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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在變 -- 重慶第一個全員黑社會罪名不成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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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04: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重慶晚報 2010年01月19日

抽逃出資,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

  昨天,渝中區法院對李治明等8人「涉黑」案一審宣判。與其他「涉黑」團伙不同的是,法院並未認定該團伙涉黑,而只是涉惡犯罪。據悉,這是自2009年10月我市「涉黑」審判以來,第一起未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

  辦公室成行兇場所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李治明在申請設立創造者公司過程中,在沒有註冊資本的情況下,借款100萬元划入驗資賬戶,等領到執照后就抽逃全部出資。公司成立后,李多次將公司辦公室作為行兇地點。

  2008年六七月的一天,李治明以黃某為購買音響騙取了6000元為由,指使劉旭、張成萬等人在他辦公室內,採取毆打、語言威脅等手段,非法限制黃的人身自由,直到黃給了5000元才得以離開,之後又威脅黃「賠」了3000元。

  2008年8月1日,丁某等人在江北一茶樓商談樓宇智能業務時,李治明指使劉旭等人強行用車將丁等三人帶到創造者公司辦公室,採用語言威脅和扣押手機等手段,要丁拿錢。后丁被警方解救。

  強迫寫欠條贈寶馬

  2008年8月,李治明得知游某欠下顏某借款70萬元,遂打電話要游還錢,之後還指使劉旭等人在渝中區皇嘉酒店將游控制,強迫其還錢。后債主顏某怕生事端,掏錢借給游拿去給李。同月16日,游再次被扣押,並威脅「不還錢就推出窗外」。5小時后,游被迫寫下欠款120萬元及另外幫顏貸款600萬元的保證后才得以離開。同月19日,游再次被扣押在創造者公司,被毆打強迫還錢,直到次日凌晨2時許才離開。

  秦女士在2008年9月在李治明處借款20萬元,寫了一張22萬元借條(其中2萬元是利息),並以寶馬車作抵押,但李實際只借給秦16萬元。後秦要求歸還寶馬時,李以超期還款為由,強迫秦簽下將寶馬車送給顏某的協議。后顏私下將車還給秦,結果李得知后,發簡訊、打電話要秦將車開回。

  此外,李治明還以自己被下毒為由,毆打、捆綁劉某。還以朋友給他帶的香港LV包是假貨為由,指使他人限制朋友的人身自由,然後強迫對方寫下21.6萬元欠條。

  法院判決涉惡不涉黑

  2009年12月8日,檢方指控李治明等8人涉黑。法院審理認為,李等8人的行為不完全具備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大特徵,而更符合惡勢力犯罪。李成立公司后,組織、領導劉旭等人,多次以公司作為犯罪場所,形成了以李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李作為首要分子,應為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成員按作用和地位不同分別處罰。

  最後,法院以抽逃出資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對李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罰金10萬元。劉旭等其他7個成員分別被判8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記者 羅彬

  新聞縱深

  審判長解讀這起案件為何不涉黑

  宣判時,審判長從涉黑犯罪的4個特徵入手,當庭給李治明等人解讀了他們為何涉惡而不涉黑:

  從組織特徵看,該團伙人數少,除李治明外,相對固定的成員只有兩人,其餘人員都是臨時邀約,並與李不相識,因此不符合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等組織特徵。

  從經濟特徵看,該團伙雖然採用暴力方式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特徵,但該特徵較弱。

  從行為特徵看,該團伙實施了犯罪活動,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特徵。

  從非法控制特徵看,李治明雖然採用暴力等非法手段使受害者安全感下降,但並沒有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形成壟斷地位或造成重大影響。為此,李只符合涉黑犯罪特徵中的其中兩個,還不包括其中最本質的非法控制特徵。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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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28 06:08 | 只看該作者
是黑就判黑, 不是黑就不判黑, 依法辦事, 很正常. 也應該如此. 未審先判本來就不正常. 最多說是嫌疑犯而已. 最後還是要由法院來依法辦事.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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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仙 發表於 2010-1-28 06:11 | 只看該作者
新鮮人,你說的太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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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06: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0-1-28 06:26 編輯

2# 新鮮人

是呀,怎麼簡單的道理,重慶許多媒體和司法部門就是不懂。公安和檢察機關對有些法條理解得不好。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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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仙 發表於 2010-1-28 06:30 | 只看該作者
是黑就判黑, 不是黑就不判黑, 依法辦事, 很正常. .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28 06:08



請新鮮人根據我黝黑的程度,說說我應該怎麼判?

中國法律有沒有「黑」的懲罰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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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28 06:36 | 只看該作者
2# 新鮮人

是呀,怎麼簡單的道理,重慶許多媒體和司法部門就是不懂。公安和檢察機關對有些法條理解得不好。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06:23



你感覺那些案子判得不公. 可以雇律師控告啊.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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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09:17 | 只看該作者
這就證明重慶市公安局和檢察院也有看走眼的時候,他們說的黑社會分子並不一定是黑社會。所以當有人對他們的所作所為產生疑問時,並不是在替黑社會說話,在反對打黑。只不過是向一個永遠認為自己正確,沒有任何缺點的人,指出他的缺點所在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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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28 09:29 | 只看該作者
這就證明重慶市公安局和檢察院也有看走眼的時候,他們說的黑社會分子並不一定是黑社會。所以當有人對他們的所作所為產生疑問時,並不是在替黑社會說話,在反對打黑。只不過是向一個永遠認為自己正確,沒有任何缺點的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09:17



這很正常. 否則還要法院幹什麼? 這就是為什麼沒有審判以前只能稱嫌疑犯.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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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10:30 | 只看該作者
這很正常. 否則還要法院幹什麼? 這就是為什麼沒有審判以前只能稱嫌疑犯.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28 09:29


所以,你公安局和檢察院說誰是黑社會,別人有不同意見時,第一,公安局和檢察院不要跳腳。第二,無知的人不要大罵別人是為黑社會說話。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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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10:34 | 只看該作者
對比李庄案,證據那麼不堪一擊,法官還是全盤接受了公訴人的意見。這個案件還有實際犯罪,卻沒有同意公訴人的黑社會起訴。風向是在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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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0-1-28 10:41 | 只看該作者
不惑同學這個法盲最大的愛好就是「人治」,對「法制」向來是嗤之以鼻的。呵呵~~好在這傢伙沒活在封建時代,否則做個獨裁者就是他的夢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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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11:19 | 只看該作者
好像有的人懂什麼是「法治」,什麼是「人治」似的。

辯護律師會見被告時,重慶方面有四個警察在旁邊負責監視,錄像,筆記。

這個是「法治」,還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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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登陸 發表於 2010-1-29 01:01 | 只看該作者
因為案件一涉黑,就會牽出更多的「白」或「紅」道上的人物,那不就是破壞和諧了嗎?
你沒看到那賈XX做了那麼多的壞事,貪了那麼多的黑財,最後全部推倒老婆身上離婚了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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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29 01:19 | 只看該作者
所以,你公安局和檢察院說誰是黑社會,別人有不同意見時,第一,公安局和檢察院不要跳腳。第二,無知的人不要大罵別人是為黑社會說話。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8 10:30



所以每個涉黑的嫌疑犯都聘有律師. 有依法辯護的權利.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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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29 02:01 | 只看該作者
所以每個涉黑的嫌疑犯都聘有律師. 有依法辯護的權利.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29 01:19


雖然每個涉黑的嫌疑犯都聘有律師,但在重慶政府和公檢法的強壓下,很多辯護是走過場。有律師公開在法庭上說,因為風險,不敢提供有力被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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