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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結婚-離婚-綠卡?兼談假結婚的移民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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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8-10-7 06: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移民法規定與美國公民結婚可立即申請綠卡,不需等候簽證排期。如果外國人配偶在國外,可以在國外美國領館辦理;如人在美國境內可以向居所地移民局提出。如果在批准綠卡時(如果人在境外獲移民簽證,以入境時為準;如人在美國以批准綠卡那一天為準)結婚兩年,則可以獲正式(無條件)綠卡 ;如不滿兩年,則獲有條件綠卡,21個月後還要再次向移民局申請取消條件。若與綠卡持有人結婚,則需要等候移民配額,一般來講需要等候4-5年。在等候期內,外國配偶一方必須持有效移民簽證才能合法留在美國。如果逾期居留,除非配偶最終成為美國公民,否則在調整身份時會碰到麻煩。

與美國公民結婚後,就外國人配偶申請綠卡而言,可能發生下列幾種情況:

一、        結婚後美國公民不替配偶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配偶人在美國,可能有兩種辦法獲得綠卡。一是如果外國人配偶受到公民一方的肉體或精神虐待。一般來講,偶發事故可能不構成虐待。如果外國人配偶能說服移民局有虐待存在,並證明回國后遭遇極大困難,則外國人可以替自己(包括未成年小孩)申請綠卡。二是如果公民一方去世兩年內自行申請綠卡。本所最近曾代表兩位女士以受虐待為理由自行申請綠卡成功。
二、        結婚後公民一方替配偶申請了綠卡,但在批准前卻不願幫助配偶申請(或者撤銷申請;或者面談時不去;或者面談時不配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虐待之事發生,綠卡申請就極其困難了。如果公民一方失蹤,則申請可能會遇到麻煩。
三、        已獲有條件綠卡,在「轉正」過程中婚姻起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人配偶方應儘快離婚,然後提出「轉正」申請。法律規定,只要結婚是以獲綠卡為主要目的,而婚姻雙方並無意圖以夫妻相處,則該婚姻在移民法被視為「婚姻欺詐」。只要不屬婚姻欺詐,即使離了婚,也不會影響到綠卡轉正。許多外國人,特別是婦女,不敢提出離婚,以為離婚會使綠卡「轉正」無望,故而忍氣吞聲。當然,外國人配偶應該收集有關證據,證明婚姻關係的真實性。

持有條件的綠卡轉無條件的綠卡,只要移民局不批,則案件會被轉到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作出最後裁決。

另外,結婚時外國人配偶之不滿18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由美國公民一方以繼子女關係申請來美(入境時不得超過21歲)。但這種綠卡同樣受到婚姻不滿兩年時的有條件限制。兩年後需要與其父或母一同申請取消條件(轉正式綠卡)。

在一卡難求的情況下,一些人以假結婚的方式來達到獲綠卡的目的,移民局對婚前認識時間不夠長的,或見面次數不多的,或夫妻不住在一起的,或結婚是在外國人一方成為移民局調查對象或進入遞解出境程序后發生的案子特別注意。另外,如夫妻雙方有嚴重的語言障礙或文化差異或年齡差異,也會引起移民局的注意。如果移民局認定某外國人已經或企圖以假結婚的方式來申請綠卡,則該外國人以後也不能再次以結婚為由申請綠卡,哪怕第二次婚姻是百分之百真實的。

最後要注意,如果申請者是綠卡身份,而其綠卡是以婚姻方式取得,除非他/她已取得綠卡至少五年,或配偶死亡,或者他/她能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前次婚姻不是為規避移民法,否則其申請不獲批准,這是指綠卡一方替外國人申請,如果其自己的綠卡也是通過婚姻得來的,則要 注意這個問題。

在第九巡迴法院管轄區內,公民配偶已提出I-130申請但在批准前去世 ,且婚姻不滿兩年者,移民局仍然要處理I-130申請,不得以公民申請人已去世為由拒批I-130。

一個好律師除了能在移民局或移民法庭有力地代表你的案子,更重要的是可以周密地準備你的申請,從而避免在移民局遇到麻煩。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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