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后發國家的發展經驗似乎表明,法治、憲政不是經濟發展的原因,而是經濟長期發展的結果。確切的說,法治的進步可能只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附帶現象」(epiphenomenon)。鼓吹這一觀點的,郎咸平絕對不是第一人,Kanishka Jayasuriya氏早在1998年出版的《亞洲法律、資本主義與權力:法治與法律制度》一書已經表達了類似的觀點。與此相反,另一項研究(Katharina Pristor and Philip A.Wellons《法律和法律制度在亞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1960―1995年>,牛津大學1999出版》卻否定了此種觀點。研究首先肯定了一些國家(中國、日本、韓國、印度尼西亞、中國台灣等)強權政府在一開始對經濟秩序發揮的作用。但到了上世紀80年代中期,其中一些國家都開始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尤其在經濟不斷增長並變得愈加複雜后,新出現的利益集團產生了依靠法律治理私人交易的壓力。它的結論是:法治與經濟的鏈條是雙向,法律影響經濟發展,經濟也影響法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