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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傳國會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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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12 01: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10-11 14:39:26)   孔律師    新浪博客  

備受關注的「方舟子被襲案」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肖傳國等人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5個半月到1個半月不等的拘役。據稱,宣判后,肖傳國表示會考慮上訴,其餘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

對此,筆者認為,如果肖傳國是個法律教條主義者,他會選擇上訴;如果肖傳國是個法律現實主義者,那麼,其肯定不會選擇上訴,坦然的等待拘役期滿

首先,肖傳國如果拘泥於法律規定,那麼,他是有理由上訴的。因為按照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其構成所謂尋釁滋事罪是很值得商榷的。對此理由,筆者在以前的文章里已經有詳細闡述。筆者注意到,肖傳國曾留學美國,如果其受到美國法律思維的影響,那麼,他也許會選擇上訴。

其次,如果肖傳國熟悉中國的法律實踐,筆者相信其不會選擇上訴。第一、該案是所謂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第二、該案屬於公安部督辦案件;第三、鑒於以上兩點,對於該案的判決,筆者相信是經過司法系統內部詳細研究過的。第四、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快審快判,筆者更相信對於判決結果,法官已經「胸有成竹」。所以,肖傳國如果選擇上訴,其結果不會有所改變。即便是改變了罪名,筆者相信肖氏也不會無罪釋放。

另外,除非肖傳國上訴,儘管社會對於肖氏的罪名多有異議,但是從法律程序上看,已經沒有改變的可能。因為公訴機關以尋釁滋事罪起訴,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決,公訴機關沒有理由以罪名不當進行抗訴;而作為受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不具有啟動上訴程序的主體資格。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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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12 01:59 | 只看該作者
其次,如果肖傳國熟悉中國的法律實踐,筆者相信其不會選擇上訴。第一、該案是所謂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第二、該案屬於公安部督辦案件;第三、鑒於以上兩點,對於該案的判決,筆者相信是經過司法系統內部詳細研究過的。第四、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快審快判,筆者更相信對於判決結果,法官已經「胸有成竹」。所以,肖傳國如果選擇上訴,其結果不會有所改變。即便是改變了罪名,筆者相信肖氏也不會無罪釋放。


想上訴嗎? 白化精力和金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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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0-12 02:06 | 只看該作者
他不服的話,當然可以也應該上訴,甚至可以把官司打到美國去,他不是在美國很有勢力嗎?我們正想見識一下他在美國的能量。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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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12 02: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10-12 02:58 編輯

這案子和美國有關係嗎? 肖傳國在紐約告方舟子和饒毅, 是因為新語絲是在美國註冊的網站, 不在美國告. 在中國告行嗎? 中國是告不成的, 按照中國刑法. 肖傳國早應無罪解釋放. 但事實是審判只是走過場, 否則怎麼會找一個莫名其妙的罪名來起訴他? 上訴沒戲. 中國是人治, 不是法治. 上面早定好了. 是法治就早把肖傳國放了. 也不應該有什麼記者招待會, 大造什麼輿論. 結果卻是無罪釋放, 多丟臉?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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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0-12 02:43 | 只看該作者
他不服的話,當然可以也應該上訴,甚至可以把官司打到美國去,他不是在美國很有勢力嗎?我們正想見識一下他 ...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0-12 02:06



請學一下刑法:  :2010-02-08 02:17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按照中國刑法, 如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肖傳國, 其結果只有一個, 無條件放人. 所以才產生了狗屁不通的尋釁滋事來起訴肖傳國. 目的只有一個, 判肖傳國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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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12 08: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0-10-12 11:04 編輯

孔律師講得夠白的了, 還不清楚? 什麼記者招待會, 公安部親自辦的案, 媒體也大刮其風. 弄得滿城風雨, 倒頭來無罪釋放, 公安部掛得住臉嗎?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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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12 08:3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0-10-12 08:34 編輯

10萬雇凶打人者,無法律條款治罪?真是中國法律的悲哀。
中國法律對一般傷害罪處罰太輕,經常是賠禮道歉就行了。
小偷小摸還能判上三五年。你被偷了500元傷害大,還是被人毆打傷害大?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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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0-12 11:1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0-10-12 11:28 編輯
10萬雇凶打人者,無法律條款治罪?真是中國法律的悲哀。
中國法律對一般傷害罪處罰太輕,經常是賠禮道歉就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0-12 08:32


肖傳國明明是故意行兇, 在中國刑法沒有修改以前, 你還得依法辦事, 肖傳國應判無罪釋放. 其實根本不能立案, 更談不上要審判, 給個行政處分, 拘留幾天就結了. 就因為他打的是方舟子, 偏要搞什麼個狗屁不通的尋釁滋事來硬判了他5個半月的牢獄. 這是典型的人治, 而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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