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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基督教要義(30)卷二第八章 釋道德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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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理不倦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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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13 14: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八章 釋道德律
  我覺得在這裡把律法的十條誡加以簡單的說明,並非不切題旨,因為這可以更清楚地證明我過去所提及的:凡上帝曾經規定的崇拜,始終是有效的;而且可以證實我們所講的第二點,即是猶太人不僅從律法中學會了真敬虔的意義,而且當他們無力遵行的時候,因畏懼懲罰而不能不來到中保的面前。在概述認識上帝的必需條件中,我們已經說過,他的偉大是我們無法形容的,但他的尊嚴直接地呈現在我們的眼前,使我們不得不敬拜他。關於自我認識,我們所提出的主要點,是不要自以為義,和倚靠自己的力量;反之,由於知道自己的空虛貧乏,就應該學習真謙卑。這兩件事主在律法中已經完成了;因為第一,他既聲明自己有發號施令的權威,就命令我們尊敬他的神性,並明定這尊敬所包含的是些什麼;第二,他宣布了他的義的法則(對這法則的正直性,我們的墮落邪僻的本性不斷地加以反對;又因我們的怠惰與無力為善,使我們的能力與那完全的法則相距甚遠),並以我們的無能和不義為有罪。再者,我們以前所說彷彿銘刻在各人心上的內心的律法,和我們從摩西的律法所學來的,多少是一樣的。因為我們的良心不容許我們沉迷不悟,乃在內心做我們對上帝應盡職責的見證人和規勸者,叫我們分辨善惡,當我們偏離職責的崗位時,它就會譴責我們。然而人既陷在錯誤的迷霧中,單憑著這種律法,難以理解何種敬拜是上帝所嘉納的,而對敬拜當然也就沒有正確的認識了。此外,他因自大和野心而得意洋洋,又因盲目自愛而不能看清自己,既不能謙虛,又不承認自己的不幸。上帝因鑒於我們的愚蠢頑梗,所以不得不給我們成文的律法;因自然律法過於模糊,於是藉明確的成文律法喚醒我們的怠惰,使我們在記憶上有更深的印象。
  二、我們不難知道從律法所要學習的是些什麼:上帝既是我們的創造者,對我們就有為父為主之權;因此他應受我們的榮耀,敬愛與敬畏。再者,我們不能因情感的橫決,而為所欲為;卻須聽從他的旨意,只做他所喜悅的事。其次,他所喜悅的,是公義與正直,他所厭惡的是不義;所以,如果我們不願以不敬的忘恩負義的態度背叛上帝,就必須一生行義。若我們惟有在把他的旨意置於自己的意志之上時,才能表示對他合宜的尊敬,那麼,謹守公義,聖潔,和純樸的美德,就是唯一合法的敬拜。我們亦不能借口自己無能,而希圖免罪,如同破產的債務人一般。我們不應該以自己的能力去衡量上帝的榮光;不管我們的品性怎樣,他永是一樣,與義為友,與邪僻為敵。因為凡他所要求的都是對的,所以凡是他要所求於我們的,我們都有服從的義務;至於我們的無能,那是我們自己的過失。假如我們被自己的情慾所束縛,在罪的控制之下,而不能自由地服我們的父,我們便沒有理由以無能為口實,替自己辯護,因為過失是在我們自己的內心,只能歸咎於我們。
  三、當我們在律法的教導之下已達到了這地步,就應該在同一教師指導之下,退而內省;在此我們可以學會兩件事:第一,把我們的生活和律法的義作一比較的時候,我們就會覺得我們所行和上帝的旨意相距太遠,所以不配保留在他造化中的地位,更不配做他的兒女。第二、從考驗自己的力量,我們會感覺自己的力量非但夠不上遵行律法,而且,簡直是完全無用。其必然的結果是對自己的力量不敢自信,而引起內心的焦灼和恐慌。因為良心受到不義的壓迫,不免隨即發現神的審判;認識神的審判必使人恐懼死亡。同時,我們的無能的證據使我們對自己的力量完全絕望。這些感覺都會產生自卑和頹喪的心情。因此人既然受到永死的威脅,並知道這是由於他的不義而來的,於是完全委身於神的仁慈,以之為唯一得救之道。既鑒於自己無力遵行律法的命令,對自己又完全失望,不得已乃向其他方面求救。
  四、主既不以使我們尊敬他的義為滿足,也就加上應許和炯戒,為的是叫我們有愛他的心,同時也厭惡不義。因為我們的心眼衰弱,僅僅道德的優美不足以促其注意,我們最仁慈的父乃以甜蜜的賞賜,吸引我們愛他和敬拜他。所以他告訴我們,他為有德行的人預存了賞賜,並叫服從他命令的人不致徒勞無功。反之,在他眼中,不義非但是可厭惡的,而且逃不掉懲罰;他又要報應一切藐視他的人。同時,為要以各種可能的動機催促我們向善,所以又應許我們,凡遵行他誡命的人。今生可以得福,來世更有永生;凡違犯他誡命的人,不僅今生受無窮災難,還要受永死的磨難。因為他的應許「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利18: 5)與他那相關的警告「犯罪的人,必要死亡」(徒18:4),無疑地是指未來的永生或永死。至於我們在聖經各處所讀到神的恩慈或忿怒;恩慈是指永生,忿怒是指永死。關於今生的禍福,律法有詳盡的條目。刑罰的制裁表示上帝那不能容忍邪僻的至聖至潔;而應許不僅表示他對公義的愛好,不能不加以獎賞;且亦顯明他奇妙的仁慈。凡我們所有的,既然都由他而來,所以凡他所要求於我們的,都是我們應償還的債,而債務的清還是不值得報酬的。所以當他應許對我們的服從——那我們所不視為本分而甘願履行的——施賜酬報的時候,他是減輕了他的嚴格要求的。關於這些應許對我們的效果已經說了一部分,其餘的且留到適當的地方再說。現在我們只要記得,律法的應許包含對義非常的讚揚,叫行義更顯明是多麼為上帝所喜悅;而附加刑罰的制裁,為的叫不義更顯得是多麼可憎;惟恐罪人沉溺在罪惡中,忘記了立法者的審判正在等待著他。
  五、主在頒行完全的義的準則時,各部分既都以他自己的旨意為本,就表明了他所最喜悅的乃是服從。這是很值得注意的,因人心的放肆,常常捏造各種儀式,希望得他的寵眷。這種宗教上的非宗教矯飾,是人性中固有的本質,曾經在各時代,甚至在現代,也暴露出來;因為人們常歡喜利用不合乎上帝之道的方法,去達到正義,因此在一般所謂善工中,律法的訓誡所佔的地位很有限,人所捏造無數的東西幾乎佔據了全部地位,但是摩西的目的,若不是要抑制這樣的放縱的話,他在公布律法以後,為何對百姓這樣說:「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主你上帝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呢?(申12:28,32)他以前聲明過,他從主所領受的法令和儀式,在列國看來,是他們的智慧和聰明,他又說:「你只要謹慎,殷勤保守你的心靈,免得忘記你親眼所看見的事,又免得這事在你一生中離開你的心」(參申4:5,6, 9)。上帝既然預先料到若非強力制止,以色列人是不會安分的,他們雖有了律法,仍然會力圖製造各種新的義,與律法所要求的義不合,所以他聲明,他的話包含完全的義,雖然這原足以防止他們越軌,但他們畢竟犯了那明令禁止的擅為的過失。這對我們有什麼相干呢?我們也受這命令所約束;上帝所聲明的律法包含完全的義,無疑是永遠不改變的;然而我們卻不以此為滿足,還是苦心不斷地虛構,且行別的善工。補救這過失的最好辦法,是要經常反省以下各點:上帝將律法賜給我們,為的是要將完全的義教訓我們;律法所教訓的義只是與神的旨意相符合的義,所以欲以新的善工去邀上帝的恩眷是徒勞無功的,因為只要服從才是合法的敬拜;追求任何偏離上帝律法的善工,即是一種對神的真義的不能容忍的褻瀆。奧古斯丁所說的很對:他有時稱對上帝的服從為一切美德之母和保護者,有時候稱之為一切美德之源。
