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對於1966年2月1日以後辦理的結婚登記,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簽署婚前財產合同,將自動實行婚後財產共有制(régime de la communautéréduite aux acquêts)。在這種情況下,除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夫妻一方以獨立名義得到的贈予和繼承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其它婚後財產為共有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目前這種體制被大多數夫婦所採用。
財產分開制(Régime de séparation de biens ),即夫妻雙方對個人財產享有管理、支配和使用權。在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根據收入分擔婚後開銷。在購置產業時,夫妻可按照不同比例出資,如1 :1,2 :1或3 :1等。以此方式購置的產業被稱為共有產業。上述體制的優點是簡單明了,雙方各自保持資產方面的獨立性,債務完全分開。
PACS的全稱是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法國駐中國大使館譯為「公民結合契約」,中國也有法律界人士將其譯為「民事團結契約」。這個制度介於婚姻(mariage)和生活伴侶自由結合體(union libre)之間,它的實現建立在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PACS契約上,可以基於各方決定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