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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 毅 發布時間:2007-04-25 16:32 來自:《大科技·百科探索》2007·01
十幾年前, 一場刑事案件讓一個名叫辛普森的橄欖球明星名噪一時, 他不僅在美國一躍成為「 公眾人物」, 而且對於中國人來說也差不多家喻戶曉。今天, 我們重新看一看這場「 世紀審判」, 可以從中了解一些美國法律的有趣之處。
472 天監禁后無罪釋放
事情還得從1994 年6 月12 日說起。這天午夜,在辛普森前妻妮可的公寓門前, 人們發現妮可和她當時的男友古德曼雙雙倒在血泊之中。妮可的脖頸被砍去了一大半, 脊椎骨都露了出來, 而古德曼則死得更慘, 身上被剁了20多刀。
6月16 日, 警方經過一系列的周密偵查和分析之後, 確定辛普森是該案唯一的嫌疑犯, 併發出了逮捕令。而在當時, 身為體育、電影、廣告三棲明星的辛普森, 事業正如日中天。當17 日警方要求他接受調查時, 他竟然奪路狂奔三個多小時。這場汽車追逐實在太過精彩, 以至於全美三大電視網ABC、CBS、CNN 同時中止了一切節目的播放, 改為現場直播警方追捕辛普森的全過程。
由於辛普森本人是黑人, 而受害者是白人, 這件本來就很不一般的案件在美國這樣一個對「 種族歧視」 十分敏感的國家更是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輿論很快就分成了兩派: 黑人們支持辛普森,不相信他是殺人犯; 而白人們則罵他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混蛋,包括那名給他戴上手銬的白人警察在內。美國的白人們都想叫他血債血償, 至少也要把他終身監禁。
但辛普森並沒有認罪, 他聘請了堪稱「 豪華陣容」 的律師團為自己辯護。這些律師不愧是全美國最好的律師, 雖然控方出示了大量對辛普森不利的證據,而且檢控官的控訴也非常具有煽動效果,那個擁有10 位黑人的12 人陪審團幾乎就要相信辛普森就是那個殘忍地殺害了自己的前妻及其男友的兇手了, 但是, 在隨後的審判中, 案件卻發生了戲劇般的變化——辯方律師抓住了控方證據中的兩個疑點, 提出了合理的質疑, 一舉轉敗為勝。
原來, 控方出示了一雙帶有辛普森血跡的襪子, 而辯方律師卻發現兩隻襪子上的血跡形狀、位置竟然一模一樣。這說明襪子沾上血的時候, 裡面根本沒有腳, 也就是說襪子不是穿在辛普森腳上的時候染上血跡的! 辯方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 這很有可能是有人在事後栽贓陷害, 警方有偽造證據的嫌疑。
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 控方用來證明殺人兇手戴的血手套小了一號, 辛普森根本戴不進去。很明顯, 控方的證據出現了重大的破綻。
1995 年10 月2 日, 美國洛杉磯法庭宣判此案的時候, 連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都停下了手頭的工作, 和全美人民一樣呆在電視機前等待結果。最後, 陪審團一致裁定辛普森無罪釋放, 法官隨即釋放了監禁了472 天的辛普森, 為這場轟動一時的謀殺案畫上了句號。
證據鎖鏈一環也不可缺
有人說辛普森命不該絕得感激種族主義的影響, 也有人說這是金錢訴訟的結果, 甚至還有人說這體現了美國的司法腐敗, 但其實不然。熟悉法律,特別是熟悉美國法律的人們都對這一審判結果表示理解。
實際上, 辛普森的勝訴, 恰恰是法律的勝利,是證據的勝利。根據美國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 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在控方, 而且檢控官需要證明到可以排除所有「 合理的懷疑」 的程度。如果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在事實上、邏輯上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鎖鏈, 那麼, 辯方不需要舉出什麼新的證據, 就可以被宣告無罪。所以, 在審判過程中, 辯方律師的責任並不是要證明被告人「 無罪」, 而重點在於針對控方的證據找出令人懷疑的漏洞, 中斷它們的「 證據鎖鏈」 就夠了。這一點十分關鍵。
在辛普森殺妻案中, 儘管洛杉磯警方的確獲得了大量能夠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 但是, 其中的關鍵證據卻在辯方律師的質疑之下大打折扣——兩隻血跡一致的襪子正好證明了辛普森不在場, 而戴不上的血手套則證明了犯罪工具不存在。
辯方律師提出了合理的懷疑, 使這些物證無法達到刑事案件定罪的標準。因此, 既然不能充分證明辛普森的謀殺事實, 陪審團判決將他無罪釋放也是合情合理, 而且合法的了。
死罪可免, 破財難逃?
這件事情本應該隨著案件的了結離開人們的視線, 但是, 美國人不愧是世界上最喜歡打官司的民族, 被害人妮可和古德曼的家人又與辛普森展開了另一場民事賠償的訴訟, 要求的賠償金高達幾百萬美元。
可能很多人會感到奇怪, 在刑事案件中被宣判不是殺人犯的辛普森, 在民事訴訟中還會因為殺人而被判處賠償嗎? 是的, 不僅被害人的家人們認為可以這樣, 連美國法律界的專業人士們也認為可以, 而後來的審理結果也的確如此, 判決辛普森應該對被害人的家人負有賠償責任。
為什麼相同的案件和證據, 刑事和民事訴訟的結果會大相徑庭呢? 這裡就是美國法律有意思的地方了。
美國證據法的一大原則, 就是對刑事案件的證據和民事案件的證據的要求不一樣, 對前者的要求大大高於後者。就像上文所說的, 在刑事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必須確鑿無疑, 不能存在任何「 合理的懷疑」, 所以, 在辛普森一案中, 雖然控方再三強調「 手套是因為沾上了被害人的鮮血有些縮水變小, 所以辛普森才無法再戴上去的」,「就算襪子有栽贓陷害的可能, 但不代表警方提供的其他證據都不可靠」, 然而, 這些解釋和推理總體上不能消除陪審團的懷疑, 所以才判決謀殺不成立。
但是, 在民事案件中對原告方的證據要求就不那麼嚴格了, 法律允許必要的推理過程。只要一方提出的證據在證明事實的「 可能性」 上優於另一方, 那麼法官就可以認為其請求成立。而且, 由於無罪推定, 辛普森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對其車中、卧室中的血跡不發一言,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卻有證明其來源的義務, 這時候再說「 不知道」, 就等於默認了對方的證據有效。所以, 原告不需要像檢控官那樣辛苦, 只要大體上證明了辛普森殺了人,法官就可以判決他向受害人家人賠償。
這又是為了什麼呢? 英美等西方國家的一個普遍的法治觀念就是: 在刑事案件中, 被告面對的是控方代表的國家, 它擁有的權力太過強大, 如果法律不對這種國家權力加以控制,它就很容易侵犯到小小個人的權利, 所以必須對它苛刻要求。而在民事案件中, 被告面對的只是和自己一樣的原告,本質上不過是一個個人運用權利對付另一個個人,兩者在運用法律資源等方面都是平等的, 法律也應該平等地對待雙方。所以對原告證據的要求也就沒有那麼嚴格了。
轉眼十多年過去了, 當初轟轟烈烈的辛普森系列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而今天再把他的故事從文件堆里翻出來, 仍然能夠給我們許多有關法治、有關國家和個人以及有關社會公正的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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