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反對」豁免信,即由原居住國政府出具的不反對此種豁免的信件。一般情況
下,「不反對信」豁免規則不適用於在美國接受醫學培訓的實習醫生/居民。
b. 由相關美國政府機構(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 IGA)出面要求豁免,
即能夠證明有美國政府機構對留下該J-1持有人繼續在相關項目工作有非常大的興趣。
那麼可以由該政府機構出面向美國務院要求J-1豁免;除美國務院同意外,美移民局也
必須同意該豁免申請,該J-1持有人才能得到豁免。
c. 迫害威脅——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自己回到原居住國將會由於種族、宗教或者政
治觀念不同而遭受迫害,「回國居住兩年」的限制也可以豁免。
d. 指定的州衛生機構出面要求豁免——州衛生或相關部門可以要求留下在美國缺乏
醫療人才的地區獲得醫療衛生全職工作機會的J-1持有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必須書面
承諾在提供其工作機會的醫療衛生機構每周至少工作40個小時,至少工作三年,並且在
豁免被批准以後90天內開始工作。
e. 困難——如果申請人按照「回國居住兩年」的要求回原居住國居住兩年會給其作
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子女帶來極大的困難,也可以申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