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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問, 請非常時期回答
Guest from 158.93.6.x 發表於 2010-10-14 05:20 
如果是法治, 那麼一切要憑證據說話, 證據無外是人證及物證, 人證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 加害人五個人的口供是一樣的都是教訓教訓方舟子而已, 方舟子也提不出他們要殺死他的任何證據. 物證, 加害人的兇器既非槍也非刀, 只是把拷釘子的小榔頭, 和過期的辣椒水, 這兩種兇器都不屬於蓄意殺人的兇器. 請問誰想殺人. 只拿一把拷釘子的小榔頭? 而且選擇了個大白天? 既無人證又無物證, 請問如何定他們是蓄意殺人? 就憑法官個人意志? 如果新鮮人話屬實, 那就何必在此再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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