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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官員收入不屬受保護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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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7-10-12 22: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查處腐敗案件中,眾多的腐敗官員都有一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為遏止腐敗,人們希望將官員的收入和家庭財產暴露於「陽光」之下,讓它「明」起來。《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的調查表明:99.5%的調查對象認為有必要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



    國際反腐經驗證明,財產申報制是一項「陽光法案」。家庭財產的申報、登記和公布制度,最早起源於瑞典。177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看從一般官員直到首相的收入和納稅清單。這一制度成為極具約束力的反腐制度,先後被世界許多國家所借鑒,至20世紀80年代,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並完善了這一制度。

    我國也早有了這方面的規定。1995年4月20日,就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此後還有一些類似的規定出台。這些規定雖然在壓制腐敗上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約束力和威脅力並不是很大。究其原因,一是申報的收入範圍很有限,只能反映官員公開的合法經濟收入情況,無法反映其真實的財產增量。官員一旦腐敗,其灰色和黑色收入根本無法從監控範圍內反映出來。二是僅僅向組織上報告,而不是向公眾公開。官員的收入情況,即使在單位內部,也只有少數人知道,並為其保密,這與真正意義上的公開相距甚遠。這樣極其有限的「陽光」,遠不足以驅走黑暗。三是缺少有力的監督機制,對不申報和申報不實者,未能切實檢查糾正。在處理上,也僅僅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政紀律處分。如此「溫柔」規定,自然使其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力度大打折扣。

    要使財產申報制真正成為防腐反腐的有效手段,需要完善申報內容,嚴格申報管理,推進申報公開,讓廣大群眾在這方面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然而。常常有人以官員收入屬隱私為由,拒絕公開。去年,某省會城市的市民表示「非常想知道市長的年收入」,該市法制局長就振振有詞地說:「市長的年收入屬於個人隱私,無須向社會公眾公開。」

    應當說,個人經濟收入,如同個人的年齡、愛好、婚姻等情況一樣,確屬個人隱私,或者說個人秘密,就一般公民來說,是有權保密,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其它人不可隨意侵犯。此所謂隱私權是也。不過,官員則不同,由於他們行使著公共權利,個人生活言行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其隱私具有公共的意義,公眾對其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因而他們的隱私權就不能不受到限制。恩格斯說:「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繫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於政治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迴避的內容。」基於此,日本前首相在任職期間經常出入高級餐廳,按理說這是他的隱私,但因為他手握公共權利,備受媒體和公眾批評。美國前總統柯林頓與萊溫斯基的婚外情隱私,如發生在一般人身上,不會受到公眾追問,柯林頓卻受到調查。在相當意義上可以說:「官員無隱私」。

    擊破官員以隱私為盾牌,將官員的個人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八小時以外」的生活狀況公示於世,讓它們在公眾監督的「陽光」下生存,不僅有利於防腐反腐的建設,也有利於一些走向腐敗的官員懸崖勒馬,得到及時的挽救。大貪官胡長清死前曾說:「假如江西的新聞媒體能自由些,他們能像美國記者曝光柯林頓一樣,敢於報道我的緋聞,我這個省委常委不至於落到死刑的地步。」因此,官員的個人收入等隱私,也必須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與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成「罪」,不如防患於未然,將官員的一切「財產來源」都在公眾的眼皮下「明」起來,使他們不敢犯奸作科,也難於犯奸作科。(作者:江曾培)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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