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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黛 發表於 2006-9-4 10: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條  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併發給藥品廣告批准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發布。
  處方葯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第六十一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
可實際上呢?看看中央台的每天的藥品廣告就知道了,葯監局失明了么?當然不是。
各級葯監局哪敢對電視台說個「不」字!
歷史是地下的河/《歷史》是純凈水
我給你講故事http://blog.sina.com.cn/u/123279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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