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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法官吃請現場照片引發的打擊報復陷害、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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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冰 發表於 2009-11-10 08: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事實部分:
    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中午在河東區十五經路直沽酒樓請河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劉惠泉、孫繼剛等數名法官和東達房地產政開發公司工作人員正在吃喝,被我們聽到此事,我原以為都說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另聽說東達房地產開發公司歷一來與河東法院用吃喝請客來辦理執行,為此我才用相機拍下這一事實。誰知這一拍照遭來滔天大禍。以致河東法院行政庭對這一拍照大為憤怒對我實施了打擊報復、陷害以致非法拘禁。當時法官一擁而上搶相機,幸被我的朋友拿走才沒被搶走,當時法官孫繼剛揚言:「跟我們作對,等著瞧。」幾天後的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在事先沒給我通知的情況下,東達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河東區人民法院行政廳劉惠泉、孫繼剛以及那天吃飯的那些法官突然來到我家,借口強行搬遷,限我半小時搬家,否則就強遷,我問半小時讓我們去哪。劉惠泉言到:「這是你拍照的結果,然後就出去了。」過了一會,大直沽派出所程所長帶領幾位民警走進來說:「我們給調解一下,你們把照片底片給東達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法院那幾位法官,叫東達公司保證給你住房,不然一會他們強制執行你們會吃虧,我們是民警,是保護百姓的,你們家是老實人,可是在這我管不了,他們說了算,鬧起來怕你控制不了自己。」我說:「我控制的了自己,絕不會鬧,大不了我去接孩子。」程所長叫民警去叫法官。這時法官劉惠泉帶領法官、法警走進來說:「半小時到了,你們搬不搬。」我說:「你們為什麼只強遷我們家不就因為我給你們拍了照嗎?為什麼應該執行廳來而你們卻來了?你們應該迴避,你們沒有權利到我家來,這就是你們吃飯的照片,要搬你們自己搬好了,我得去接孩子。說完我把照片放進口袋準備出去,這時劉惠泉大喊一聲:「別讓他走,他身上有照片。」於是過來五個人又踢又打併給我帶上手銬拉上警車,我身上照片也被他們搜去。我父和弟弟看見我被打成那樣上前勸阻,也被歐打,圍觀群眾看見法官拳打腳踢我父都說:「老爺子這麼大歲數,你們怎麼也打。」孫繼剛說:「年紀大,照打不誤。」說著又踢了我父三腳。可憐我父被打后和我弟一起被拽上東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車帶到河東法院限制人身自由六小時之久,水米未進,而因我拒絕在寫好的材料上認錯道歉,我被送到公安河東分局拘留所以暴力阻礙執行非法拘留了,我們爺三被拉走了。劉惠泉不允許我愛人進屋,我愛人只好先去接孩子去了,趁我家沒有人,東達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河東法院行政庭法官把我家東西又摔又砸不知拉到哪去了,造成我家一切財物全無,當時我們穿短衣短褲,連件換洗衣服都沒有,我愛人多次找他們要孩子學慣用品和財產,他們至今不給,我愛人為我拘留一事,要求行政複議,他們百般刁難。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規定:一切執行案件都由執行庭辦理。我家卻是行政庭辦理,而且還是吃請的一夥法官,他們違反了法定程序。
    在2002年11月8日,區信訪辦張主任召集區人大、拆遷辦,東達公司和河東法院等有關人員召開協調會,在會上證實了我反映的問題在這幾年我向他們要才產和周轉房,他們不給。還證實了河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強遷我家不按程序辦案,不造財產清單,造成財產至今不能返還我多次找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他們都說不管讓我找河東區人民法院,我多次找到院長他讓我找行政庭庭長說解決不了。
    綜上所述,我認為河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劉惠泉、孫繼剛等違反了1998年8月26日法發[1998]15號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第二章第六條之規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法發[2000]5號第二條(四)和第八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5)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二百五十四條和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條(三)(八)(十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因此我請求天津市人民檢察院追究劉惠泉、孫繼剛非法拘禁罪、報復陷害罪和徇私枉法罪。
    二、天津市河東區檢察院和天津市檢察二分院
  1、天津市河東區檢察院說吃飯是事實照片也對,但是庭長交的錢,有天津市東達房地產公司人參加。
  2、天津市檢察二分院在2000年11月8日召開的聽證會上河東檢察院承辦人尹檢察官表示吃飯事實存在,但後來是庭長交的錢,強行執行和司法拘留陳鳳樹也是事實,但只屬違紀行為不屬刑事犯罪,故河東區檢察院不予立案。天津市二分院和天津市檢察院都以此為依據不予立案,不構成犯罪但屬嚴重違法、違紀也已構成應對其追究其造成損失的責任。
他們身為執法人員目無法紀、知法犯法、視法律與不顧,本身就是犯法,聽證會的各位領導和各位檢察官對我表示同情我十分感謝,對河東區人民法院行政廳劉惠泉、孫繼剛等對我打擊報復,非法拘禁。我請求全國人大及各級領導追究天津市河東法院以上法官刑事責任同時追究東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經理牛世清的連帶責任。還我清白還我財。此致 控告人:陳鳳樹
2003年7月13日