  六、到了我們解釋神的律法之後,我們才會更加明白它的任務和功用。然而在逐條討論以前,我們對有助於一般的認識之點,應先加以研究。第一,我們當知道,律法不但是叫我們的生活依從外表的正直,還要依從內心和靈性上的義。雖然大家對這一點都不能否認,但確實注意的人卻很少。這是由於他們不顧及立法者,實則律法的性質是應該按他的性質來估計的。如果一個國王以命令禁止人民姦淫,暗殺或偷竊,我承認任何人如僅在心裡有姦淫,謀殺,或偷竊的動機,而不明犯任何一項,是不會受刑律處罰的。這是因為世間立法者所注意的僅及於外表的行為;只要沒有犯罪的行為,就不算是違犯禁令。但上帝的觀察無微不至,他重視內心的清潔,多於外表的行為;他禁止姦淫,謀殺,和偷竊,連情慾,忿怒,仇恨,和貪婪,欺騙等罪惡,也一併禁止。因為他是一位屬靈的立法者,他的命令不只對身體,也對靈魂有效。靈魂的謀殺就是忿怒和仇恨;靈魂的偷竊就是私慾和貪婪;靈魂的姦淫就是情慾。或許有人說,人的法律也將明知故犯的企圖和意向,與無意偶犯區別,這個我當然承認;但法律所注意的企圖和意向,是那些已經在外錶行動上表現了的。他們查究每一行為的意向,但沒有細察那內在的思想。所以,只要一個人禁戒不在外錶行為犯法,就算滿足了人的法律。反之,神的律法既是針對人心而設的,遵守神律的主要條件,就是要各人做到正心誠意。然而普通一般人暗暗藐視律法,即令當他們的眼,手,足,以及全身各部,都表示多少遵守律法時,其實他們的內心完全遠離律法;他們以為在上帝面前所行的,若是瞞過人就得了。他們聽過誡命說,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竊。他們並沒有持刀殺人,從不和娼妓來往,也沒有奪取他人的財產。這一切都是對的;不過他們的心靈充滿殺人的念頭,他們有盛熾的情慾,他們窺伺他人的財產並謀吞併。這們他們就缺乏了律法上所需的主要條件。這麼大的愚蠢是從那裡來的呢?豈不是由他們不顧及立法者,而使義適應自己的私慾而來的么?保羅極不贊成這些人,他證明「律法是屬乎靈的」(羅7:14),這是指律法不僅需要心靈,知識,和意志上的服從,而且需要如天使一般的純結,這純潔是在洗凈了一切肉慾的玷污而有的完全屬靈的香氣。
  七、我們說這就是律法的意義,並不是加上了新的解釋,而是遵從那位最好的律法解釋者基督的指示。百姓既由法利賽人習染了腐化的思想,以為誰在外錶行為上沒有違法的事,就算遵行了律法,因此基督駁斥這極危險的錯誤,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就是犯了姦淫;凡仇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凡對弟兄懷恨在心的,難免受審判;凡因爭鬧而心懷怒氣的,難免受會堂的公斷;凡以惡語謾罵而致動怒的,難免受地獄的火」(參太5:22, 28)。那些不明了這些事的人,假稱基督只是另一位摩西,是福音律法的頒行者,以補摩西律法的不足。因此有一句關於福音律法的完全的格言,說,福音律法遠優於舊律法;這格言從多方面看都是很有害的。在我們把十誡作一次總檢討時,從摩西自己的話可以知道,這是多麼侮辱了神的律法。這話是把舊約諸聖的聖潔,看為去虛偽不遠;這使我們離開義的永遠準繩。但要糾正這個錯誤並沒有什麼困難。他們揣想,基督對律法有所增加,其實他不過是清除了律法從法利賽人沾染來的虛偽與毒酵,恢復到原來的真純。
  八、第二點即是,誡命和禁令所含的意義,總是比語文所表示的更多;但這原則須有限度,免得我們藉此隨便曲解聖經。有些人由於濫用這種自由,或使人輕視律法的權威,或使人因無法了解律法的意義而失望,所以若可能的話,我們必需找一條正確不移的路線,以達到上帝的旨意。我們應該研究所作的解釋超過字句的範圍應當有什麼限度,好使它顯明不是把人的私見加到神的律法上面,而是對立法者聖潔純正的意義作忠實的解釋。其實所有誡命都很明顯地常用以部分代表全體的提喻說法,所以若把律法的解釋局限於字句上的窄狹意義的,就難免成為笑柄。這樣,以冷靜的頭腦去解釋律法,會超出字面的意義;但除非規定一個原則,這究意要到什麼程度,就很難說了。解釋訓誡的最好準繩,是注意這訓誡的目的;每個訓誡應當從頒布律法的目的來看,比如,每一個訓誡要不是命令式的,即是禁止式的。若我們考慮訓誡的目的,就會立刻看到這兩種方式的意義;和第五條誡的目的為要尊敬上帝所指派的人。這個訓誡的實質,是要我們尊敬凡上帝認為優秀的人,才可以得上帝喜悅;如對他們存輕視侮慢的行為,便為上帝所厭惡。第一條誡命的目的,即是惟有上帝應受敬拜。這個訓誡的實質乃是說,上帝所嘉納的真敬虔,就是對他的崇拜,而他所厭惡的是不敬虔,照樣,在每條誡命中,我們要首先研究它的對象,然後研究它的目的,直到發現什麼是這立法者所喜悅的,什麼是他所厭惡的。最後,我們必須從誡命中,引出相反的結論,有如下述方式:如果這是上帝所喜悅的,與這相反的,必是他所不喜悅的;如果這是他所不喜悅的,與這相反的,必是他所喜悅的;假如他命令這個,必定禁止與這相反的;假如他禁止這個,他也必定命令與這個相反的。
  九、現在我們在這裡所約略暗示的,將在解釋誡命的時候,再詳細地發揮。上面所提及的,本已經足夠了,只有最後一點,或許沒有完全了解,即或了解了,或許似乎不大合理,還需確切的證實,命令做好事即是禁止做壞事,這是每人都承認,用不著證明的。禁止犯罪,即是命令為善,這是常識所承認的。譴責罪惡,即是旌獎道德。然而這一般的說法,還不足以表達我們的意見。因為常人都以為那與惡相反的善,不過是不為惡;我們卻認為還得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地履行那與惡相反的義務。比方說「你不可殺人」這一條誡命,一般人的見解都以為不過是說,我們不應該有損傷別人的行為,和犯這罪的意向,但我認為它還包含有積極的意義,就是我們應盡一切可能,保全我們鄰舍的生命。這不是沒有根據的,我可以用下面的方式來證明:上帝禁止我們危害我們弟兄的安全,因為他希望我們重視他的生命,所以他同時要我們有愛心,以愛來保存生命。因此訓誡的目的常告訴我們,什麼是命令我們行的,而什麼是禁止我們行的。
  十、上帝為什麼以不完全的訓誡,而僅局部地暗示他的旨意,這有許多理由已經被人提出了,但我所最滿意的是下面的理由。人類對自己的罪行,除非是非常顯著,無法隱瞞,總要以似是而非的借口來掩飾;所以在每種過犯中,他以最兇惡和最討厭的過犯為例,使我們對每一種罪的厭惡,有更深刻的印象。對罪惡的意見我們常常被騙,以為罪若是秘密的,就不足介意。主打破這一切託詞,叫我們慣於把許多罪惡,歸於總項目之下,以代表那種過犯的可厭性。比方,忿怒與仇恨,從名稱上論,並不算為罪大惡極;但在「殺人」這一名稱下,就更加覺得這罪在上帝面前是如何的可惡;因為受他的譴責的影響,於是對從前我們所認為輕微的過犯,會更加認識其嚴重性。
