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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ton2008 發表於 2008-5-28 12: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銀監會正為外資全面控股中資銀行掃清障礙

據《新京報》03月28日報道:「昨日,銀監會公布了《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其中對於境外金融機構打算取得中資銀行控股權列出了幾項原則性條件。……比如最近3年未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違規違法行為;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用於取得控制權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真實合法等。」[注1]
讀遍銀監會此《辦法》,其關於境外金融機構控股中資銀行,(除其須提供境外母公司及監管機構的相關文件外,) 不僅並無比境內機構控股中資銀行有更多的「原則性規定」,反而卻比中資機構享有更大的政策優惠。如《辦法》規定:境內機構控股中資銀行,凈資產須達到全部資產總額的30%以上。而境外金融機構則無此限制(巴塞爾國際協定僅要求8%的資本充足率)。僅此一點,就將使所有外資機構經營銀行具有超過同等規模的中資機構三倍的業務擴張能力,中資銀行在與外資的競爭中統統都將因此而被淘汰出局。我國銀行系統必將徹底被外資控制。

在第三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中,美方獅子大開口,公然要求大幅突破外資參股中國銀行25%的上限為45%。當時「由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親自領導的一個評估小組正在對外資入股中國銀行業進行研究。」[注2]現在該研究結果出來了,銀監會不僅要突破 「單一外資股東不得超過20%的股權,多家外資共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5%。」 的現有政策規定,而且還要對外資金融機構控股中資銀行徹底解禁。不僅要對外資機構給予與中資機構並無差別的完全「國民待遇」,而且還要給其(業務擴張能力超過中資3倍)更優惠的超國民待遇。使其不僅可控股我某些銀行,而且能迅速控制我全部銀行金融系統。

關於外資控股我銀行的嚴重危害,鄙人和其他許多人都已說得很多了。但因銀監會負責人等蓄意賣國,此危險也越發嚴重。對此有必要繼續將此嚴重危害更廣泛地昭示國人,以求引起足夠的社會重視:

關於銀行被外資控股的嚴重危害

金融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核心,而銀行是金融的核心。銀行自有資產只佔其全部資產的8%,控股銀行不僅可有二、三十倍以上槓桿效果,而且控制了龐大的社會存款等於掌控了國家的經濟命脈。
我銀行一旦被外資控股。則我經濟主權和宏觀調控能力盡皆喪失!我十四億民族之命運將盡操他人之手!不僅我國經濟的任何變化都將處於外國資本全面監控之下,外國資本將利用其在華金融壟斷地位輕易控制我國工、商、農、貿諸產業,佔盡重要經濟利益。並以其金融產品不斷製造出巨額債務貨幣,排擠我國家財政貨幣發行利益而儼然享有事實上的中國貨幣發行權。並製造出不斷惡化的通貨膨脹和巨烈的金融動蕩。
利用其金融壟斷,外國資本不僅可將其全球金融市場上的風險通過關聯交易和衍生工具轉移到其控股的中國金融企業中,而且可隨意製造經濟波動洗劫中國人民。外資控制了我金融,如同在我經濟肌體中遍插財富外流的粗大血管,使物產、儲蓄和人力資源豐富的中國成為其全球一個主要財富抽血體,最終必將使我因經濟嚴重失血而徹底衰敗。
外國資本利用其對我的金融壟斷和經濟控制,必進而謀求實現對我政治、輿論、文化、教育、司法、外交和軍隊的全面滲透和控制。
總之,我銀行若被外資控股,一切財富、權利、尊榮將盡歸他人而與我無緣,留給我們的則是窮困、卑賤、恥辱、污染、疾病、死亡、動亂、分裂、沉淪。我中華民族將永世輪為他人之卑賤奴僕而再難有翻身之日。

當年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國家因受美國誤導採取緊縮政策,造成其銀行系統巨額壞帳和虧損及普遍經濟災難,於是美國大銀行趁其尋找「戰略投資者」「救火」之機「剪羊毛」,以最低代價參股控股。待到這些國家金融業被美國等控股后,他們就永遠失去了自己的經濟自主權。即使民意選舉左派上台也難以改變經濟受制於人之尷尬處境。由此可見,美國對我宏觀經濟政策的誤導造成我普遍經濟困境(尤其是銀行金融系統)后再乘我引入「戰略投資者」之機參股,完全是其兼并拉美國家銀行金融業以求控制其經濟命脈的陰謀再現。而今其謀求對我銀行控股之企圖已圖窮匕見且咄咄逼人,我若無視拉美諸國前車之鑒堅決頂住,必重蹈其覆轍。

