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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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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研究 於 2011-4-26 12:11 編輯

所謂潛規則就是那些不是規則的規則。文藝界要想演某一角色,經常需要潛規則;政界要想被提拔,也要有潛規則;商界促銷人員也要經常潛規則。這些潛規則無外乎錢、權、色。最近,潛規則越演越烈,越來越時代感,連政府都躍躍欲試。守望教會要登記註冊,要購置敬拜場地,也必須被潛規則,如不被潛規則,就不能註冊、不能有敬拜場地。這些基督徒偏偏不願被潛規則,所以,到目前,數百人次被拘禁,被軟禁。看來,中國特色的民主與法制下的信仰自由也要被潛規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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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4-26 12:13 | 只看該作者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來源: 民政部網站  時間:2008-04-15 14:00

(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註銷備案(以下統稱註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辦理註銷手續。社會團體註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註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註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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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4-26 12:16 | 只看該作者
如果你做到了"明規則",那你還有理由可以抱怨潛規則,

如果你連明文規定的規則都不做,有什麼理由抱怨人家在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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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研究 於 2011-4-26 12:19 編輯

回復 催肥 2樓 的帖子

謝謝轉貼論據。我反覆看了許多遍,就是沒看到教會登記必須先加入三資教會。 也許真是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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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20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1-4-26 12:16
如果你做到了"明規則",那你還有理由可以抱怨潛規則,

如果你連明文規定的規則都不做,有什麼理由抱怨人家在 ...

守望教會有什麼明規則沒符合?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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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11-4-26 12: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ico 於 2011-4-26 12:36 編輯

回復 研究 1樓 的帖子

咱們可以理性的討論一下這個問題。不要扣替獨裁、邪惡政權辯護的帽子,也不要說什麼奴才、奴性。也不要說別人沒有XX

按「宗教事務條例」去申請。當局可以批,也可以隨便找個理由不批。這點「民主」同「獨裁」國家沒什麼區別。當局批准與否都不違法,違憲。

    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日知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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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26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這不是論據,這是法律.  發表於 2 分鐘前


Read more: 潛規則 - 基督家園 - 貝殼村 -

這法律就是明規則,要求先加入三自教會,才能登記註冊是潛規則。潛規則拿不到檯面上,不然好幾個星期了,動用大量警力,守望教會不早就被艾窩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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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30 | 只看該作者
chico 發表於 2011-4-26 12:24
回復 研究 1樓 的帖子

咱們可以理性的討論一下這個問題。不要扣替獨裁、邪惡政權辯護的帽子,也不要說什 ...

批與不批總要給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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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32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研版是裝傻還是真的視而不見?  發表於 6 分鐘前


Read more: 潛規則 - 基督家園 - 貝殼村 -

哪一條?請明示。不用拐彎抹角,躲躲閃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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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11-4-26 12: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ico 於 2011-4-26 12:43 編輯

回復 研究 7樓 的帖子

我知道許多華人教會的人,以旅遊簽證進入中國,然後到地下教會活動。回到美國後作見證,說大陸政府如何如何迫害基督教。這也是一種「潛規則」吧

我曾經勸過一位台灣基督徒,告訴他國安部的人不是吃白飯的,到地下教會活動,要小心。以「從事同簽證目的不符的活動」為由就可以把你遞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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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4-26 12:37 | 只看該作者
研版你說對了,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是中國管理基督教之法定的業務主管單位.

如果你硬要鑽牛角尖,也可以,你可以提供守望得到過哪個"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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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11-4-26 12:3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研究 8樓 的帖子

一定會給個理由。只是你我都不知道而已。Chinaaid 姓傅的話不能全信。他是用宗教搞政治。
日知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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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46 | 只看該作者
chico 發表於 2011-4-26 12:34
回復 研究 7樓 的帖子

我知道許多華人教會的人,以旅遊簽證進入中國,然後到地下教會活動。回到美國後作見 ...

我所聽過的海外基督徒回來做個人見證基本都是正面的。另外,這與一個政府的作為應該不同。我的朋友回去都是去參加聚會,什麼幾百上千人的教會啦,分三四次敬拜啦。。。守望教會也是其一。但大部分去過家庭聚會的都反映政府不給註冊的問題。在新的宗教管理條列頒布之後,人們曾一度希望家庭教會可以依法登記註冊,許多教會聘請律師,按法律條文逐條審閱申請材料,可是都被潛規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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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4-26 12:47 | 只看該作者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32
哪一條?請明示。不用拐彎抹角,躲躲閃閃。

整個全文都貼出來了,你還說我"拐彎抹角,躲躲閃閃"

我看你是不願意逐條仔細看吧?

快去看看吧,你要是以後想去大陸發展,看清楚了有好處的,至少不會亂叫什麼"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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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dao 發表於 2011-4-26 12:49 | 只看該作者
chico 發表於 2011-4-25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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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可以理性的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按「宗教事務條例」去申請。當局可以批,也可以隨便找個理由不批。這點民主同獨裁國家沒什麼區別。當局批准與否都不違法,違憲。

========================================

哈哈,老兄這是代聖人立言呢,還是代「大菩薩」立言?

「可以批,也可以隨便找個理由不批」,請問,哪個民主、獨裁國家的哪條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如此權利?

剛剛拜讀完老兄關於「瘦肉精「良心的高論。老兄雖然自己說不夠格做「佛弟子」,甚至對是否要學佛也陷於深思長考,但痛批猛打已是過街老鼠的無良科學家的道德勇氣,還是感天動地、爭輝日月,但在下愚鈍,實在不明白,老兄都不願賦予科學家以「可以研究副作用,也可以隨便找個理由不研究」的權利,咋對行政當局這麼高抬貴手?打死老虎的風險小?代「大菩薩」立言,沒準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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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4-26 12:37
研版你說對了,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是中國管理基督教之法定的業務主管單位.

如 ...

你又錯了,三自是群眾團體,不是國家管理部門。國家管理部門是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其下屬的省市宗教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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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4-26 12:51 | 只看該作者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32
哪一條?請明示。不用拐彎抹角,躲躲閃閃。

算了,不和你計較,算你人緣好,有個妹妹說了你不少好話,俺對你寬容些.

----------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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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53 | 只看該作者
chico 發表於 2011-4-2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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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會給個理由。只是你我都不知道而已。Chinaaid 姓傅的話不能全信。他是用宗教搞政 ...

我不知道此人,也不知道這個組織。
藍天, 白雲, 海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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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4-26 12:55 | 只看該作者
研究 發表於 2011-4-26 12:51
你又錯了,三自是群眾團體,不是國家管理部門。國家管理部門是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其下屬的省市宗教事務局。

俺可以很明確也很負責地告訴你,你混淆概念了.

國家管理部門是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其下屬的省市宗教事務局。

而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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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11-4-26 12:5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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愷撒的不想給愷撒是不成的。不入「三自」,到地上的教會也不少。

說到底是不是接受「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的問題。



http://my.backchina.com/chinesef ... -930517-pag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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