  十一、第三,我們要考慮為什麼神的律法分為兩板;聖經常常嚴肅地提到這一點,在聰明人看來,不是沒有目的的。我們有一項理由,可以除掉這個問題的疑難。上帝把他的律法分為兩部分,包括完全的義:第一部分是關於宗教的本分,特別是指對上帝的敬拜;第二部分是指仁愛的本分,這是關於人事的。義的第一個基礎即是敬拜上帝;如果這一個基礎破壞了,其他的義,猶如敗瓦頹垣,四分五裂,便不足數了。你雖沒有偷竊和劫掠的行為,如果你不敬地,兇惡地詐取上帝應有的榮光,你還有什麼義可言呢?你雖沒有淫亂污穢你的身體,卻褻瀆了上帝的聖名;你雖沒有殺人,卻儘力毀滅對上帝的一切記憶;這算是你的義嗎?可見沒有宗教而以義誇口,是毫無效用的;正如一個無頭的屍體,是何等難看啊!宗教不僅是義的頭,乃是使義生長的靈魂;因為沒有敬畏上帝的心,人與人當中就沒有公道和仁愛了。所以我們認為敬拜上帝是義的原則與基礎,因為若沒有義,人的一切所謂公道,節制,在上帝看來,都是沒有價值的。我們也稱它為義的靈魂,因為人若尊重上帝為是非的裁判者,他們靠敬拜上帝,才可以彼此公平相處。所以他在第一板律法中,以宗教的本分和虔敬教導我們,叫我們敬拜他;在第二板中,他規定人在社會中的本分,這本分是由敬畏他的名所引起的。按照福音所告訴我們的,我們的主因此指示說,全部律法的要點有二:即以全心,全意,全力愛我們的上帝,其次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兩部分的律法,我們知道一個是關於上帝,另一個是關於人。
  十二、然而全部律法確包括在這兩個要點裡;上帝為摒除一切推諉的口實起見,在十誡中一方面說明我們尊敬他,愛他,和敬畏他的事,一方面又吩咐我們怎樣為他的緣故實行愛人。研究誡命的分類並不是無益之舉,但當牢記,這律法的分類,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研究,我們不必與那些持異議的人爭論。但我們非研究這個題目不可,以免讀者鄙視,懷疑,以為我們所採取的分類是標奇立異。律法分為十條誡命是毫無疑義的,因為這是由上帝自己的權威所建立的。問題的關鍵,不是在誡律的數目,而是在分類的方式。有些人的分類法是以前三條為第一板,以其餘的七條為第二板;關於偶像的一條,本來明明是主所分立為一條的誡命,他們卻把這一條刪去,或至少是把它隱藏在第一條中。第十條是禁貪愛鄰舍的財物,他們卻把它強分為二。我們就要指出,這樣的分類法,在以前純潔的世界是沒有聽過的。還有人與我們一樣,把前四條列入第一板,然而他們以為第一條誡命只是應許而已,卻沒有訓誡的意義。我認為摩西所說的十條是指十條的戒律。我也認為那數目的排列,是非常恰當。除非我為明白的理由所說服,那麼讓他們堅持自己的意見,我卻要採取那我認為可取的意見:就是說,他們當作是第一條誡命的,我以為只是全部律法的導言,導言以下的四條是屬於第一板,六條是屬於第二板,正如我們以下所列的次序。俄利根認為這個分類,在他的時代似乎業已普遍地被採納,而毫無爭論。奧古斯丁也和我們所見的一致;當他向波尼法修(Bonifacius)列舉十誡的時候,是照下面的次序:唯有上帝應受虔誠的敬拜;不可敬拜偶象;不要妄稱上帝的名。他以前曾另外提到安息日的一條有預表性的訓誡。不錯,他為了一個小小的原因而在另一節表示贊成前項的分類,就是把第一板分為三條誡命,因三的數目恰好代表三位一體的奧秘。但在同一地方,他又明明表示寧願採用我們的分類。除了這些作家以外,還有那位寫關於馬太福音的論文而未完成的作家,也贊同我們的意見,約瑟夫無疑是按照當時一般的意見,而把每板分為五條誡命,這是與理性不合的,因為這把宗教和仁愛的分別,混為一談;也和主所證實的相衝突——他在馬太福音,把孝敬父母一條放在第二板,現在讓我們聽一聽上帝自己所說的話罷。
  第一條誡命
  我是主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十三、你是否把第一句看為第一條誡命的一部分,或是分開來讀,在我看來都是無關重要,只要你承認它是全部法律的導言就行了。訂立律法所注意的第一件事,即是防備人因藐視而加以廢棄。所以上帝為維護他所將頒行的律法的尊嚴,永不被人玩忽起見,特將一種三重的論據來批准它。他首先確立他發命令的權威,叫他的選民絕對服從。他又以恩典的應許,引他們追求聖潔。他提醒他對以色列人所施的眷顧,若他們的行為與此不合,他將定他們忘恩負義的罪。主(或耶和華)一名稱是表明他的權威,和合法的統治。因此,如果萬有是本於他,依靠他,那麼,萬有都歸於他乃是合理的,這一點與保羅所說的相合(參羅11:36)。所以僅僅由於這一句話,我們就完全伏在神的權威之下;我們既不能離他而生存,那末,若想擺脫他的統治,就未免太怪異了。
  十四、他在證明了有權命令,有權叫我們服從以後,為免好像只是以強制的方式約束我們,於是對我們循循善誘,告訴我們他自己是教會的上帝。這所指的相互關係是包含在以下的應許中:「我是他們的上帝,他們是我的子民」(耶31: 33)。因此基督藉上帝的聲明,說他是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上帝,證明他們的永生(參太20:32)。所以他等於說,我已選你們為我的子民,不但使你們今生蒙福,而且要賜你們來生無量的厚福。這個恩典的目的,在律法許多地方都有表示;因為上帝以他的仁愛,把我們列入他的子民之中,所以摩西說:「他揀選了我們,做他自己特別的聖潔子民,去遵行他的誡命」(申7:6;14:2;26:18)。於是有以下的勸告:「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 11:44)。先知由這兩個意見,引出了上帝這樣的規勸:「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我既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瑪1:6)。
  十五、其次他說他的仁慈,這仁慈,當我們愈認識忘恩負義是罪時,便愈感動我們。他提醒以色列人新近經驗的恩惠,因為這恩慈的神跡和偉大值得永遠紀念,以致對後代也有影響。此外,這種經驗,在律法將要公布之時的情況下,更為適合;上帝暗示他們從奴役中被釋放,為的是叫他們以服從尊敬的心,事奉那釋放他們的主。為使我們專心崇拜他,他常常以某些形容詞用在自己身上,使他的聖名和一切偶像或虛偽的神判然不同。我以前說過,我們容易趨向虛妄,以致一提到神的名,我們就容易想入非非。所以上帝為挽救這種邪惡,就以某種稱號推崇他的尊嚴,使我們不致陷於愚妄,並且防範我們,使我們不致捏造新神祗,以偶像代替活上帝。因此先知在要尊稱上帝時,就常以他對以色列民所顯現的特性形容他。他被稱為「亞伯拉罕的上帝」,或「以色列的上帝」,或說他「在基路伯當中」,「在聖殿中」,或「在耶路撒冷」,(出3:6;摩1:2;哈2:20;詩80:1;99:1;賽35:1,16)等類似的說明,不是將他限於任何一個地區,或任何一個民族;乃是要使信徒的思想集中注視上帝;上帝在和以色列人所訂的約中就已經表示自己,所以若稍偏離了那個範疇,便不相宜。因此可以斷言,聖經提到猶太人被拯救之事,是要引起他們以更誠懇的心,事奉那有權要求他們服從的上帝。免得我們以為這與我們沒有關係,我們應當考慮,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乃屬靈奴役的預表,我們都是在這奴役之中,直到我們天上的拯救者以他大能膀臂拯救我們,引我們進入自由之國。所以,正如從前他恢復分散的以色列人對他的敬拜時,他就把他們從埃及法老專制淫威之下拯救出來,同樣,現在他也把那些蒙他自稱是他們的上帝的人,從撒旦致命的轄制下——即是以色列人肉體的奴役所象徵的——拯救出來。因此,每一個人都應該聽信律法;這律法是來自萬王之王,他是人類和萬有的根源,所以萬有當把他看為惟一的歸宿。我敢說,每一個人都應該歡迎這位立法者;人是為要服從他的命令而被揀選;人從他的仁愛希望得著豐富的屬世恩賜,和不朽生命的榮耀;他也知道自己脫離死亡的魔爪,乃是靠他奇妙的大能和憐憫。
