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一個聲稱在美國獲得法學博士、並自稱在紐約大學(NYU)做過教授的人所使用的語言。就這樣一個人,不僅為了媒體炒作弄出一個18億索賠案,最近更出格,說評論這個案子的網民們有「語言暴力」,然後製造出虛名(John Does #1至#15)把他們也告上法庭。隨後大言不慚地說「如果你心裡是光明的,你嘴裡說出來的話就也應該是文明的。」好一個用國罵愛國、想念國罵、使用國罵感覺舒服自在的「文明人」!
而今天,海明連我的全名都嚇得不敢提,還告呢!海明聲稱要法院調查那所謂15個網上寫作者,但既然他點出了我「攻擊」他們的文章題目,並明確指出 「John Doe #1」是我,是一個真名真姓、一直在公眾媒體發表文章的人、一個隨便都可以找到的人,為什麽還裝模作樣地聲稱要讓法院去調查呢?毫無疑問,這又是借所謂起訴,來一波新的炒作而已。
對,我在這裡對他使用「惡棍」這個詞,就像 CNN主持人用的「goons and thugs」是評論,是形容。海明要打誹謗官司,除非我發表文章說他「強暴了某人」、「欺詐了某客戶」、「曾經販毒、偷盜」等等,而且這些說法都沒有事實根據;除此之外,海明得出具事實,表明我的文章直接使他的商業利益受損害;即使以上他全做到了,海明還得拿出證明,證實我有「事實惡意」;也就是說,我是在明知他沒有強暴、沒有販毒、沒有偷盜的情況下,而硬是要故意地、惡意地攻擊他(這是誹謗案中最難求證的一點)。這樣他才可能打誹謗官司。這麽苛刻的要求,就是讓人很難在美國對公眾人物打贏誹謗官司,最大限度地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