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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縣級法院否定高院判決 傳原告花費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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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冰 發表於 2010-2-23 08: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內蒙古縣級法院否定高院判決 傳原告花費千萬
  鄂旗法院「以下犯上」折射司法亂象
  2009年12月21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鄂爾多斯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該院指稱郝辛卯利用購股代理人身份,故意隱瞞出資真相,擅自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出資928萬對價收購的股權。
  而在此前的2007年6月14日、2009年6月11日,鄂爾多斯市中院和內蒙古高院兩級法院均判決此股權歸郝辛卯所有。
  一個縣(旗)級法院以截然相反的判決否定了市中院和區高院的判決。引起北京一批頂級法學專家的關注和質疑。
  有媒體發文質疑該院「以下犯上」。並詰問「這種公然違反常識和法治規則的荒唐行為背後,有沒有擺不上檯面的利益關係?」
  本報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2月4日,鄂爾多斯市,一條叫鄂托克西街的普通街道上,寫滿繁華。擠擠攘攘的車流中,賓士、寶馬、路虎隨處可見,滿街跑的奧迪則被當地煤老闆稱為不入流的普通車。
  不久前,內蒙古自治區宣布鄂爾多斯人均GDP超過香港。這座以煤而興的城市頓時在國內名聲大振。
  而在日前,該市基層法院一起「以下犯上」的判決,讓這座城市再度成為焦點。
  按照本地煤老闆王新民的說法,2005年6月,他和一些出資人,與郝辛卯一起購買該市一家石英砂廠的股份。但郝辛卯獨佔了所有股份。郝被告上法庭。
  鄂市(鄂爾多斯市簡稱,下同)中院判郝勝訴,獲得股權合法,內蒙高院再審此項民事案時,維持原判。
  鄂托克旗檢察院又以職務侵占罪起訴郝辛卯。
  鄂托克旗法院於去年12月21日,認定郝辛卯構成職務侵占罪,判刑7年。
  於是,民事案與刑事案互為背離的裁定結果讓事態變得撲朔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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