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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個人被罰兩千元以上可要求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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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6-9-5 10: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6年09月05日06:57   中國新聞網    


 公安部要求加強公安行政執法 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在總結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中國公安部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於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號令頒布施行。

  根據該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針對個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針對單位萬元以上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違法嫌疑人可要求舉行聽證。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程序規定明確,刑訊逼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另外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公安人員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該規定還對孕婦和老人給予了一定照顧,這些人違法只下處罰決定但不執行拘留。

  個人被罰兩千元以上可要求聽證

  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明確,公安機關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程序規定明確,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該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聽證主持人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對於醉漢禁用手銬腳鐐

  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明確: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注意監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后,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孕婦違法只下罰單不拘留

  此外,該規定對孕婦和未成年人「網開一面」。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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