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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隨加入」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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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you 發表於 2010-6-24 01: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hooyou 於 2010-6-25 03:46 編輯

什麼是「 跟隨加入」(Following-to-Join)?

在獲得綠卡前結婚或者有了孩子,申請人可以為配偶或孩子申請「跟隨加入」。
基本上說,通過這個程序,配偶以及子女能夠更快地獲得綠卡。「跟隨加入」並不是家
庭類移民,而是類似於將配偶/子女作為附屬受益人加入到原本的移民申請當中。

基本要求

給配偶/子女申請「跟隨加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綠卡持有人必須是通過家庭或職業移民優先類別申請或者抽籤移民從而調整身份
的,例如但並不限於NIW, EB-1等移民申請類別。此外,要申請「跟隨加入」還要以主
申請人有可用的簽證名額為前提。

第二,申請人需要在獲得綠卡前已經結婚或者有了子女,並且在申請提交時關係完整。
子女必須未婚且未滿21周歲。此外,子女/繼子女必須來自主申請人獲得綠卡前存在的
婚姻。

如果是在獲得綠卡的當天或之後結婚或有了子女,則不再符合申請「跟隨加入」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綠卡持有人只有為配偶或子女申請單獨的I-130家庭移民申請了。

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申請人需要做什麼?

「跟隨加入」申請比較方便,因為不需要為配偶/子女申請單獨的I-130申請,大大加快
了綠卡申請的速度。此外,配偶和子女還不需要等待可用的簽證名額。當然,配偶和子
女申請時的居住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申請的步驟。

配偶/子女已經在美國

如果配偶/子女已經在美國,那麼可以直接申請基於「跟隨加入」的I-485身份調整申請。
配偶/子女在美國境外

這種情況下,持有綠卡的申請人需要通知相關的美國境外使領館其永久居民身份,並基
於此為其家庭成員申請移民簽證。

家庭成員生活於美國境外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向移民局最近一次處理其申請的辦公室提
交以下文件開始「跟隨加入」的申請程序:
•    I-824表格
•    I-551表格復件
•    配偶/子女符合 「跟隨加入」申請條件的證明文件
•    I-797表格復件
•    移民申請復件

還沒有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外籍人士,可以同時提交I-824 以及 I-485申請表格,這樣
,除了I-485申請所需要的材料之外,就不需要提交其他證明文件了。

一旦I-824申請被批准,移民局會將該外籍人士的永久居民身份通知給相應的使領館。
這樣,家庭成員就可以申請移民簽證,申請就自動進入了領事處理程序。

「跟隨加入」案例

通常,「跟隨加入」程序都比較簡單直接,客戶都能很快獲得申請的批准。以下,我們
將列舉幾個在實踐中遇到的並非特別典型的案例。

案例 1
邢博士在2007年提交了NIW以及I-485申請。NIW申請獲得批准后,I-485申請仍處於等待
中。但之後,發生了簽證排期的倒退,邢博士很難在短期內獲得I-485申請的批准。
2008年,邢博士結了婚,在2010年3月委託了我們事務所申請EB-1B。我們在2010年4月
幫助他用快速處理服務提交了EB-1B申請。申請經過RFE在2010年6月獲得了批准。當天
,移民局批准了他事先提交的I-485申請。因此,我們沒有時間在他的EB-1B批准之後和
I-485批准之前提交他妻子的I-485申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建議邢博士的妻子基
於邢博士已經批准的I-485申請遞交「跟隨加入」申請。

案例 2
劉博士在2007年5月委託我們事務所幫助申請他的I-485以及兒子(在美境外)的I-824申
請。我們在2007年6月提交了這兩份申請。在委託我們之前,劉博士已經獲得了NIW I-
140申請的批准,優先日期為2005年11月21日。2007年10月,移民局批准了劉博士的I-
485申請。但是,移民局並沒有在劉博士的I-485申請的基礎上批准他兒子的I-824申請
(當時有名額),因為移民局錯誤地將劉博士的優先日期列為2007年8月2日(無名額)
。他兒子的I-824申請直到2008年12月才獲得批准。

結論以及當前影響「跟隨加入」的趨勢

通過「跟隨加入」申請,符合資格的綠卡持有人配偶/子女能夠在幾個月內就獲得綠卡
,而不再需要像通常的家庭移民一樣等上幾年。

但是,在職業移民申請的某些優先順序別中經常會出現排期倒退或者完全沒有名額可用的
情況。根據申請人出生地的不同,也有可能會出現家庭移民申請速度比「跟隨加入」還
快的情況。2010年7月的簽證排期為這種情況提供了非常好的證明。當前,EB-3類別,
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的截至日期為2003年8月15日,印度為2001年11月22日。而這兩個
國家,2A家庭移民的截至日期都為2008年7月1日。EB-3類別排期如此滯后意味著EB-3類
別申請人家屬需要一直等到有簽證名額(即使某一時間點可能有過名額),才可遞交身份
調整申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EB-3申請人比較適合為配偶/子女選擇「跟隨加入」
,在增加了申請的批准率的同時,最終可能使得申請能夠更快地獲得批准。因為排期不
可預知的變化,很多選擇都很難確定,所以,最好的方法還是向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就具
體的申請選擇進行仔細的探討。

因為「跟隨加入」申請的標準以及申請時機所涉及到的複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建議申請
人在申請前向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諮詢。我們事務所的律師不僅能夠幫助申請人準備文
件材料,而且能夠為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提供正確的選擇。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十多位律師為廣大客戶提供關於移民和非移民簽證的全方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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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客戶成功申請綠卡。客戶可與本所律師在矽谷、紐約、洛杉磯、芝加哥、休斯頓和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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