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教義偏離的進一步早期明顯跡象是新罕布施爾公認信條的起草(儘管對這一點人們有爭議)。根據蘭普京(Lumpkin)[81] 所說,1830年新罕布施爾浸信會大會任命了一個委員會來預備這樣一個信仰和實踐宣言,「……可能會被認為同該州我們所有的觀點連貫一致。」他們表示,他們認為「已知的浸信會信仰宣言在措辭上沒有使用同樣的語言是不盡人意的。」州級的大會感到了1780年以後那個地區出現的自由意志浸禮派帶來的壓力。最後,經過了一段比較漫長的起草和修改過程后,一份新罕布施爾公認信條於1833年或1834年出版了。這個信條確實在教義上算是保留了加爾文主義的內容,但是卻短得多。因而,不如1689年倫敦浸信會公認信條那麼詳細,就某些不受歡迎的加爾文主義教義方面他也不那麼具體,包括棄絕和特別救贖的教義。這樣一個兌了水的公認信條表明教義之風所吹拂的方向不是令人鼓舞的。再看:
c. 雅各·鮑伊斯(James Boyce)(1827-1888年)的憂慮。鮑伊斯是一位南方浸信會的衛士,他捍衛我們特別浸信會祖先那合乎聖經的信仰,他於1856年――在我們前面所看到的關於費城聯合會比較肯定的描述作出之後僅僅5年就作出了如下的宣告:
b. 對屬靈復興和傳福音的特彆強調(經常被稱為復興主義)我們相信永活的神確實帶來不同尋常的屬靈復興時節。就像美國的大復興和第二次大復興一樣。並且如果我們是合乎聖經的加爾文主義的話,我們就應當熱切地渴望並且參與傳福音和繼續宣教的工作。很多合乎聖經的加爾文主義曾經密切參與這樣的復興以及福音和宣教工作,這些人包括喬治·懷特菲、坦南特父子、約拿單·愛德華滋、艾施爾·耐特頓以及亞多尼蘭·查德森。但是正如我以前的老師所觀察的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