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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27刀殺人案該不該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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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1-7-23 22: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07-22 第 1734 期
今日話題 賽銳毫無疑問夠得上「罪大惡極」

雲南27刀殺人案該不該判死刑近日,繼李昌奎案受到全國廣泛關注后,雲南又一起類似的案件成為舉國焦點:三年前男子賽銳連捅27刀將女孩吳倩刺死,雲南高院卻在二審將其由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緩。…


與李昌奎相比,賽銳據說是一位富家子弟,這迅速轉移了部分民眾的怒火,也再次使雲南高院陷入輿論漩渦。昨日,受害者家屬在昆明表示希望法院再審,改判為死刑。對於該案是否會再次啟動重審程序,雲南省高院官員21日回應表示暫不接受媒體採訪。賽銳案夠不夠得上判死刑?此案是否能與李昌奎案一樣,也進入重審程序?


三年前兇手賽銳被逮捕時


被賽銳殺死的女孩吳倩
27刀殺人犯,與李昌奎案驚人相似

與近期被廣泛關注的另一案相比,這位連捅27刀的兇犯與李昌奎實在是太相似了。同樣是在雲南昭通犯案,同樣地兇殘,同樣地在追捕中自首,同樣地被昭通市中院判處死刑,也同樣是因自首情節、婚戀糾葛等原因被雲南高院改判成死緩,也同樣地在近日被輿論所關注,也同樣是引發了猛烈的討伐,除了指向他們,矛頭還指向了雲南高院。

27刀殘殺女生,這個過於驚悚的表述也使人瞬間聯想到葯家鑫,葯家鑫也才8刀啊,27刀是否有媒體誇張渲染成分?在賽銳案二審判決書中,引述屍檢報告證實,吳倩死亡原因為單刃銳器刺擊頸、胸、腹、背部致氣管、食道、左右頸動靜脈斷裂、雙肺破裂、胃破裂、失血性休剋死亡。雖然未提一共多少處傷口,但如此慘烈的死法,已說明27刀就算不中也差不遠。賽銳絕對算的上一代「凶人」了。…  

賽銳案有蹊蹺之處,但與李昌奎案應無「內幕」關係

對於賽銳案,其兇殘的27刀和據說富有的身家背景,讓民眾的怒氣迅速從李昌奎身上轉移了一部分到賽銳身上,對比起李昌奎的窮人身份。很快就有人想象出「陰謀論」,認為判李昌奎死緩是為了給賽銳打掩護,「雲南高院的真實目的其實就是保住賽銳云云」。

但從時間上看,李昌奎二審判死緩已是在賽銳案判死緩的一年半以後,而若非最近葯家鑫案火爆,李昌奎案也不容易被捅出,不會有多少人關心。因此要說李昌奎案是為了賽銳案打掩護未免過於匪夷所思,從實際效果來看也是完全失敗。…

按知名法學專家王琳的說法,沒有證據,我們應該對雲南高院的法官作沒有貪腐的「無罪推定」。討論案件存在哪些問題,不需要藉助「陰謀論」。

此外,媒體報道中,還有賽銳家「揚言要用錢擺平」等說法,這種說法無疑會點燃民眾怒火,不過這種說法未經證實,沒有必要刻意放大。

然而,除去對兩案有關係的聯想之外,判決書里關於賽銳和被害人吳倩關係的描述確實讓人懷疑,判決書稱「賽銳因發現女友吳倩與別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雙方因此爭執」、「被害人吳倩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確是本案的誘因,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有過錯的意見本案已經注意。」然而,判決書中並未提到相關證據。而據吳倩母親稱,吳倩是有一個男友,但卻是姓王,並不是賽銳。

判決書所說是否就是真相,看來是要存疑。不過畢竟一審二審在事實方面的認定是一樣的,不必輕易否認。那假如判決書所描述的事實沒有問題,賽銳夠不夠上改判為死緩呢?
  
賽銳自首並不必然從寬

在判詞里,賽銳案「依法從輕處罰」的理由有兩條,第一條是自首。對於自首這點,本案與李昌奎案完全相同,都是在公安追捕過程中投案自首,可以說是「被動自首」。有人會覺得這種算不上自首,但在法律上考慮到這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還是認定這種行為屬於自首。在《李昌奎殺人案分析》中,已經討論過這一點。

然而,自首並不必然從寬。按2010年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的說法——「對於自首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一般不應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再看看本案的判詞——「上訴人賽銳故意殺人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本應嚴懲。鑒於賽銳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賽銳屬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對比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這是不是意思完全顛倒了呢?
  

