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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晉名譽案續:劉曉慶將以誹謗罪起訴宋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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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0-1-13 20: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劉嘉琦       2010年01月08日

  謝晉導演的遺孀徐大雯狀告宋祖德一案,在去年12月25日由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勝訴,宋祖德以及另一被告劉信達被判即時停止侵權,並在主流媒體發佈道歉聲明,同時,兩被告還被判向徐大雯支付近30萬元的經濟以及精神賠償。對此判決,宋祖德方面日前提出上訴,宋祖德還撰寫博客稱徐大雯應該感激自己,因為打這場官司讓徐大雯找到了精神寄託,可以多活兩年……對宋祖德如此囂張的態度,同被牽涉在此次謝晉名譽權案中的劉曉慶,決定拿起法律武器。劉曉慶和徐大雯一樣委託了富敏榮律師為自己的代理律師,但與徐大雯不同的是,劉曉慶已簽下「刑事自訴狀」,將以「誹謗罪」對宋祖德和劉信達提起刑事訴訟。據早報記者了解,如果劉曉慶勝訴,宋祖德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曉慶2008年出席謝晉的葬禮CFP 資料
  

  徐大雯在一審宣判時數度落淚 趙昀 早報資料


  劉曉慶:將宋祖德
  劉信達繩之以法


  劉曉慶昨日上午發布博文《把宋祖德劉信達送進監獄》:「一代電影大師謝晉於2008年10月18日不幸辭世,世人悲痛惋惜。然而在社會各界正滿懷傷痛地舉行著各種悼念的時候,宋祖德和劉信達兄弟倆為達到通過惡意詆毀名人人格名譽,從而自我炒作提高知名度的目的,竟故意捏造事實,廣泛散布惡意侮辱人格的博文,誹謗謝晉導演和我的聲譽,在全球範圍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事情發生后,我與謝晉遺孀徐大雯老師取得了聯繫。我們一致認為:絕對不能容忍宋祖德劉信達之流對生者進行誹謗,更不容許他們對逝者進行玷污!」

  讓劉曉慶沒想到的是,徐大雯一審勝訴后,宋祖德和劉信達的態度反而更加囂張。就在去年12月25日一審判決當日,宋祖德即在他的博客上發表文章,稱徐大雯因為他而多活了兩年,因此應該支付他100萬元「生命延長費」。劉曉慶還寫道:「我多次通過媒體和網路向宋祖德、劉信達發出鄭重聲明,希望宋祖德、劉信達能夠痛改前非,規規矩矩遵從法院命令,老老實實地賠款,誠誠懇懇地道歉。但是宋祖德、劉信達不僅置若罔聞,反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還聲稱將籌拍一部電影,將我和金巧巧"這兩個娛樂圈的喜劇明星人物的真實故事,寫進劇情中",繼續對我進行挑釁。」

  不願再隱忍的劉曉慶認為:「宋祖德、劉信達之所以如此囂張跋扈和肆無忌憚,正是利用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不到庭的空子,讓代理人公然當庭耍賴,不承認其對謝晉導演和我進行誹謗;同時,民事訴訟中即使敗訴,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最多也就是支付些許賠款,對其而言不過是筆廣告費而已,卻達到了其炒作自己、提高知名度的目的。不對宋祖德、劉信達實施刑事制裁不足以對其進行懲戒。我已經先禮而後兵,如今我將正式對宋祖德、劉信達提起刑事訴訟,將其繩之以法!」

  富敏榮:打刑事案
  宋祖德必須到庭


  早在劉曉慶決定刑事起訴前,已有刑法學者撰文表示在謝晉名譽權一案中,對宋祖德只追究民事責任實在太輕。富敏榮律師也認為,應該追究宋祖德「涉嫌誹謗」。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12月28日頒布的《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四項之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務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款即是:「利用網際網路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7日《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六條也指出:「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誹謗罪定罪處罰。」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富敏榮律師表示:「如果是打刑事案,宋祖德必須到庭!否則,法院有權拘捕他到庭。」此前在謝晉名譽權案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宋祖德都未出庭,其代理律師對原告方提出的採訪錄音等證據都聲稱「不知道是不是宋祖德本人說的」。

  「只要他到庭,就有辦法鑒別那些採訪錄音到底是不是宋祖德本人的聲音。」富敏榮律師說。據了解,富律師計劃在近幾日就向法院遞交刑事訴訟的起訴書,「我們還是會和之前打民事訴訟時一樣,對每一步的進展都做到公開、透明。宋祖德不是喜歡炒作嗎,我們就乾脆炒焦他。」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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