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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用來敲詐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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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落魄的魂 發表於 2010-7-12 16: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下雖非是法律方面的專家,但基本的法理知道一些,特別具體的法條則頗有不知,最近又長了一次學問,知道這個世界上還有一個叫做 「敲詐政府罪」的東西。該罪名起自河北滄州,相信不日即可名傳天下,被很多地方所喜用。蓋因這個罪名實在是太合適了,尤其適合用於那些與政府某些部門糾纏不清的老百姓。具體情況
是這樣的:在河北滄州,有些上訪的人被當地法院判刑,最重的5年,罪名就是這個「敲詐政府罪」。他們主要「敲詐」的對象是當地的法院與公安——— 關於這事兒您可以這麼看,滄州是武術之鄉嘛,民風實在是過於彪悍,敲詐者都找那些最硬的部門下手。當然,我們都知道這個所謂的「敲詐政府罪」是對於上訪之類給當地政府抹黑行為的報復與解決手段,被判刑的這些人即使找到某些政府機構提出錢款的要求,也是在行使自己要求國家賠償或者補償的權利,這是不能被視為敲詐的,要是這幫人是恐怖分子劫持飛機要贖金的話,這個罪名似乎還能用上。
為什麼「敲詐政府罪」一見之下就讓人覺得荒唐?這是由於政府的性質所決定的。政府並非具有人格,也並非是法人機構,所以很難用敲詐來說明老百姓對於政府的要求。更由於政府應該是個仲裁機構,它如果本身就是社會的仲裁者與仲裁的執行者,就肯定不可能成為敲詐的對象。如果這種罪名成立的話,《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就完全是一個笑話,從道理上說不通嘛。
很有意思的是,這些完全不靠譜的罪名經常在我們這裡出現。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去年有幾件跨省抓捕的事件,其罪名是「誹謗政府」。基於同樣的道理來說,政府不具有人格,無論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都不是,所以也不能說是誹謗。但也就是這麼個荒唐的罪名,居然能夠跨省抓捕了數人,雖然河南的王帥最終被放了、被道歉與賠償了,但還有些人在這個罪名下坐牢。
為什麼該做人事兒的時候,政府就成了衙門;而到了百姓批評或者要求他們做出賠償的時候,馬上就成人了、就受到了巨大傷害呢?我個人以為這與權力意識有關。在很多政府官員的心中,其實他們就是權力的具體化身,在受到質疑或者出現其他問題的時候,直覺的反應就是傷害到了他們個人。比如說這次就是當地領導覺得他們是敲詐勒索,結果他們就是敲詐勒索了,而誹謗罪出現的時候也是當地領導覺得自己被誹謗了,然後就有了這個沒有原告的罪名。
這種官員的自我意識要是在具有良好的司法環境、輿論監督環境的地方,倒也未必是壞事,因為意識到權力也是自身屬性而又有約束的時候,往往倒是可以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地為老百姓服務的。只有在沒有合理約束的地方,才會有權力不容挑戰、挑戰即是敲詐的邏輯存在,而且還能暢行無阻,不懼報應。
所以,罪名是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種敢於把自身投射在權力上,並以此 「脆弱並強硬」著的心態與能力。
生活對於我來說已經很好了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7-12 16:54
那隱瞞收入,領取救濟金是啥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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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落魄的魂 發表於 2010-7-15 09:50 | 只看該作者
社會現象啊。一言難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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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o 發表於 2010-7-15 11:1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落魄的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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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落魄的魂 發表於 2010-7-15 17:22 | 只看該作者
雙料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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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o 發表於 2010-7-16 08:39 | 只看該作者
政府是強盜.
敲詐強盜嗎?
沒聽說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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