    給天津市各級法院的申請書都不受理
    申請人:陳鳳樹 男
    44歲 漢 無業 住天津市河東區宮前東園3號樓1門601
    申請項:要求確認1998年河東區法院對其房屋實行強遷行為違法
    事實理由:
    申請人原住天津市河東區大直沽懷化里13的號平房開始進行拆遷,在拆遷進程中河東區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最終強遷,強遷的違法行為表現如下:
    一、1998年9月3日中午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員與東達房地產開發商一起大吃大喝(有照片為證),吃喝後半個月行政庭工作人員便對申請人一家實行強遷。
    二、強遷主體錯誤: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員無權進行強遷,依據199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強遷應交由執行庭執行其他任何人無權執行。
    三、強遷程序違法:強遷之前行政庭工作人員沒有對申請人下達強遷通知,也沒有告知訴權。更沒列明財產清單。
    四、強遷理由錯誤:依據房地產相關手續規定:申請人的房屋應當先行評估,並與開發商簽定安置補償協議,如申請人拒絕搬遷后再行強遷,而河東區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員在沒有調查核實清楚的基礎上對申請人強行拆遷,而事實上申請人的房屋的確沒有進行評估,更沒有與開發商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所以強遷沒有事實和理由。
    五、本次強遷屬於非法,野蠻強遷,行政庭工作人員的強遷過程中,強行將申請人非法拘禁11天,當時申請人妻子對河東區法院強行拘禁的行為不服,要求複議,可複議庭至今沒有消息。
綜上:針對河東區法院違法強遷的行為,申請人多次反覆地找到政府與相關部門要求解決,可目前但未解決,事實是河東區法院違法強遷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現申請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貴院確認其行為違法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請求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河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強制執行違法。
    申請人:陳鳳樹
    我有證據報紙刊登了,也有照片很多證據。 (轉自網易論壇)
美國《金錢》雜誌網站5月21日文章,原題:我為了償還5萬美元的債務來到中國,這是我有生以來作出的最佳決定之一,全文如下: 名校學歷以及多次出國旅遊經歷,讓我看起來過得不錯,但5萬美元負債讓我惴惴不安。 2016年2月,已當上兼職英語教師的我決定邁出更大一步,開始學習英語教師職業培訓課程,因為我得知在中國教英語收入頗豐。隨後,我接受了中國的一份工作,登上了飛往中國南方的飛機。 儘管離家萬里之遙,告別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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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dan 發表於 2009-11-10 09:28 | 只看該作者
對打擊報復者要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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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09-11-10 10:42 | 只看該作者
毛澤東論「拆遷」
1956/11/15/
摘自毛澤東選集第五卷313-329

現在再搞大民主,我也贊成。你們怕群眾上街,我不怕,來他幾十萬也不怕。「捨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這是古人有言,其人叫王熙鳳,又名鳳姐兒,就是她說的。無產階級發動的大民主是對付階級敵人的。民族敵人(無非是帝國主義,外國壟斷資產階級)也是階級敵人。大民主也可以用來對付官僚主義者。我剛才講,一萬年以後還有革命,那時搞大民主還是可能的。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煩了,搞官僚主義,見了群眾一句好話沒有,就是罵人,群眾有問題不去解決,那就一定要被打倒。現在,這個危險是存在的。如果脫離群眾,不去解決群眾的問題,農民就要打扁擔,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學生就要鬧事。凡是出了這類事,第一要說是好事,我就是這樣看的。
   
早幾年,在河南省一個地方要修飛機場,事先不給農民安排好,沒有說清道理,就強迫人家搬家。那個庄的農民說,你拿根長棍子去撥樹上雀兒的巢,把它搞下來,雀兒也要叫幾聲。鄧小平你也有一個巢,我把你的巢搞爛了,你要不要叫幾聲?於是乎那個地方的群眾布置了三道防線: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婦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壯年。到那裡去測量的人都被趕走了,結果農民還是勝利了。後來,向農民好好說清楚,給他們作了安排,他們的家還是搬了,飛機場還是修了。這樣的事情不少。現在,有這樣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無憂,可以橫行霸道了。這樣的人,群眾反對他,打石頭,打鋤頭,我看是該當,我最歡迎。而且有些時候,只有打才能解決問題。共產黨是要得到教訓的。學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樣的事情,同志們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學生要到北京請願,一個列車上的學生在四川省廣元車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個列車上的學生到了洛陽,沒有能到北京來。我的意見,周總理的意見,是應當放到北京來,到有關部門去拜訪。要允許工人罷工,允許群眾示威。遊行示威在憲法上是有根據的。以後修改憲法,我主張加一個罷工自由,要允許工人罷工。這樣,有利於解決國家、廠長同群眾的矛盾。無非是矛盾。世界充滿著矛盾。民主革命解決了同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這一套矛盾。現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資本主義和小生產的矛盾也基本上解決了,別的方面的矛盾又突出出來了,新的矛盾又發生了。縣委以上的幹部有幾十萬,國家的命運就掌握在他們手裡。如果不搞好,脫離群眾,不是艱苦奮鬥,那末,工人、農民、學生就有理由不贊成他們。我們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長官僚主義作風,不要形成一個脫離人民的貴族階層。誰犯了官僚主義,不去解決群眾的問題,罵群眾,壓群眾,總是不改,群眾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說革掉很好,應當革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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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國 發表於 2009-11-12 03:02 | 只看該作者
法是整個社會最後一道底線,看看這些「法官」的嘴臉就知道現在社會是個什麼樣了......
經常會提醒自己,我雖然是一個中國人,但不要犯中國人常犯的那些低級錯誤,在外面決不能給祖國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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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11-12 09:09 | 只看該作者
1# 韓冰
對這樣的害群之馬就應該找個殺手幹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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