  十六、上帝在堅立了他律法的權威以後,乃宣布他的第一條誡命,就是除他以外,我們不可有別的神。這條誡命的目的,是指明上帝為惟一無二的至尊;在他的子民中,他必有無上的權威。為達到這一個目的,他叫我們遠離一切使我們抹殺上帝神聖光榮的不敬和迷信;為這同樣的理由,他要我們以真實的虔誠敬拜他。誡命中所用的「有」字,即是說,我們一有了上帝,就有了那一切屬於上帝的;他禁止我們不可「有」別的神,所指的就是因為他不容許我們把那屬於他的,轉移到其他的神。雖然我們對上帝有無數的本分,但這些本分他大體上可分為四類:(一)崇拜和良心上的精神服從,(二)信靠,(三)祈求,(四)感謝。我所謂崇拜,是指他從服從他尊嚴的人所接受的尊崇和敬拜而言。我把良心對律法的服從歸於這一部分,不是沒有理由的(譯者注,原作法文版有:我們對他的尊敬是精神上的,是對一位有權統治我們靈魂的君王的尊敬)。信是由於我們因認識他的完全而對他發生的信任;我們既然把一切智慧,公義,權力,真理,和良善都歸於他,就只在和他有來往才認為自己有快樂。祈求是我們內心的呼籲,是出於必然和迫切的需要,而求助於他的實信與援助。感謝是感恩,就是把因一切幸福而發的歌頌都歸於他。主既不許把這些本分的任何一部分,轉移到別的對象,他便吩咐我們把這些都歸給他自己。僅僅不敬拜其他的神還是不夠,也不可效法那卑鄙的輕侮者,以侮慢的態度對付一切宗教。要遵守這一條誡律,必先以真宗教引導我們的心歸向活上帝;他們既有了認識了他的知識,就能讚美,敬畏,崇拜他的莊嚴,接受他所賜的幸福,時刻懇求他的幫助,承認和稱讚他工作的偉大,並以此為我們生命行動的唯一目的。我們也必須謹防腐化的迷信,如同有些人的心思因迷信離開上帝,而隨從多神。若我們以一位真神為滿意,就應當牢記從前所講的,要遠離一切假神,不要把單獨屬於真神的敬拜,分給假神。即令減去他一小部分的榮耀,都是有罪的;凡他所有的,應完整地歸於他。「在我的面前」一句,是增加了犯罪的嚴重性的,因為我們若以自己虛構的思想去代替他,將引起他的忿怒和嫉妒,正如一個不貞潔的女子,若把她的姦夫公開地帶到她丈夫的面前,自然更要激起丈夫的忿怒一般。所以上帝以權能和恩典,證明他如何愛護自己所揀選的子民,為使他們不反叛起來,就警告他們說,他必不放過他們敬拜假神的褻瀆行為。若有人自揣他的背叛行為可以逃避上帝的耳目,這是僭妄之極了。反之,上帝說明,我們所計劃的,所企圖的,和所行的一切,對他都是了如指掌。所以如果希望我們的宗教得到上帝的嘉納,就當存無愧的良心,不可有絲毫反叛的思想。因為他要我們將他神性應得的光榮,完整而不玷污地歸給他,不但是在外表的承認上,也是在他那能察及我們內心深處的眼中。
  第二條誡命
  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們
  十七、在前條的誡命中,主既然聲明他是唯一的上帝,除此以外,不應該虛構或敬拜其他的神,所以在這條誡命中,關於他的性質,和對他應有的敬拜,有更明顯的說明,叫我們不敢以任何形式去想像他。所以這條誡命的目的,是禁止以迷信的儀式,污辱對他合法的敬拜。總之,他要我們完全脫離凡俗的禮儀,就是我們愚蠢的心照本身的魯鈍去想到上帝而慣於制定的;因此他叫我們按他所應得的去服事他,即他所規定的屬靈敬拜。他指出這類過犯中最大的是有形的偶像崇拜。這條誡命包括兩部分。第一部是禁止我們隨便使那不可思議的神成為我們感官的主體,或以任何可見的形像代表他。其次,是禁止我們崇拜任何偶像。他也簡單地把一般迷信的民族所誤加於他的崇拜逐一述明。關於天上的形象,他所指的是日月星宿或鳥類等;他在申命記第四章所說明的,是鳥類和星宿(參申4:17)。如果我不明知有人把這句話指為天使的話,我就不必提這一點了。其他細節,沒有說明的必要,我都從略。在第一卷(第十一和十二章)我們已經充分地證明了,一切人所捏造的有形神像,都與神的本性相反;一旦偶像介入,真實的宗教就墮落腐化了。
  十八、所附加的懲罰,對喚醒我們應有很大的影響。他這樣警惕我們:
  我主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及於千代。
  他這樣說是宣言:我們應該惟獨皈依他。他為此而宣布他的權力,這權力他絕不容許人無虞地加以藐視或低估的。此處用以指上帝的希伯來文「以勒」(El),是形容他的力量。其次,他稱他自己「是忌邪的上帝」,不容許有其他的神和他競爭。第三、他宣告凡把他的尊嚴和榮耀,轉移與偶像或受造之物身上的人,他將予以報應;不僅犯罪的本人眼前受報,而且要懲罰及三四代的子孫,就是摹仿他們祖先所行不義的那些人。正如他向凡遵行他的律法和愛他的人永施恩澤,且及於他們的子孫。上帝對我們常以丈夫的地位自比,因為他在接受我們進入教會時與我們發生的關係,正如夫婦的神聖結合,必須由雙方的貞潔來維持這個關係。他對我們說盡了忠信丈夫的本分,所以他也要求我們盡夫婦間互愛和貞潔的本分,即是不要我們把靈魂賣給撒但,情慾,和不潔的肉慾。所以當他指責猶太人背教的時候,他責他們不該丟棄貞操,而為淫亂所污染(參耶3:1,2;何2:2)。正如一個丈夫自己越真純貞潔,在看見妻子的愛情轉移到情敵身上之時,越覺忿怒。同樣,上帝在真理上把我們許配給他,如果我們忽視了夫婦間貞操的義務,為色慾所污染,尤其是以迷信破壞對他的敬拜的完整,他就會極其忿怒;因為這樣的行為,不但違反了婚姻中所保證的信誓,而且是以精神上的淫行玷污自己的靈魂。
  十九、「由於父親的不義,罪及三四代的子孫,」他這樣的嚴厲警告到底是什麼意義,我們當加以研究。把他人應得的懲罰,加到無辜的人身上,是不合乎神的公道的,而且上帝自己宣言:「兒子不必擔當父親的罪孽」(結18: 20)。但是關於對祖先過犯的懲罰延及後世的這種講法已經不只一次。摩西常說,「上帝追討人的不義,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民14:18)。耶利米也說, 「你施慈愛與千萬人,又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他後世子孫的懷中」(耶32:18)。有人想勉強解答這個困難,以為這話是限於今世的處罰;如果子孫因父母的罪孽而受罰,不是沒有理由的;因為這對於受害人的拯救頗有助益。這當然是好的。以賽亞曾斥責希西家說,因他所犯的罪,他兒孫的國要滅亡,而他們要被擄(參賽 39:7)。法老和亞比米勒家的受苦,是因亞伯拉罕所受的侮辱(參創12:17;20:3)。但用這些例子來解決這問題實非恰當的解釋,而只是遁辭。因為在此處和在其他類似的地方,主所警告的懲罰很大,不能限於現世。所以我們應該明白,上帝的咒詛並不限於不敬者本身,且牽涉到他的全家。做父親的,既沒有上帝的靈,就只有過一種最卑污的生活;兒子因父親的不義,勢必也為上帝所擯棄而同趨滅亡;孫與曾孫,都同屬可鄙棄之人的後代,也墜入毀滅懸崖;除此以外,還有什麼希望呢?
