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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不受干預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官員遲報突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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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6-7-4 10: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6年07月03日21:44   新華網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3日表示,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有關對媒體的處罰規定只有在違反規定擅自發布不實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適用,這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




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近來一些媒體對上述條款所持有的爭議,汪永清說,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危害大、影響面廣,如果傳遞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發布虛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他說:「因此,草案在確保政府及時、準確發布突發事件信息,並為新聞媒體做好服務工作的前提下,規定了對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報道進行管理。這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客觀要求。本意是為了防止因個別新聞媒體編髮沒有根據的信息和傳言或者報道虛假情況,誤導社會公眾,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汪永清表示,「這一規定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


他同時指出,政府統一、及時、準確發布突發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會公眾全面、準確了解突發事件信息的重要環節。「我們經反覆研究認為,政府掌握的突發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強突發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責任在政府。」


針對實踐中有的政府不按規定報送、通報、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甚至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問題,草案規定,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刑法修正案(六)還對有這些行為的人員規定了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汪永清說:「如果媒體在採訪中確實發現政府有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問題,那媒體可以揭發。」




事實上,在中國經歷「非典」打擊后,中國政府非常重視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目前各部委和許多地方政府部門都建立起了新聞發言人和定期新聞發布制度。各級政府領導如果蓄意隱瞞重大疫情等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將受到嚴厲查處。目前,禽流感、礦難、爆炸、空難等重大突發事件都會比較及時見於報端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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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6-7-4 10:45 | 只看該作者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官員遲報突發事件可判刑

  2006年07月04日02:42   新京報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解析


  國務院法制辦解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強調媒體違規擅自報道突發事件情節或後果嚴重才罰款  

  問:政府不及時發布信息,或者發布的信息不足以反映突發事件的情況,新聞媒體怎麼辦?

  答: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證記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安排記者到事件現場或者臨近事件現場去採訪。如果政府不這樣做,就要受到追究。

  問: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賦予了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力,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答:保護公民權利是任何一項立法都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對法也不例外。這部法律的主要任務就是規範和約束政府的行為。

  問:如果政府一方面瞞報或者發布不實的信息,然後它又執行處罰記者的責任,這樣公平嗎?

  答:如果政府就是不發布信息,或者它發布的信息不及時、不準確,就鼓勵你揭發它。如果你揭發它,它要處罰你,你有意見可以到法院告它去。  

  本報訊(記者郭少峰)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強調,增強突發事件信息的透明度,責任首先在政府,《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關鍵是要強化政府在這方面的義務。

  昨天,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吹風會上表示,《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對所涉媒體的條款,並不是說媒體一報道突發事件就會被罰款,而是說,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情況,並且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會被罰款。

  「草案本意是為防止虛假報道」

  汪永清說,可能是因為溝通、解釋不夠的原因,有些媒體對草案中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透明度方面的規定,解讀不甚準確。

  他解釋稱,《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針對新聞媒體的條款,本意是為了防止因個別新聞媒體編髮沒有根據的信息或者傳言或者報道虛假情況,誤導社會公眾,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有人認為草案中涉及媒體的條款,不利於媒體對突發事件真相的報道。但汪永清說,這樣的規定不是限制、影響記者及時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記者更好地報道有關的信息,報道準確、權威的信息。

  「官員不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將可判刑」

  汪永清表示,統一、及時、準確發布突發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會公眾全面、準確了解突發事件信息,增強危機意識,協助和監督政府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的重要環節。這部法律起草者經反覆研究認為,政府掌握的突發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強突發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責任在政府。

  根據該法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及時公布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和命令;宣布進入預警期后要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信息;應急處置階段要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

  他特彆強調說,政府違反了這些規定,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另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還對有這樣一些行為的政府工作人員規定了最高可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讀

  草案第45條規定: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

  草案第57條規定:

  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府職責

  政府不安排記者採訪將被追究

  本報訊(記者郭少峰)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說,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證記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須安排記者到事件現場或者臨近事件現場去採訪,如果政府不履行這樣的任務,就要受到追究。

  在昨天國新辦舉行的吹風會上,汪永清說,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時、及時地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

  他特彆強調了其中的「並」字。也就是說,政府要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資格,來源於它先發布消息,而且這個消息是準確、真實、及時的,「這是它取得資格的一個法律條件。」

  媒體職責

  媒體被罰款不服可上訴

  本報訊(記者郭少峰)在昨日國新辦舉行的新聞吹風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表示,即便媒體被當地政府處以最低5萬最高10萬的罰款,但如果媒體不服,也可向當地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汪永清說,如果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理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自己不去發布消息,還處罰新聞媒體,新聞媒體就可以到法院告它。

  他重申草案中罰款規定的前提,「只有在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不是說媒體今後報道突發事件就要受處罰,也不是說違反規定報道就處罰。



  對此,他解釋了「情節嚴重」的內涵:第一,使用惡劣的手段,或者多次違法;第二,以誘騙或者唆使他人的辦法,或者是騙取他人的辦法,來實施某項行為;第三,造成嚴重的後果。

  汪永清還針對「情節嚴重」補充說,對一種行為進行處罰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說到「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中的規定時,汪永清稱,這些規定是指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並不是指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部門採取的臨時性規定。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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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 發表於 2006-7-4 13:45 | 只看該作者
答:如果政府就是不發布信息,或者它發布的信息不及時、不準確,就鼓勵你揭發它。如果你揭發它,它要處罰你,你有意見可以到法院告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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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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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舟魚 發表於 2006-7-5 02:44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另類解讀還挺有意思,老覺得像六十年前政府發言人的味道,搞不清哪句真哪句假。
失去了信仰,你們是群迷途羔羊;有了信仰,你們又會迷失在「死胡同」里。 一切宗教信仰都是人類思維的固化劑,把人們引向不同的「死胡同」。 吞舟之魚,不游細流。海納百川,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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