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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生命保險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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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博 發表於 2010-6-16 02: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我有兩個生命保單,離婚時我的EX竟然通過她的律師向法官要求我把她的名字留到我女兒年滿18歲時再取消。我對此心中感到非常不安。原因很簡單,她可以通過她的情人,收買殺手,在我女兒18歲之前把我幹掉,那麼我不但會不明不白地死掉,而且我的EX還可以得到一大筆保險金。為了以防不測,我對她提出的要求,堅決不同意。儘管法官也同意她律師的要求,但是我在諮詢了我保險公司的律師之後,提出了設立Will And Living Trust的辦法把她的要求擋了回去,結果她的律師也不得不同意,我的處理辦法,即小孩在年滿18歲之前,如有不測,保險金由Living Trust的指定人代為管理。這樣就沒有留下後患。否則,我每天晚上睡覺會提心弔膽,因為在美國槍支缺乏管理,這種謀財害命的案子是屢見不鮮的。我到現在還不清楚我的EX為何當時在離婚時堅持要我在保單上留她的名字,我想可能這是她的情人要她這樣做的,因為,她的情人一開始就圖謀不軌,其用心十分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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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10-6-16 18:45 | 只看該作者
建議倍可親再開個法律專欄,這方面的問題還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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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6-17 11:44
EX弄巧成拙了! 如果沒有她的提醒你也許只會簡單的讓女兒做你的保單受益人. 但女兒年滿18歲前你有什麼三長兩短, 她作為女兒監護人自然是順理成章的接管女兒的財產...自作聰明反而雞飛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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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高博 發表於 2010-6-18 00:48 | 只看該作者
她沒有那麼聰敏,但那個在背後的情人卻機關算盡,我不得不防啊!現在這個年代的第3者多半都是謀取財產,哪裡還有什麼愛情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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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阿姨 發表於 2011-4-14 01:56 | 只看該作者
做得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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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wsxqaz 發表於 2013-2-14 13:53 | 只看該作者
你的ex還和她的情人住一起嗎?故事有什麼新進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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