  二十、首先讓我們研究這種處罰是否合乎神的正義。如果整個人的本性是應該定罪的,我們就知道,那些沒有蒙上帝恩眷的人,只有等候毀滅而已。然而他們的滅亡,是由於自己的不義,不是由於上帝不公道的忿恨,也沒有餘地好抗議,為什麼他們不能和別人一樣,得到上帝的救恩。不義之人的家多代不蒙神恩既然是他們應得的懲罰,這樣,誰能控訴上帝,說他不應該施行這公正的報應呢?但在另一方面主說,父親犯罪應受的懲罰不可及於兒子。請注意在那地方所討論的是什麼。以色列人經過無數的災難以後,開始流行著一句諺語:「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齒也酸倒了」(結18:2);他們也以這句諺語暗示,他們父母所犯的罪,其刑罰都加到無辜的兒子身上;這是由於上帝的忿怒,而不是出於公義。但先知對他們說,事實不然,他們受懲罰乃是由於自己的過犯,因邪惡的父親的罪而刑罰公義的兒子,這與神的義既然是不相容的,也是不能在本誡命的警戒中找到的。上帝從不信者的家撤去他的恩典,他真理的亮光,和其他得救的工具,是應驗了我們所討論的刑罰的話,那麼,受蒙蔽與遺棄的兒女跟他們的祖先陷於同一情況,這就是所謂兒女擔當父母的罪。然而他們在今生受災殃,最後永遠沉淪,這是上帝公義的懲罰,不是由於他人的罪過,乃是由於他們自己的不義。
  二十一、在另一方面,上帝又應許把他的仁慈推廣到千百代,這在聖經中是常有的說法,而且包含在和教會所立的法中:「我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創17: 7)。關於這一點,所羅門也說:「行為純正的義人,他的子孫是有福的」(箴20:7);這不但是由於宗教教育一種不小的影響,而且是由於上帝在約中應許對義人的家永遠賜福。這對信徒是安慰,而對惡人卻是恐怖;因為,如果上帝雖在人死後,仍記憶義與不義,甚至賞善罰惡均及於後嗣,那麼,對犯罪者和為善者本身,更是賞罰不爽了。罪人的子孫有時候變好,信徒的子孫有時候變壞,這對我們的論據當然沒有損傷;因為立法者決沒有打算在這件事上定下一個一成不變的規章,而減削他的選擇自由。這個譴責,雖不常常見諸事實,但並非徒然無效;這足以安慰義人,恐嚇壞人,因為正如今世,雖多人一生不受罰,但處罰幾個惡人,即足以證明神對罪惡的忿怒,和今後他將審判一切罪人。同樣,當上帝因父親的緣故施憐憫,賜福給那人的兒子,也是證明他將永遠加惠於忠誠敬拜他的人;當他處罰惡人的兒子時,他也是警惕大家;他將永遠降災於罪人。這件事的必然性就是他在本節中所著重的。他也附帶暗示他偉大的仁愛:他的仁愛及於千代,而他的報應不過三四代。
  第三條誡命
  不要妄稱主你上帝的名
  二十二、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我們尊他莊嚴的名為聖。這個命令的實質,是不要我們僭妄或褻瀆地濫用他的名。這一個禁令,也暗示一個命令,就是要我們謹慎而虔敬地維持聖名的莊嚴。所以當我們想到或說及上帝和他的奧秘的時候,我們在思想和言語上應存最大的敬意,不可有絲毫不敬的態度。有三宗事是我們應當小心遵守的:第一,不論我們想什麼,說什麼,我們應該尊重聖名的優越和崇高。第二,我們不能鹵莽和倉皇地,因野心,貪婪,或遊戲地濫用他的聖道和可尊敬的奧秘。這些既有他聖名的尊嚴的印象,我們就應該崇敬。最後,我們不應該像一些可憐的人所慣做的,對他的工作加以侮辱或貶損;我們每逢提到他的工作時,就當頌揚他的智慧,公道,和良善。這就是尊他的名為聖。若不如此,便是有罪的濫用,因為是超過了惟一合法使用的限度;雖沒有別的影響,但卻虧欠了聖名的尊嚴,而逐漸養成了侮慢的態度。隨便妄用他的聖名已屬犯罪,那麼,把神的名用來助長巫術的迷信,用作可怕的咒詛,非法的邪術,和其他不敬的咒語上去,豈不更是罪大惡極嗎?這誡命主要之點是指妄用聖名起誓乃濫用聖名最可厭惡的一個例子;這使我們對褻瀆聖名感到更大的恐怖。這一條戒律是關乎對上帝的敬拜,和尊敬他的名,不是關於人類一般所應遵守的義,是很明白的;因為定妄作見證,妨害社會之罪的,是在第二板;假如這條誡命是關於民事的本分,那便是多餘的重複了。此處,律法的分類確需要如此做,因為上帝把律法分為兩板,不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我們可以斷言,在這條誡命中,他是證實自己正當的權利,維持己名的神聖,而不是教導人們相互間的義務。
  二十三、首先我們要說明什麼叫發誓。發誓是求上帝作證,以證明我們所宣稱的屬實。至於咒詛,顯然是侮辱上帝,值不得與發誓相提並論。發誓如果行之得當,也是一種對神的敬拜,在聖經上有許多地方可以證明;正如以賽亞預言亞述人和埃及人蒙召,在以色列人與主所立的約上有分,說:「他們將說迦南的方言,指著萬軍的主起誓」(賽19:18)。這裡說對上帝起誓,是指對宗教的承認。他又說到上帝之國的擴張:「在地上為自己求福的,必憑真實的上帝求福;在地上發誓的,必指真實的上帝起誓」(賽65:16)。耶利米說:「他們若殷勤學習我百姓的道,指著我的名起誓,說,我指著永生的上帝起誓,正如他們從前教我百姓指著巴力起誓,他們就必建立在我百姓中間」(耶12:16)。求他的名為我們作見證,即是對上帝承認我們的宗教。因為我們這樣作是承認他為永遠不變的真理,我們求他為真理作證,因為他不但是真理最好的見證者,而且是真理惟一的護衛者,又能揭破一切隱藏的事;總之,他是人心的尋覓者。當我們沒有人證的時候,可以求他替我們作證,特別是那些隱伏在良心中的事,非有他的見證不可。所以上帝對那些用假神的名義起誓的人極為忿怒,因這證明他們是公然地背叛他。「你的兒女離棄我,又指著那不是神的起誓」(耶5:7)。他所指的懲罰,足以證明這種罪行的嚴重,他說:「我要剪除那指著上帝起誓,又指著瑪勒堪起誓的人」(番1:4,5)。
  二十四、我們既知道,上帝的旨意是要我們在起誓中尊敬他的聖名,我們就應當特別小心,免得反尊敬為褻瀆。若有人以他的聖名起假誓,這對他是很大的侮辱;所以律法稱它為褻瀆(參利19: 12)。如果他的真理被毀滅,上帝所存留的還有什麼呢?而他也將不成其為上帝了。然而當我們使他為虛偽作證人時,他的真理自然被毀滅了。所以當約書亞要亞干招認時,勸他說:「我兒,我勸你將榮耀歸給主以色列的上帝」(書7:19)。這即是說,如果以他的名發假誓,就是不尊敬主。這也沒有什麼稀奇,因為我們若這樣作,就是以虛偽玷辱他的聖名,這種勸告是當猶太人受命起誓時所慣用的,這從法利賽人在約翰福音所說的語句看得出來(參約9:24)。聖經上所用的起誓方式,也足以警告我們:「永生的上帝」(撒上14:45),「願上帝重重的降罰與我」(王下6:31),「我呼籲上帝給我的心作見證」(林后1: 23);這都是說,如果我們犯發假誓的罪,而求上帝替我們作見證,這就是自求他的懲處。