因銀行在社會經濟中的關鍵核心地位及其以小博大的高利潤高風險特性對社會經濟穩定的巨大影響及支配控制作用,世界上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包括美、日、英、印等都對外資入股其銀行業控制甚嚴,未曾有一個法制嚴格的發達國家有過如我銀監會必須有外資入股,及對外資控股本國銀行大開綠燈之政策優惠。顯然,銀監會所推動的與國際金融接軌,決不是學外國這類維護金融安全控制風險的好經驗,而是學不懷好意的金融強國希望我們效法的拉美、東歐引起經濟災難的錯誤政策。

關於銀監會

銀監會按其職責,應是維護我銀行及金融安全和利益的國家意志的代表。但其卻反其道而行之,專以媚外賣國為能事。
2005年銀監會負責人劉明康就宣布,自棄我可堵塞漏洞,完善法制,消除隱患,健全監管,培訓人員等寶貴的一年準備期,而提前與國際金融接軌。
2006年1月銀監會2號令又規定新建股份制銀行必須有外資參股,自廢我股份制銀行可以是完全的民族企業的經濟自主權,使我城市商業銀行無一例外地均被外資參股。不僅造成我1.7萬億元巨額財富流失[注3],而且使如今我境內有大量的外資獨資銀行,但卻無獨資的中國商業銀行。造成我與外資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彼知我而我不知彼,外資銀行通過其參股的中資銀行董事可對我銀行經營、資金流向,及幾乎全部經濟運行了如指掌,而我對外資銀行如何運作及其資金運轉卻兩眼一抹黑。使我各民族產業在與外資競爭中均處於嚴重的信息劣勢。
如今銀監會又意圖對外資控股中資銀行全面開放,並提供使外資業務擴張能力超過中資3倍的超國民待遇優惠,以利其完全控制我銀行金融系統。足見其賣國之瘋狂露骨,且豪無顧忌。由這等以賣國為其天職之巨奸執掌國家金融監管重任,談何金融安全?

銀監會負責人劉明康種種劣跡本身就是其金融監管職能應查處的瀆職賣國行為。強烈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對其嚴肅查處!
銀監會這一至關重要之政府機構,現已儼然被完全滲透,淪為掌握在買辦內奸手中專司賣國的機構。該機構必須徹底改組,任用愛國官員,才能擔負起其金融監管之政府職責,落實國家意志。

銀監會的這個《辦法》規定,凡要對中資銀行控股的(內外資)公司,除符合一定的業務、財務指標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外,只有需經銀監會批准這一個程序條件。
而外資參股中資銀行屬於重大國家安全問題,即使銀監會不賣國,也不應僅有銀監會批准這一個程序。凡重大國家安全問題(包括經濟問題),均應由許可權遠高於各部委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批准,並提請全國人大認可通過。若國家缺乏高級別的安全委員會,則應立即組建之,以填補國家意志的巨大真空。

金融對外過度開放必須予以糾正

目前,我已有多家銀行(如深圳發展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被外資控股,其餘也都距25%的獨家控股標準僅一步之遙。我不僅因此而面臨稍有不慎銀行系統即被外資全面控股的巨大風險,而且過度金融開放還造成我嚴重財富流失,及我與外資的信息不對稱使我處於競爭中劣勢地位,並且使投機熱錢大規模進出我國,爆炒樓市、股市,頻繁製造經濟波動洗劫我財富,及外資銀行金融機構不斷引進並創新金融衍生品,製造出巨額債務貨幣,這些均製造出不斷發展的通貨膨脹和巨大的金融風險,且嚴重侵吞我國家財政貨幣發行利益。
因此,當前不僅不能突破外資參股我銀行25%(獨家外資不超過20%)的底線,而且必須儘快糾正過度金融開放,全面降低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比例。應堅持開放的對等原則,尤其是那些對我入股其金融機構限制頗嚴之國,我們更應學習其維護金融安全控制(外資控股)風險的好經驗,以《服務貿易總協定》金融服務附件中規定的「不得阻止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措施……」及對等開放原則為依據,將其參股我銀行的上限降至其許可並實際批准我參股其銀行的上限相等之水平。並且以國家金融安全的原因責令中資銀行之外資參股方,必須以合理的正常利潤水平轉讓其超限股權部分給其參股之中資銀行,而不得從股價高企的二級市場拋售其以最低協議價所得我銀行股權而獲暴利。
―――――――――――――――――――――――――――
注1:見《新京報》2008年03月28日文章《外資控股中資銀行條件將首次明確》(作者:殷潔)
注2:見2007年12月14日《新京報》。
注3:見張宏良《中華民族曠古未有的財富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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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芳洲
                                             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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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ousifang 發表於 2008-5-28 23:0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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