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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時報:早該作古的投機倒把之魂仍附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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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5-8-5 12: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深圳市南山工商分局濫用職權,在受害人廣州市市民羅朝暉抗爭、投訴后,對他進行變本加厲的打擊報復,廣東省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發出的督察令遭到冷遇――8月2日,《羊城晚報》「焦點新聞」聚焦這起事件。開篇,報道便做了「如此有恃無恐令人深思……」的點睛。




   



  對這起事件,當然清楚來龍去脈的廣東省政府法制辦一位領導有尖銳評說:「目無法紀,濫用權力!不僅與執政為民的人民公僕形象嚴重不符,其情節之惡劣,在近年來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也是少見……」。不過,讀完全文之後,令我感到最吃驚的,卻不是「違法行政」還「拒絕監督」的新聞眼,而是久違了的「投機倒把」四個字赫然亮相,並貫穿於此案始終,是違法者和監督者共同話說的關鍵詞,構成支配事態走向的大框架。我深感,這一蹊蹺的潛在焦點性、對之聚焦的必要性,絲毫不亞於報道顯然的主旨。為此,先看看基本脈絡。

  其一,南山工商分局一執法,「投機倒把」就登場。去年4月21日,從事貨運的羅朝暉,應貨主要求派粵A1V679車運載了一批缺合法進口手續的手機,被邊防隊暫扣並移交它處理,兩月後以「構成投機倒把行為」為由,它做出沒收貨物並拍賣上交國庫處罰決定(已結案),同時對粵A1V679延扣調查;接下來,退還車時羅朝暉見車已受損而要求行政賠償,陷入僵局后投訴,它又於今年2月2日以「已構成對經銷走私物品提供運輸工具的違法行為」為由,做出沒收粵A1V679並罰款4萬的行政處罰――請注意,「投機倒把」上升為「經銷走私物品」。

  其二,廣東省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介入后,「投機倒把」仍搶鏡。今年1月31日它立案調查,4月4日向深圳市政府下發要求查處與糾正南山工商分局違法行政的督察令,「投機倒把」正是督察令主題詞:它稱此案為「涉嫌投機倒把一案」,它對執法程序不合法的解釋是「適用國務院《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十一)項對案件進行定性時」未按規定上報認定,它對違法證據不足解釋為沒有相關證據而「不能認定羅朝暉為投機倒把提供便利」。

  可見,此案一直在「投機倒把」語境中演進,無論濫用行政執法權者,還是對行政執法進行督察者,對此語境都很適應,沒覺得這樣說話與現實生活嚴重衝突的彆扭,這真是個非常奇怪的現象――連老百姓都能從與時俱進的社會變化中清楚感知,光陰它帶走了「投機倒把」的故事改變了世態,可一些政府部門何以還不舍這張舊船票,唱著不合時代節拍的「濤聲依舊」?何況還有法的明確指引,1997年《刑法》修訂,刪除了經濟犯罪中的「投機倒把罪」。

  道理不消贅言,根本上:「投機倒把」是與計劃經濟捆綁在一起的歷史範疇,指擾亂計劃經濟秩序的行為;市場經濟下沒有什麼「投機倒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有日益清晰的界定。從政府層面講,夾在中間的問題,除認識、管理經濟的觀念如何更新這方面,還有如何完善法制統一的另一方面,像1987年出台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早該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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