  二十五、即令所起的誓是真的,若在不必要的時候隨便亂用,對上帝的聖名也是侮辱。因此,僅禁戒不發假誓還是不夠,除非我們也記得,發誓不是為自己一時的高興,乃是由於不得已;在不需要的時候濫發誓言,就是不法的。我們不能以發誓為必須要有的,除非是為了宗教或愛心的緣故。在今日這種隨便發誓的罪行流行甚廣;而更難容忍的,是因犯的太多,以致再不把它當為罪行;不過在神的審判台前,卻不是一宗小小的過犯。在閑談中,上帝的聖名已普遍地被褻瀆,這種僭妄的罪既然行之已久,未受懲處,人就不把它看為有罪了。但神的命令還是有效的,制裁還是不放鬆的,將來必有一天對那些妄用聖名的人,加以嚴格的懲罰。還有一種行為也干犯這條誡律:如果我們用上帝僕人的名替代上帝自己的名起誓,就是不敬神,因為我們把神應得的榮耀歸與他們。但上帝特別命令我們用他的名起誓(參申6:13),並特別禁止我們以別神的名起誓(參出23:13),這不是沒有理由的。使徒也證實了這一點,說:「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然而因為上帝沒有比自己更大的可以指著起誓,就指著自己起誓」(來6:13,16)。
  二十六、重洗派起誓的限制仍不滿意,他們更進一步地禁止一切起誓,認為基督對起誓是一律禁止的。他們引聖經的話:「我告訴你們,什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 34,37)。按照這種解釋,他們是把基督立於和父反對的地位,彷彿他來到世間,是要廢除父的命令。因為在律法中,,永恆的上帝非但准許起誓,把起誓看為合法的事,而且在必要的時候,他還吩咐人起誓(參出22:11)。可是基督說:「他與父原為一,」又說,他行事無非是按照「從父所受的命令,」「他的教訓不是他自己的」(約10:30,18;7:16)。這是怎麼說的呢?他們以為上帝現在禁止他以前所認可和命令的,豈不是自相矛盾嗎?然而基督所講的話確有若干困難,我們不得不加以檢討。若我們不注意基督的用意,及他當時討論的問題,就無法接近真理。他的目的既不是廢弛律法,也不是限制律法的範圍,只因律法為文士和法利賽人的誤解所敗壞,他不得不恢復它原來的真意義。如果我們記得這一點,就不會說基督反對一切的起誓;他所反對的只是那些違犯律例的起誓。當時一般人的風氣只圖避免偽誓,但律法所禁止的不僅是偽誓,凡一切虛浮多餘的誓言,都在禁止之列。所以,那能給律法最確實的解釋之主告訴他們,不但發偽誓,就連起誓也是有罪的。什麼是有罪的起誓呢?就是輕易的起誓。凡律法所認可的起誓,他都不反對。他們指耶穌所說「什麼誓都不可起」的話,特彆強調「什麼」兩個字,以為所提出的是很有力量的論據;其實基督所指的,不是起誓的本身,乃是在那裡所提的起誓的方式。因為他們的錯誤,一部分是以為指著天地起誓,並沒有妨礙上帝的聖名。所以主進而擯除他們的一切託詞,叫他們不要以為指著天地作見證,就可以逃避妨礙上帝聖名的罪。在這裡有一點必須說明的,人雖藉著生命的光起誓,藉著所吃的飲食起誓,藉著所受的洗禮,或由神的寬大而領受的其他恩賜起誓,雖然沒有提到上帝的聖名,還是間接地藉著上帝起誓。基督禁止指著天地和耶路撒冷起誓,並不是像一般人所妄想的,以為他是為要糾正迷信,乃是為要駁斥那些詭辯派的謬論;他們以為間接起誓並不為罪,也不算是污辱上帝的聖名;其實他的聖名是刻在他的一切恩賜上的,但如果以人,死人,或天使代替上帝,如同拜偶像的民族,為阿諛國王而以他的生命或精靈起誓,情形就兩樣了;這樣將受造之物神化,適足以貶損唯一真神的榮辯光。當我們用上帝的聖名,只為證實我們自己的話,雖然是用間接的方式,可是一切無價值的起誓都有損上帝的尊嚴。基督為摒除一切放縱行為的託詞,所以禁止一切起誓。雅各用意也是相同(參雅5:12),他用了我所援引的基督的話;因為這種有損上帝的聖名的僭妄,風行一時,成為習慣,如果你說「什麼」兩字是指起誓,彷彿凡起誓毫無例外地都是違法,那末,所謂「不要指著天,也不要指著地」等語,究意是什麼意義?這些話分明是駁斥猶太人用以掩飾自己罪行的狡辯。
  二十七、所以,通達人不至於再懷疑主在那段經文所斥責的只限於律法所禁止的誓。他雖然是完全生命的模範,但他在必要之時亦作誓言;他的門徒無疑地在一切事上都服從他,在這宗事上也學他的榜樣。如果一切的起誓都被禁止,誰敢說保羅還願意發誓呢?當必要的時候,他毫不猶豫地起誓,而且有時候還加上咒詛。不過有一個問題還沒有解決;有些人認為只公共宣誓不在禁止之列,好像我們奉行政長官之命所宣的誓,又如君主在批准條約時常用的誓,人民表示效忠國王的誓,以及士兵的宣誓等。保羅為證明福音的尊嚴所起的誓,也應當屬於這一類;因為使徒們在執行任務上的身份不是私人的,他們乃是上帝所用的公僕。我不否認這一類的宣誓是最穩妥的,因為他們最為聖經所許可。一個長官在遇到疑案時,必使證人起誓,另一方面,證人必須按所起的誓作答。使徒說,人的紛爭可藉這辦法消除(參來6: 16)。這條訓誡使雙方的行為都得到可以充分辯明的機會。還有,我們知道,古代異教徒對公開的正式宣誓非常重視,但在普通交往上所起的誓,並不視為重要,因為他們以為這各種誓不是神所重視的。可是對私人在必要時以嚴肅,誠實和恭敬的心所起的誓,加以指責,是太危險了,因為這類誓是為理性與聖經的例子所支持的。如果私人在重大的事件上請求上帝做仲裁是合法的,當然更可以請求他做見證。此如說,你的弟兄告你不忠,你雖極力聲辯,亦無法使他滿意。若你的名譽因他的頑惡受到損害,你可請求上帝裁判而並不為冒犯;他的時候一到,他必表明你無罪。那麼,嚴格地說,求上帝作見證不及求他作裁判來得重大。所以我不明白,為什麼我們如此的呼籲是不合法的。這樣的例子很多。雖然亞伯拉罕和以撒跟亞比米勒所起的誓或可看為是有代表性的,可是雅各與拉班不過是私人,他們卻互相起誓,以堅定他們的約(參創21:24;26:31;31:53)。波阿斯也是以私人的身分,證實他對路得的婚姻之應許(參得3:19)。俄巴底是一個正直敬畏上帝的人,但他以私人的身分起誓來說服以利亞(參王上18:10)。我們起誓不可隨便,更不可作無價值的起誓,必須真有必要的時候,例如為著擁護主的榮耀,或促進弟兄的造就,才可起誓。這是本條誡命的目的,也是起誓最好的準則。
