明顯處罰要重的多,又於心不忍,於是就定了個尋釁滋事,可定尋釁滋事也十分勉強,尋釁滋事最典型的特徵是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的犯罪。
仔細看一下刑法中關於犯罪心理、犯罪形態和犯罪構成的條文就會明白,故意傷害案件應該是有犯罪未遂的,不能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最後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就不定故意傷害,那樣很明顯是放縱犯罪。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364

主題

9732

帖子

1萬

積分

七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17462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13 03: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10-13 03:39 編輯
律師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做罪輕或無罪辯護,所以他會想法設法鑽法律的空子。就這個案子而 ...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12 16:46



按照中國刑法, 如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肖傳國, 其結果只有一個, 無條件放人. 所以才產生了狗屁不通的尋釁滋事來起訴肖傳國. 目的只有一個, 判肖傳國有罪..

本案庭審中律師是擺樣子的, 如何判, 上面早決定好了. 你沒發現方舟子根本沒有參加庭審, 連方舟子的律師也沒有聽宣布庭審結果. 這不是笑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13 21:4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13 22:07 編輯

呵呵,你還是仔細研究研究刑法總則吧。你的假設是建立在故意傷害罪沒有犯罪未遂基礎上的,那我要是說故意傷害有犯罪未遂呢?退一步來說,如果我按故意殺人未遂判呢?本身就有爭論,所以你可以說你的看法,我可以按照我的理解去判,這是法官的權力。
例子我舉了,看一個案件要綜合判斷,不能只看犯罪的結果,而且還要看犯罪的手段和性質。如果是赤手空拳還好說,你說拿著鐵鎚,如果真砸到了會是什麼後果?之所以沒砸到,是因為方躲閃了逃掉了,罪犯的主觀惡意很明顯手段也是極其惡劣的,判幾個月拘役夠輕的了。如果我是主審法官,絕不會以尋釁滋事判,那樣很明顯會授人以柄,我也不會以故意傷害未遂判,那樣會在司法界有爭議,我會以故意殺人未遂判,這樣議論可能會小得多,至少方一方會服氣,不會像這樣也對判決不滿。
呵呵,假設按你說的是上面定好了的,我感覺也是出於保護方的目的而不是非要置他於死地,如果任何人想整方,都不會是這個判法。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萬

主題

3萬

帖子

6萬

積分

貝殼光輝歲月

倍可親決策會員(19級)

Rank: 6Rank: 6

積分
60345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13 22:48 | 顯示全部樓層
說穿了, 中國還是人治為主.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匿名  發表於 2010-10-14 00:26
回復 9# 新鮮人


    判決的依據是"方舟子受傷太輕".

所以, 假如你想謀殺某個人, 即使你蓄意對他開了槍, 但如果沒打中, 也是不能構成刑事責任的.
因為沒有受傷嘛.
匿名  發表於 2010-10-14 05:20
回復  新鮮人


    判決的依據是"方舟子受傷太輕".

所以, 假如你想謀殺某個人, 即使你蓄意對他開了 ...
Guest from 123.200.235.x 發表於 2010-10-14 00:26


同問, 請非常時期回答

4364

主題

9732

帖子

1萬

積分

七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17462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14 09:01 | 顯示全部樓層
同問, 請非常時期回答
Guest from 158.93.6.x 發表於 2010-10-14 05:20

說穿了, 中國還是人治為主.


如果是法治, 那麼一切要憑證據說話, 證據無外是人證及物證, 人證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 加害人五個人的口供是一樣的都是教訓教訓方舟子而已, 方舟子也提不出他們要殺死他的任何證據. 物證, 加害人的兇器既非槍也非刀, 只是把拷釘子的小榔頭, 和過期的辣椒水, 這兩種兇器都不屬於蓄意殺人的兇器. 請問誰想殺人. 只拿一把拷釘子的小榔頭? 而且選擇了個大白天? 既無人證又無物證, 請問如何定他們是蓄意殺人? 就憑法官個人意志? 如果新鮮人話屬實, 那就何必在此再討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匿名  發表於 2010-10-14 10:25
如果是法治, 那麼一切要憑證據說話, 證據無外是人證及物證, 人證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 加害人五個人 ...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14 09:01


你這是顧左右而言他,所答非所問。

連肖傳國的律師都聲稱肖的行為是故意傷害,你就別白費口舌為肖的行為開脫了。

現在的問題關鍵是是否一定要造成輕傷或更重才能定罪?

事實上,如果造成了輕傷,肖屬於故意傷害犯罪既遂。沒造成傷害,但他的犯罪行為已經實施了,屬於故意傷害未遂,仍然是犯罪。絕對不該無罪釋放。否則就請你正面回答10樓的問題。

4364

主題

9732

帖子

1萬

積分

七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17462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14 11: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10-14 23:18 編輯
你這是顧左右而言他,所答非所問。
連肖傳國的律師都聲稱肖的行為是故意傷害,你就別白費口舌為肖的 ...
Guest from 158.93.6.x 發表於 2010-10-14 10:25

按照中國刑法, 如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肖傳國, 其結果只有一個, 無條件放人. 所以才產生了狗屁不通的尋釁滋事來起訴肖傳國. 目的只有一個, 判肖傳國有罪..


如以故意傷害罪來審判, 那就更好了. 就不存在殺人未遂的問題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匿名  發表於 2010-10-14 12:13
如以故意傷害罪來審判, 那就更好了. 就不存在殺人未隨的問題了.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14 11:50


你的 "更好了" 是什麼意思? 很耐人尋味。

請解釋一下。
匿名  發表於 2010-10-14 13:40
本來就是個報復打人事件,沒必要上綱上線,其實就是個拘留十五天的事!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14 13: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14 13:54 編輯

唉,別再就這個問題爭論不休了。非常時期和10樓11樓所站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也就自然不同。刑法中犯罪未遂的規定是很明確的,如果嚴格按照刑法規定去理解,故意傷害是有犯罪未遂的,如果按照犯罪的結果論去理解,故意傷害就沒有犯罪未遂,也即不構成輕傷就不構成犯罪,這本身就是司法界爭論已久且無結果的問題,我們幾個人就能在這裡就能爭論出所以然嗎?
我似乎聞到了蘭花淡淡的幽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匿名  發表於 2010-10-14 13:56
回復 17# 蘭馨兒


   
有意義.
至少能了解當前的法治水平, 差/好到什麼程度.

以後回國作案, 起碼就心裡有數了嘛.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14 13: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來就是個報復打人事件,沒必要上綱上線,其實就是個拘留十五天的事!
Guest from 122.58.209.x 發表於 2010-10-14 13:40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如果只是報復」打人「,有必要花10萬塊錢僱人行兇嗎?有必要使用足以讓人斃命或者傷害的鐵鎚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5

主題

606

帖子

466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66
蘭馨兒 發表於 2010-10-14 13: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蘭馨兒 於 2010-10-14 14:12 編輯

犯罪的主觀要件也就是故意或過失、是何種故意本身就是犯罪者主觀意識上的東西,所以要結合犯罪的手段性質綜合判斷,而不能只聽犯罪者自己的說法。任何一個正常人在實施了犯罪之後,都會從減輕處罰上考慮撿最輕的交代。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17 07:04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