因「戀愛糾紛」改判死緩同樣說服力不足

除去自首情節外,賽銳案判決書里還提到「本案系感情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對賽銳可酌情從輕處罰」,確實,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有「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這一條。

且不提上一段講的戀愛糾紛有沒有疑問,就算是戀愛糾紛,甚至是婚姻糾紛,酌情從寬處罰也不是必然的——2007年北京就有過一個例子,吳某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勒死妻子后焚屍滅跡。一審法院以此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為由,以及坦白認罪、部分賠償等情節,對吳某判處死緩。但檢察機關認為,對於發生在家庭內部針對親人的犯罪,僅僅因為是婚姻家庭中引發的案件就從輕處罰,不但與法律精神不符,對被害人也是極大的不公平。檢察院抗訴得到了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支持,二審改判為死刑,也通過了死刑複核,最終被執行死刑。…


而賽銳對「女友」狂刺27刀被判死緩,符不符合法律精神,對被害人公不公平呢?
  

比一比就知道,賽銳案不比李昌奎案危害輕多少

按《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我們不妨以依據量刑指導意見,結合判決書和新聞報道對比一下李昌奎案和賽銳案的量刑細則。

李昌奎案與賽銳案的量刑細則

           李昌奎-------- 賽銳
加刑情節     
殺人數量  兩人 --------一人
其他犯罪  強姦 ----------無
殘忍行為  殺幼兒------ 連刺27刀
是否在公開場合 否------ 是,多人在咖啡廳目睹殺人一幕
減刑情節     
是否積極賠償 積極賠償(但有爭議)----- 沒有
是否自首  被動自首 --------被動自首
婚戀糾紛  屬於 -------------屬於
是否取得家屬諒解  沒有----------- 沒有


比起李昌奎,賽銳在殺人人數上要少,也沒有犯下強姦。但殘忍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公共場合施以暴行,在社會危害性上更勝一籌。而在減刑情節,賽銳還有所不如。總而言之,賽銳的惡行並不比李昌奎遜色多少,兩者非常相似。而對於李昌奎案,包括主張廢除死刑的賀衛方教授在內的諸多法律學者,都認為李昌奎罪大惡極,理應判處死刑,與李昌奎相比不遑多讓的賽銳,算不算得上是罪大惡極呢?

當然,雲南高院的法官們是專業人士,他們有自由裁量權,對法條和司法解釋也可以有自己的理解。採納減刑情節,本案判死緩,也絕對說不上是錯案。但在今天(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前),死緩據稱「平均實際只坐18年牢」,死緩與死刑一字之差,司法公正的天平將會劇烈搖擺。死者家屬為何苦苦討說法,也就不難理解了。…

再審的希望有多大?  


雲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
按規定,賽銳案同樣可以再審

李昌奎案受到廣泛關注,且雲南高院決定對李昌奎案進行再審,這讓吳倩的家屬燃起了再審賽銳殺人案的希望。

與李昌奎案一樣,賽銳案同樣是二審(即終審)結束,法院判決已生效,兩位犯罪者已經進入死緩的兩年觀察期。由於是死緩,無需最高法院複核,因此受害人家屬想推翻判決,只能走「審判監督程序」,即通過申訴發起再審。

申訴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向法院申訴,既可向省高院申訴,也可向最高法院申訴。李昌奎案就是死者家屬向雲南高院申訴,雲南高院院長審查后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這種申訴期限是判決發生效力后2年以內,賽銳案二審判決是在2009年11月,如今還仍在申訴受理期。

另一種是向檢察院申訴。李昌奎案死者家屬也曾向雲南省檢察院申訴,也得到了幫助,但省級檢察院只能向省高院「建議」,而不能「抗訴」。若要抗訴,則只能由最高檢察院提起,讓最高法院再審。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一旦再審受理,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最多延長到六個月。
  

啟動再審難度不小

對於法院系統,想讓類似賽銳案的申訴獲得受理並不容易。由於是終審判決,法院往往會優先考慮判決的「既判力」。所謂終審的「既判力」,就是要保障判決的穩定、權威,絕不輕易更改,這將有力降低訴訟成本,也避免訴訟變得曠日持久。「再審」作為一種尋求改變已審結果的司法救濟,與終審「既判力」無疑是矛盾的。統計數據顯示,刑事申訴最終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比例一般不超過申訴案件總數的2%,經過再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的不足進入程序案件的40%。另外,法理上有「再審不加刑」原則,若想讓賽銳、李昌奎加刑,儘管從現行規定來看是有可能的,但法院系統的絕不會對此感冒。

而對於檢察院系統來說,抗訴的動力同樣不足。因為往往條文本身比較模糊,而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力過大,抗訴人員沒有把握,而對於抗訴本身檢察人員也不怎麼關心。甚至因顧慮到檢法關係而拒絕抗訴。

近幾年接連發生的諸如佘祥林案、劉涌案、許霆案等等社會反響巨大的案件,儘管民眾主要是對法院的部分刑事審判不公表示不滿,但這些案件檢察院也沒有及時提出抗訴,許多人連抗訴是什麼都不清楚。這既弱化了法院的審判權威,也讓民眾對檢察機關不信任。

不過,在李昌奎案獲許再審的激勵下,性質相像的賽銳案能同樣獲得再審的機會也未可知。但接連的再審要求,或許會引起連鎖反應,掀起「翻案風」,這是司法系統絕對不願看到的,所以賽銳案究竟能否再審,變數甚多。

而且即便再審被受理,與李昌奎案一樣,再審的結果會是如何也仍然是未知數。
  

如何看待可能的「翻案風」?