  第四條誡命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你的主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二十八、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我們在自己的情慾和工作上死,專心默念上帝的國,又把他所指定的方法,應用在這默念上。這條誡命既有與其他誡命不同的特點,所以需要稍為不同的解釋。教父們常稱這個誡命為預表性的誡命,因為它所命令的是外表上對這日的遵守,而這日自基督降臨以後,和其他的表象都一併廢除了。教父們的觀察頗有理由,不過還只見到這個問題的一面。所以必需求進一步的說明,並注意那作為這誡命所根據的三個理由。第一,天上立法者的目的是要以第七日的休息,給以色列人一個精神安息,表象,叫虔誠人停止自己的努力,好使上帝在他們心裡運行。第二,他的目的是要以一規定的日子,召集他們聽講律法,舉行儀禮,或至少可以默想上帝的工作,好叫這種反省可以導引他們實行虔敬的生活。第三,他覺得應該使一般在他人管轄下生活的人,得享一天休息,叫他們從勞動中得到一些安適。
  二十九、但有許多地方告訴我們,這種精神上休息的預表,是安息日的主要目的。上帝要求對這條誡命的服從,比對其他的誡命更嚴(參民15: 32,33;結20:12;22:8;23:38)。當他在先知書中要指出宗教完全被敗壞時,他就斥責他們對安息日的忽視,破壞和玷污(參耶17:21, 22,27;賽56:2),彷彿若疏忽了這個義務,就沒有其他的方法尊敬他了。反之,他對遵行這誡命的人非常讚許。所以在一切神諭中,虔誠人特別尊重安息日的啟示。因為利未人在嚴肅會中所說的話,照尼希米書所記錄的,是:「你使我們的列祖知道你的安息聖日,並藉你僕人摩西傳給他們誡命,條例,律法」(尼 9:14)。我們知道他們對這條誡命的估計,確在其他誡命之上。這一切事都彰顯神秘的尊嚴,正如摩西和以西結所美妙地表達的。在出埃及記中,有以下的說明:「你們務要守我的安息日,因為這是你我之間世世代代的證據」(出31:13,14,16,17)。以西結說得更詳細,他的要點是:安息日是叫以色列人知道上帝是使他們成聖之神的記號(參結20:12)。如果我們成聖正是在於抑制自己的意志,那麼,在外表的記號和它所代表內心的事物之間,有一種自然的類似。我們必須完全休息,以便上帝在我的心裡運行;我們必須排除思慮,放棄一切肉體的情慾,停止一切本性上的活動,這樣,既然有上帝在我們裡面運行,我們就可在他裡面得到安息,如使徒所告訴我們的一般(參來4:9)。
  三十、這一種永遠的安息,對猶太人是用遵守七日中的一日為代表,而上帝為使人虔誠地遵守這日,就以身作則。因為人若知道他所作的是在效法造他的主宰,這對他是一種不小的激勵。如果有人追問「七」的數目字所包含的意義,這可能是因為它在聖經上是表示「完全」的數字,所以在這裡用來表示永遠的綿延。就因為這個緣故,摩西以上帝做完了他的工作以後休息的那一日,結束他所敘述的日夜接替。關於這個數字,還有一個可能的揣測:上帝以此指示,直到末日,安息日才能成就。因為在安息日,我們才有休息的幸福,並且每天有新的進步。可是我們因為仍舊處在和肉體的爭戰中,所以在以賽亞的預言完成以前,這進步不能成就;他說:「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氣的,必來在我面前下拜,這是上帝說的」(賽66:23),這即是在「上帝為萬物之主」(林前15:28)的時候。因此,可以說上帝對他的子民用了第七日,來表示他在末日中安息的最後完成,好使他們因一生對安息日續繼不斷的默想,便有達到那最後完全的指望。
  三十一、假如有人覺得這樣的見解太離奇,我並不反對用更簡單的方法去理解;主規定了某一日,使在律法支配下的百姓可以續繼不斷地默想精神上的安息;他指定第七日,或者因為他預先知道有這麼一日也就夠了,或者為要以自己的榜樣鼓勵他的子民,或者至少是告訴他們,安息日唯一的目的是促使他們效法他們的造物主。如果我們保留那主要的意思,就是對自己工作的永遠安息的奧秘,那麼,無論採取那一種解釋都沒有多大關係。先知常以這奧秘提醒猶太人,免得他們以為僅做到了停止體力勞動,就算完成了他們的職責。除開我們業已引證的經文以外,還有以下以賽亞所說的:「你若在安息日掉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主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你就以主為樂」(賽58: 13,14)。至於安息日的儀式,自基督降臨以後,就廢除了。因為他是真理,他一到了,預表就不再存在;他是本體,在本體的面前一切預表也都不存在了。我說他就是安息日的真正成就。「我們藉洗禮歸入他的死,和他一同埋葬,好叫我們有分於他的復活,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參羅6:4以下)。所以使徒在別的地方又說:「安息日原是後事的影兒,形體卻是基督」(西2:17)。所謂「形體」即是真理的實際,正如他在這一節所說的。這真理不限於任何一日,乃是需要一生的過程,直到我們對自己完全死了,就為上帝的生命所充滿。所以基督徒應該摒除一切對日期遵守的迷信。
  三十二、然而那在後的兩個理由(參本章第二十八節),不應列入於古代預表之中,因為這兩個理由對各時代都同樣地適用。安息日雖已廢除,但我們仍須有固定的時間集會聽道,舉行神秘的聖餐和公共祈禱;而且可使僕役們有一個休息的時間。上帝吩咐守安息日,無疑地也顧及這兩點。第一點由猶太人所遵行的可以證實。第二點摩西在申命記中已有證明:「使你的仆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你當記得你在埃及作過奴僕」(申5:14;15)。在出埃及記也說:「使牛,驢可以歇息,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可以舒暢」(出23:12)。這些事不但適合於猶太人,也適合於我們,這一點誰能否認呢?教會的集會,是神的話所規定的,而且生活的經驗也證明有此需要。若沒有規定的時間,集會怎能舉行呢?按照使徒的指示,在我們中間「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照次序行」(林前14:40)。但如沒有這規定,就無法維持秩序和儀禮,甚至說,若它被廢了,教會就立刻有陷入紛亂和毀滅的危險。我們既與猶太人有同樣的需要,就不可以說,上帝所吩咐他們的,是我們不必遵行的。因為顧慮周到的父關懷我們的需要,決不亞於對猶太人。有人要問,為什麼不每天集會,以破除日子的差別呢?我誠懇地希望能那樣做;若每天用一部分時間做靈修的工作,當然有補於屬靈的智慧,但如果因許多人的軟弱,不能每天集會,而我們也不忍多佔據他們的時間,那末,為什麼我們不能遵照上帝旨意所設立的規矩呢?
