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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處分條例將實施 包養情人將被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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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7-4-30 21: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我國首部規範行政懲戒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6月1日起實施———

新華社電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規範行政懲戒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將於6月1日起實施。

處分分六大類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陞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條例解讀

■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將被給予處分

新華社電《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有包養情人的行為,將被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或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將被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條例同時規定,公務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條例還明確,公務員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非法出境滯留不歸將被給予開除處分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將被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條例同時規定,公務員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將被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條例,公務員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進行賭博將被撤職或開除

條例規定,對挪用公款進行賭博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公務員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條例還規定,公務員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公務員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弄虛作假欺騙公眾將視情節給予處分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將被處分。


條例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同樣應給予處分的情況還有: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以及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條例還規定,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也將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在企業中兼任職務情節嚴重將被開除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也將受到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被撤職。

條例同時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我不能預知明天,但我可以把握今天,我不能樣樣第一,但我可以事事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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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313 發表於 2007-4-30 21:5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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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chemist05 發表於 2007-5-1 05:22 | 只看該作者
條例是好的,就是不知道執行起來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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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關橋 發表於 2007-5-1 06:15 | 只看該作者
看如何執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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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 發表於 2007-5-1 10:2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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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4t 發表於 2007-5-1 10:47 | 只看該作者
包養情人犯法嗎?這個條例不清不楚,好像比法律都要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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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andshine 發表於 2007-5-1 15:24 | 只看該作者
中國應該建立起公務人員後備制度,可以在公務員考試的基礎上,再進行准公務員資格考試!讓那些身為公務員卻不幹正事,甚至違法亂紀的東西們,只要敢犯事,那就立馬永遠滾蛋,讓准公務員替補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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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021 發表於 2007-5-1 15:25 | 只看該作者
回六樓:
對公務員的要求,本來就應該比普通公民要高.何況這開出來的都是行政處罰單子,並不違背現行法律.


如果以上都能加以落實,那麼應可還中國一個相對乾淨的官場氛圍.
不過我對這個的執行,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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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andshine 發表於 2007-5-1 15:30 | 只看該作者
呵呵,就目前的現實來看,我也不樂觀,不過希望全社會都來關注和監督,讓其不至於成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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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冰 發表於 2007-5-1 16:0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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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n 發表於 2007-5-1 20:49 | 只看該作者
如果人民能對所謂的公僕真正有「生殺」大權,此條例有何必要?如無制定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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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瀟瀟 發表於 2007-5-2 01:3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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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Tiger 發表於 2007-5-2 03:24 | 只看該作者
同意#6的,相信提案的一定是那些黃面婆,其實包養情人亦有其正面,例如有助解決就業、社福問題等。如果真的寫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肯定是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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