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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到底收留了多少「退休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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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紫金礦業到底收留了多少「退休高官」?
2010年07月20日 07:46中青在線

紫金礦業紫金山銅礦的滲漏事故引發世人關注,上杭縣環保局知情人士稱,該縣政界大部分退休官員成為紫金礦業的搶奪對象,被委以閑職后,年薪十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紫金礦業監事會主席林水清此前為上杭縣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去年11月加入該公司;監事林新喜曾任上杭縣紀委副書記、常委,於去年11月加入該公司。(《經濟參考報》7月19日)

與林水清、林新喜等並列成為紫金礦業高管的上杭前官員還有:擔任公司黨委常委的原上杭縣人大主任林錦添;兼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至今但即將退下來的縣政協主席溫文標;擔任公司黨委常委的縣人大原副主任范誌喜退休;擔任公司總裁辦主任的縣黨校原校長郭文生。當然,來自北京和省里的前高官也不少: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原地礦部前總工程師、中國地質科學院院長陳毓川;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原福建省資產評估中心主任、福建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福建省財政廳副廳長林永經……

如此之多的「退休高官」顯然並不是想湊在一起打打麻將、安度晚年,他們都要來「發揮餘熱」。不過,一個紫金礦業真需要這麼多退休高官來「發揮餘熱」嗎?真相大概是相當多高官要麼在退休前為該公司辦了事,退休後來公司擔任虛職以拿回他應得的「報酬」;要麼公司要利用這種退休高官在官場的影響,給這些高官高額報酬,從而為公司辦那些合法或不合法的事情。

無論如何,這些都是「腐敗期權」,都應當嚴厲打擊。對於前者,高官在退休前為企業辦了事,退休后以各種名義從相關公司拿回「報酬」,雖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赤裸裸,但仍無法改變錢權交易的本質。「兩高」在2007年的一個司法解釋中就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後者,利用自身的官場影響力,拿著高薪為公司辦事,也是一種腐敗,只不過是將自身在官場積累的資源拿到退休后使用。《公務員法》就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些退休高官嚴格遵守了上述規定嗎?

紫金礦業事件中還有一個細節值得關註:早在去年6月18日,紫金礦業發布公告稱,公司監事鄭錦興因工作變動請辭。而在幾天之前,鄭錦興從董事長陳景河處受讓了100萬股公司股份,交易價格為每股9.15元。也就是在去年6月18日,武平縣人大常委會任命鄭錦興為武平縣副縣長。這裡面微妙的關係值得深思。我們都熟悉清代紅頂商人胡雪岩的故事,他在許多才子落難時慷慨解囊,等這些才子當官后就盡享權力給他經商帶來的好處。不過,胡雪岩這種行為同樣是一種「腐敗期權」。

而日本刑法也有一個「事前受賄」的罪名,對於事先給予好處、約定當官后幫助辦事的,一樣要給予處罰。那鄭錦興副縣長與紫金礦業陳景河之間到底有什麼約定?何以他這一走,就獲取近千萬元的財富?

紫金礦業聚集了如此之多的退休高官,這裡到底有沒有「事先受賄」、「事後受賄」以及違反官員離職從業禁止等諸多「腐敗期權」的問題呢?紫金礦業在發生滲漏事故9天後才向公眾披露,這一行為與權力有無關係,與「腐敗期權」有無關係,看來有關部門該好好查查了!原題:紫金礦業事件中應深挖「腐敗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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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敵小子 發表於 2010-7-21 03:3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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