法律學者在案件討論會上提出卓見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再給吳倩的家人一個機會又何妨?

李昌奎案的重審,或許會導致很多舊案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開始尋求翻案的機會,這也是葯家鑫案之後輿論對死刑案件關注度提高的延續現象。如果真的「翻案」成風?會對我國的司法系統形成大衝擊嗎?

確實,「翻案風」會對現有判決的「既判力」形成巨大的影響,事實上,由於審理層級少,司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以及種種其他因素,我國的再審制度雖然很多人覺得沒起到作用,但實際上我國的再審案件是遠遠多於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既判力」本來就夠缺乏的。而且,再審制度包括「再審不加刑」等原則從設計時,主要就不是為受害人服務,而是為趙作海、佘祥林等冤案、錯案服務的。為把「死緩」變為「死刑」而破壞司法「既判力」,在很多法律學者眼裡,這是屬於違反原則的「胡鬧」。

然而,既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再審制度,既然能以「量刑不當」為由再審李昌奎案,給王家飛家屬實現正義的機會,那麼給吳倩的家人一個機會又何妨?只要在法律上再審制度存在一天, 判決的「既判力」就等於是附有條件的,是可以被再審解除其效力的。

何況,我國現有案例的「既判力」在民眾心目中威信有多少,恐怕不會有多少人對此有信心。既然如此,如果能在現有法律的框架下,洗滌掉不好的「既判力」,將錯案再審成有說服力的案子,也未嘗不是好事。

當然,必須在法律框架下行事,這是需要強調的前提,廢死與否也一樣。
  

「翻案」不僅促進單體正義,也促進整體正義

對於李昌奎案、賽銳案等案件的受害者家屬來說,如果能根據現行規定「翻案」重審,則不僅是符合程序正義,更是促進了實體正義。

對於廣大民眾來說,對個體案件的集中關注,也會促進整體法制的進步。從葯案到李昌奎案到賽銳案,除去廢死與否的爭論外,公眾也普遍把目光投向了司法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尤其是腐敗因素,這種監督無疑將促進法制進步。還有一個很好的例子是醉駕入刑:正是公眾對醉駕問題的普遍關注,才大大加速了醉駕入刑的步伐,而公眾對醉駕入刑實施的監督——例如對高曉松醉駕的關心,也有利促進了這一法律的嚴格執行。

這種由個例而引發的普遍關注,引起了公眾對某些法律問題的普遍思考和關切,這也是值得高興的。在此輿論背景下,法律界專業人士推動認識變革、制度變革也將容易得多。例如最近發起的關於李昌奎、夏俊峰案的討論會上,就出現了很多卓見。
  

再談「輿論殺人」:民眾不理性的情況是有,但不應苛責

從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再到現在的賽銳案,通過互聯網,民眾對死刑案件的「圍觀」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熱度。而由於圍觀民眾人數太多,難免會有不少人發出一些比較偏激的聲音,極個別人甚至會造謠,但這絕不是把民眾稱為「民眾大狂歡」、「群體無意識」的理由。民眾在圍觀事件中的「監督作用」是在第一位的,比如李昌奎二審改判一事,那個「積極賠償」的依據是什麼?在輿論的關注和追問之下,很多單靠專業人士容易忽略掉的內容才會現形。

而至於被廣泛擔憂的「輿論殺人」、「輿論影響司法」,至少在目前的中國,恐怕還不會是影響司法獨立的主因。而且,司法要獨立,法官要獨立,這本來就是一種職業要求。如果說哪位法官因民眾輿論而改變了判斷,那麼負主要責任的,肯定是這位法官。

另外,自由的言論是有活力、有很強的自我糾錯功能的。如今中國的輿論做不到這點,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也會在慢慢進步,真理只會越辨越明。為什麼美國能成為最具權威的司法體系,這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其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法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和強調民眾參與的陪審制。這使得民眾對司法的監督充滿活力,這也是中國人應該學習的榜樣。…  


連續兩起死刑案改判死緩,雲南高院的作為只能讓民眾對於「司法不公」更為擔憂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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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11-7-23 22:14 | 只看該作者
邪惡公檢法,罪犯的庇護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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