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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和仇恨可能體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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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yy 發表於 2011-5-8 11: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敵意和仇恨可能體現正義


張三一言


洪哲勝用「民主論壇」網名寫了一個很短的跟帖。短帖全文如下:『法律制裁某人不是因為恨某人或某人是敵人,而是履行正義。(http://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131702)法律制裁某人不是因為恨某人或認為某人是敵人,而是履行正義。那種恨某人、把某人當做敵人,因而自以為可以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腳」,並且擅自動手的,並非可取,載民主社會是違法的。呢一直不曉得劉曉波的意思,
一直反對,一直追擊,非常可惜也。』短帖很有意思,值得回應。


[一]、敵開了正義根基的無敵無仇恨

我非常敬佩和讚賞洪博士的無敵無仇情懷。但是,我不同意你的沒有道理的理論。

洪博士說:「法律制裁某人不是因為恨某人或某人是敵人,而是履行正義。」

張三一言認為,這句話大有問題。

其一,法律制裁某人為甚麼一定不能基於敵意與仇恨?

如果柬人民對波爾布特無敵意、無仇恨,相反充滿愛意和善意,請問,法律有可能和有必要對他進行制裁嗎?前南斯拉夫總統米諾舍維奇受到國際法律制裁,與被他殺害的科索沃人的仇恨與敵意無關嗎?

為甚麼一定要把正義與民眾的敵意仇恨對立起來?為甚麼兩者不能統一?有甚麼理由不能是即是消解敵意與仇恨同時也是體現正義?

甚麼是正義?

這個問題可以討論一萬年。但是,一些基本的東西則是可以肯定的。例如,正義可分為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和應報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洪博士大談正義,把正義說成與敵意、仇恨、報復無關,即使有關,也相互矛盾。這很明顯可以看到,是把正義內容的主要的一半:應報正義徹底排斥了。所以,洪博士的正義閹割性正義,是半吊子正義,是偽正義。

我認為,「有敵人、有仇恨、要報復的思想觀點和行為,雖則並不一定是正義,還可能是反正義,但是,必須肯定也可能符合正義。你說楊佳鄧玉嬌殺共官警的「有敵人、有仇恨、要報復」思想意識和行為,是正義,還是非正義?

從以說所說之事、之理,我們可以肯定一點是:「有敵人、有仇恨、要報復」思想意識和行為是可以體現正義的;尤其是在沒有正道可行,沒有法律可求助的極權社會裡,權利受到剝奪、人身和精神受到傷害、私產受到掠奪時,在無路可走時,應報行動是不可避免的,更重要的是:它完全符合應報正義。

你們的劉曉波也只敢說:『楊佳式暴力復仇僅僅是「原始正義」──「在這樣的野蠻國家,楊佳式法外「正義」的實現是以雙方的生命毀滅為代價,至多是毀滅性「原始正義」。』但是,他還不敢公開說「有敵人、有仇恨、要報復」行為是非正義或反正義。可是,你們這些劉曉波的辯護者比劉曉波走得更遠,走到了否定應報正義、認定應報正義是非正義反正義的地步。


[二]、洪博士要我們遵守甚麼法律?

洪博士愛談法律、愛談守法。

甚麼是法律?

從某一角度可以說,法律就是把因利益爭奪而產生仇恨與敵意性和傷害性降到最低,並把它秩序化的成文或不能文規則。如果有一個沒有敵人也沒有仇恨的天地,它必然也是一個沒有親情沒有愛的天地,在這個烏托邦中,法律是多餘的東西。也就是沒有無敵無仇無親無愛就無法律。

所以,從以上角度講,沒有敵人、沒有仇恨就沒有法律。

洪博士要我們守甚麼法律?

喂,洪博士,你長期以來,不斷地說要守法,不要敵視共產黨惡政執行者,只能用法律制裁他們。你說:「因而自以為可以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腳」,並且擅自動手的,並非可取,在民主社會是違法的。」你知道你自己說甚麼嗎?

你知道我們是處在極權統治下而不是生活在像你所在的台灣和美國嗎?

你要我們在極權之下實行台美式民主法律,你做的是甚麼夢呀!

在極權制度下極權者用的是他們制定的惡法,他們用這個惡法迫害我們,你要求我們用民主法律去對付他們。你安的甚麼心?只准共產黨把我們「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腳」,不准我們應報正義也來個對共產黨「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腳」?(我們現在當然沒有這個能力,但是我們這麼想也不行嗎?)要我們馴服地去送死?我我們安心地做奴隸?


[三]、劉曉波的「敵人」定義

洪博士認為我沒有根據劉曉波的「敵人」定義批評劉曉波。

洪博士如是給劉曉波的「敵人」定義:「那種恨某人、把某人當做敵人,因而自以為可以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腳」,並且擅自動手的,並非可取,載民主社會是違法的。呢一直不曉得劉曉波的意思,一直反對,一直追擊,非常可惜也。」請問,這是劉曉波授權你定義他的「敵人」概念了嗎?沒有吧。這是洪博士「扮代表」,也是誅心的一種,只是沒有惡意而已。

可見,洪博士的定義只是洪氏的劉曉波「敵人」定義,並不是劉曉波自給的定義,所以,這個定義只是無數定義的一種,不是唯一的、為天下法的定義。它與別人的劉曉波「敵人」定義是等值的。

我給劉曉波「敵人」定義如下:

劉曉波所指的敵人,在抽象方面,與字詞典定義無異。既包括「那種恨某人、把某人當做敵人,因而自以為可以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腳」的敵人,也包括用法律加以制裁的敵人──並不是洪氏界定的只指前一種敵人。在指現實方面,先是劉曉波自述心中沒有敵人,很不真實。因為他公開宣稱與郭國汀、袁紅兵等人不為伍,仇視敵視之情躍然紙上;可見劉是一個持有敵人觀念者。第二,他的沒有敵人只用在中國現實政治上,是專指不視共產黨為敵人(他大概不至於說古今中外如希特勒、拉登等不是敵人);不對共產黨懷敵意和仇恨(為了其立論成立而寫出了極大爭議性的中共人權治國、人性化監獄管理等媚共美國文字);現在被走火入魔的護劉派說成這個世界沒有敵人(極端虛偽,擁劉派中的一些佼佼者或姣姣者把高智晟胡佳黃琦等人視作敵人)。

在這個沒有敵人沒有仇恨的虛構社會內,於是劉派中人,包括洪博士等人要求一直被共產黨「當做敵人,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腳」」的中國民眾不準同樣用共產黨的辦法把共產黨「當做敵人,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腳」」;不準實行應報正義!你一實行應報正義,就是「在民主社會是違法的」!──我的天,生活在極權惡法下的我等小民還要擔當觸犯民主法律的罪名。

我是根據我對劉曉波「敵人」定義評論劉曉波,特別是評論擁劉言論的。



20110507    香港

泥水佬做人 ^得自己 也^得e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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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lee 發表於 2011-5-8 17:56 | 只看該作者
法律層面和道德層面是沒有必然聯繫的,不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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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敢當 發表於 2011-5-9 15:31 | 只看該作者
法律不需要仇恨情緒纏繞在內,否則就沒有公正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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