  三十三、關於這一點,我不能不詳加研討,因為現代有許多不安靜的人,對於主日有許多無謂的爭論。他們埋怨基督徒染上了猶太教的色彩,還遵守節日。我回答說: 「我們之遵守節日,不是根據猶太教的原則,因為在這一點,我們和猶太人有很大的差別。我們遵守主日,不是像猶太人一樣,非常拘謹,把它當作屬靈神秘之表象的儀禮,乃是把它當作維繫教會秩序的辦法。但是他們說,保羅告訴我們,不可拿它作為判斷基督徒的標準,因為它是後事的影兒」(參西2: 16,17)。所以他「害怕」,「惟恐」在加拉太人身上「枉費了工夫」,因為他們還「謹守日子」(加4:10,11)。並且他在羅馬人書中說,那看這日比那日強的,是信心軟弱的人(參羅14:5)。可是,除這些極端的人,誰不知道使徒心目中所要遵守的是什麼呢?保羅時代的人遵守節日,不是為政治的和教會的秩序,而是把節日當作屬靈事物的影兒,這樣,他們是掩蓋了基督的榮耀,和福音的光明。他們守安息,停止勞力,不是為要從事神聖的閱讀和默想,而是根據迷信的原則,以為他們不做工,還是對從前為安息所代表的神秘表示尊敬。把日子這樣荒唐地加以區分,是使徒所極力反對的;至如那能維持基督教會秩序的,對日子的合法的區分,使徒並不反對。他所設立的教會之守安息日,就是以維持秩序為目的。他對哥林多人規定了這一日為救濟在耶路撒冷的弟兄們募捐。如果要防備迷信,猶太人的那些聖日,比基督徒現在所守的主日,更加危險。為破除迷信起見,猶太人的聖日是被廢除了;為維持教會的儀禮,秩序,與和平起見,基督徒必須另外規定一日。
  三十四、但古人以主日代替了安息日,不是沒有理由的。既然主的復活完成了那古代安息日所暗示的真正安息,所以這廢除預表的主日,其本身即鼓勵基督徒不必固守預表性的儀式。我並不特別重視七的數字,使教會一定遵守,也不譴責某些教會規定在其他的日子集會,只要他們避免迷信即可。如果他們規定日子是以維繫紀律和秩序為目的,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可以。讓我們把意見歸納如下:真理是以預表的方式交與猶太人的,卻不以預表交與我們;第一,為著使我們在一生中默想從自己的工作所得的永久安息,以便上帝藉著他的靈在我們心中運行;第二,為著使每一個人利用閑暇獨自勤謹虔敬地省察上帝的工作,同時又遵守教會的秩序,按時聽道,舉行聖禮和公共祈禱;第三,為著使我們不壓迫在我們手下的人。至此一切假先知的幻夢都消滅了,他們在過去以猶太人的觀點傳染給人,以為誡命中只有那關於儀禮的一部分,即規定第七日為安息日,是業已廢除了,但那關於道德的部分,即遵守七日中的一日,仍然存在。這不過是以改變日子藐視猶太人,可是他們還保留著遵守某一日為聖的意見;因為在這個原則上,他們還是將以前從猶太人得來的神秘意義附會到特定的日子。他們從那樣的主張究竟得到什麼利益,我們知道得很清楚。他們遵守安息日,其粗淺和迷信比起猶太人來,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以賽亞當日所指責百姓的,今日一樣可以適用到他們的身上。最主要的原因是:為防備宗教的腐化和冷淡,我們應當勤謹聚會,用這些外表的方法,加強對上帝的敬拜。
  第五條誡命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主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三十五、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維持上帝所定優越的等第,因為他要保存他所安排的秩序。它的實質是要我們對那蒙上帝授權管理我們的人有恭敬,順從,和感恩之心,而不以侮辱,頑梗和忘恩去貶損他們的尊嚴。在聖經中「尊敬」一詞有廣泛的意義;使徒所說:「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值得加倍尊敬」(提前5: 17),他的意思非但說長老值得受尊敬,也指他們應得到和他們的工作相當的代價。這條要人順從那在上位之人的誡命,是與那夜郎自大,不肯順服的邪惡人性相矛盾的。所以它提出一種最易遵行而不招怨的尊親法,作為模範,使我們較易養成順從的習慣。從最容易順服的開始訓練,上帝使我們逐漸對各種合法的順從,都能習為自然,因為按理性看,都是相同的。因為他對誰賜與優越的地位,就對誰授以自己的權,以維持他們的地位。父親,上帝,主等名稱是多麼尊崇地加在他身上,所以每當我們聽到或說及這尊稱的任何一種,就不能不想起他的偉大莊嚴。對那些他賜這種稱呼的人,他把自己的光榮分給他們,使他們在自己地位上有尊榮。因此在父親身上,我們應該承認有多少神性;他得到神的稱呼之一,不是沒有理由的。至於我們的君主所得的尊榮,也是和上帝所享的尊榮有相類似的地方。
  三十六、上帝在這裡為我們的行為定了一個普遍的規律,這是不容懷疑的;這規律是:凡上帝指定有權管理我們的人,我們對他們就應該恭敬,順從,感恩,並儘力服事。不管他們是否值得尊敬,都是一樣。因為不管他們的品性如何,他們達到那樣的地位,總是神的旨意所命定的,所以最高立法者的命令是要叫他們受尊敬。他特別吩咐我們孝敬父母,因我們是父母所生的,這是自然的理,因為凡藐視和反抗父母權威的人,簡直是畜生,不是人。所以上帝命令將忤逆不孝的人處死,因他們使自己不配享受父母所賜的生命。律法上有幾條附加,來證明此處所講的孝敬是包括尊敬,順從,和感恩,上帝吩咐將咒罵父母的人處死,這證實了第一項(參出21: 17);他是這樣地懲罰藐視父母的人。他以死刑對付不順從和忤逆的兒子,這證實了第二項(參申21:18-21)。第三項是經基督所證實的;他說:「上帝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罵父母的,必治死他。你們倒說,已經作了供獻,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這就是你們藉著遺傳,廢了上帝的誡命」(太15:4-6)。保羅每逢談及這條誡命,總是以它為要求順從的誡命(參弗6:1;西3:20)。
  三十七、為使人注意起見,這條誡命附加了一個應許,就是進一步表示,上帝對這種順從是何等的嘉納。保羅藉此激勵我們說:「這是附有應許的第一條誡命。」因那以前在第一板內附著的應許,不是特別限於任何一條誡命,乃是普及於全部律法。這個應許的真解釋是:主專對以色列人說到他已經應許給他們為業之地。如果承受那土地是神愛的保證的話,那麼,上帝叫人多享受他所賜的幸福,以賜人長壽來顯明他的恩惠,是不足為奇的。意義即是:要孝敬你的父母,好叫你長久承受這土地,以此證明我對你的恩惠。就信徒說,全地既都表明上帝的福澤,我們把現在的生命算在上帝所賜的幸福中是對的。並且長壽既然對我們證明神的仁愛,所以這應許也是屬於我們的。這長壽應許給我們,也給猶太人,不是因它本身是有福的,乃是因它對虔誠人通常是神恩的標記。所以如果一個孝子夭折(這是常見的事),上帝提早叫他歸天,仍是實現對他的應許,恰如他對某人原只應許賜一畝地,卻賜他一百畝地一樣。我們應該知道:長壽只在是上帝的祝福時,才應許給我們;它只在證明上帝的寵愛時,才算為福,這寵愛在他僕人的離世歸天中,更充分而實在地表示了。
  三十八、再者,上帝應許在今生賜福給敬父母的兒女,是暗示對忤逆兒女的咒詛。他在律例中頒布,忤逆不孝的人須得治死,決不姑寬。即令他們一時僥倖免了,他也將以別的方法懲罰他們。我們知道有無數人死於戰場,或死於私人的爭鬥;還有許多人遭受其他災難;這些都可以證明這警告的確實。如果有人不為神祝福而活到晚年,他們不過在今生受痛苦,在來世還要受更重的刑罰;所在他們決得不到孝順的兒女所應得的恩惠。有一點要順便說明,我們奉命只「在主里聽從父母」(弗6: 1),這從以前所立的原則可以看出:他們之有尊貴的地位是由於主將他自己一部分的光榮賜與他們。所以孝順父母是尊敬最高之父的一部。假如他們唆使我們違法,我們對他們就不能看為父母,而是路人,因為他們引誘我們忤逆真正的父。對君王,貴族,和其他首長,也當作如是觀。如以他們的特殊地位來貶損上帝的尊嚴 ——這尊嚴就是他們的特殊地位的憑藉,而他們理應引領我們去尊崇的那便是邪惡與荒謬。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13 14:31:5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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