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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bz 發表於 2011-4-10 23: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oldbz 於 2011-4-10 23:54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解釋*****************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與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

司法拘留的目的在於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繫,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刑事拘留是為保證偵破案情的強制措施,並不是懲罰。如果證明被拘留嫌疑人沒有犯罪,可以得到國家賠償金的。

----------------------------------

由上所述,目前猥瑣男家屬對公安機關的指控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大肆通過媒體放話造勢,企圖未審先判,或藉機鬧事撈人,更是嚴重干擾司法獨立的違法行為。

不是有外國大使去撈人嗎?可惜中國的司法機關依法判案,是中國主權的體現。那些洋人無權過問置喙。

版上的皿煮逗士,用盡一切伎倆,曲解法律,把水攪渾,以達到不可告人之鬼蜮伎倆:




也最終會被證明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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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0:02 |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此君想說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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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oldbz 發表於 2011-4-11 00:21 | 只看該作者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0:02
不知道此君想說明什麼!

你認為想說明啥呢?

看來"揣著明白裝糊塗"的小品,不止僅在春晚上才能看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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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0:41 | 只看該作者
oldbz 發表於 2011-4-10 11:21
你認為想說明啥呢?

看來"揣著明白裝糊塗"的小品,不止僅在春晚上才能看到啊~

你引用的是中國法律,我引用的也是中國法律,不知道你要說明什麼!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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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1-4-11 00:55 | 只看該作者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0:02
不知道此君想說明什麼!

恭喜。今天的《每日一傻》表演你又成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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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oldbz 發表於 2011-4-11 02:4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oldbz 於 2011-4-11 02:47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0:41
你引用的是中國法律,我引用的也是中國法律,不知道你要說明什麼!


不錯,你確實也引用了中國法律,只是你心懷鬼胎,故意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然後藉此發難,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地。

知道逮捕刑事拘留是有不同的法律條文嗎?

逮捕 就是公安機關已有完全證據,證明當事人犯法,並確定要移送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起訴。當檢察機關簽署逮捕證后,法律規定要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和單位。

刑事拘留 就是公安機關在有當事人犯法的若干證據,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而採取的羈押當事人手段。法律規定可視情況羈押期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通知其家屬和單位需視是否有礙偵查而定,不是絕對要求通知

目前那個猥鎖男正是被刑事拘留,而並非被逮捕,而你們這些逗士無視此事實,故意引用第七十一條,然後聒噪啥"過了24小時沒通知家屬","秘密逮捕(綁架)","中共不守法"...等等,撒潑打渾,大潑髒水,肆意洗版。妄圖造成媒體效應,輿論定案。甚至於抬出洋人來施壓,玩了那末多花樣和小動作,還有臉來問「不知道你要說明什麼!」。

請問,這不是破壞法制是啥?這不是無理取鬧是啥?這不是想恢復洋人的治外法權是啥?

另外告你一聲,別把西方那套有錢造勢就能顛倒黑白,"程序正義"的戲法拿來說事。中國不是美國,OJ那類憑幾個律師忽悠,就能把殺妻案抹掉成為無罪的草泥馬結局,普世笑話,甭想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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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1 04: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大千世界 於 2011-4-11 04:55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0:02
不知道此君想說明什麼!


說明艾未未符合第六十一條第四第五兩款拘留條例。拘留期最長可達30天,決定是否逮捕。昨天有人在網上曲解法律,好像是新鮮人已指出過,拘留和逮捕是兩碼事。現在把具體法律條文拿出來了。 供故意曲解者學習。

一直被朋友稱為小博士。其實就是書讀得多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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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5: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4-10 16:21 編輯
oldbz 發表於 2011-4-10 13:46
不錯,你確實也引用了中國法律,只是你心懷鬼胎,故意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然後藉此發難,以達到不可告 ...


我引用逮捕是因為當時樓上用的逮捕,我不想在逮捕和拘留上過分糾纏所以就將錯就錯討論逮捕了。其實在通知家屬的法律規定上,逮捕和拘留沒有區別,都是要求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


其實現在網友分成三個類,第一類是小康代表的認為警方在傳訊艾未未妻子和工作人員就已經算通知家屬了。顯然樓主不是第一類。樓主是第二類,就是認定警方的確沒有通知家屬,但是因為有礙偵查而沒有通知(肯定不是因為無法通知,這個理由連樓主都不相信,太牽強了)。第三類,比如我,就是認定警方的確沒有通知家屬,而且認為警方這樣是違法的。

所以對於樓主這種第二類人來說,問題是:第一,警方並沒有說明未通知家屬的原因,所謂有礙偵查完全是樓主自己的猜想。第二,家屬已經傳訊了,工作人員也專訊了,這時不通知家屬和通知家屬對偵查有什麼區別,有什麼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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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1 05: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大千世界 於 2011-4-11 05:44 編輯

好像沒有看見一定要文字通知,把八個工作人員傳到派出所詢問,不是既已告訴了艾的被拘留,也告訴了他們被拘留的地點了嗎?

一直被朋友稱為小博士。其實就是書讀得多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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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5:30 | 只看該作者
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0 16:23
好像沒有看見一定套文字通知,把八個工作人員傳到派出所詢問,不是既已告訴了艾的被拘留,也告訴了他們被拘 ...

就是說你是第一類了,和小康是一類了。請你拿出警方在傳訊中通知艾未未拘留情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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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5:36 | 只看該作者
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0 16:23
好像沒有看見一定套文字通知,把八個工作人員傳到派出所詢問,不是既已告訴了艾的被拘留,也告訴了他們被拘 ...

傳說中的拘留通知書格式:

檢  拘通  號

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經本院決定,於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__________     


  第三聯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附: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措施后,通知其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時使用。
  二、因有礙偵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寫明原因附卷;無法通知的,尖當報告檢察長,並寫明原因附卷。
  三、本文書共三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附卷,第三聯送達被拘留人家屬中或其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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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1 05:43 | 只看該作者
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1 05:23
好像沒有看見一定套文字通知,把八個工作人員傳到派出所詢問,不是既已告訴了艾的被拘留,也告訴了他們被拘 ...

有也在他老婆手裡。不會交給我吧??

一直被朋友稱為小博士。其實就是書讀得多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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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1 05: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大千世界 於 2011-4-11 05:59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5:30
就是說你是第一類了,和小康是一類了。請你拿出警方在傳訊中通知艾未未拘留情況的證據。


請你幫助找找拘留有沒有規定一定要有書面通知?口頭通知不合法。是拘留啊,不是逮捕。還是應以法律條文為準。

一直被朋友稱為小博士。其實就是書讀得多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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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6:14 | 只看該作者
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0 16:52
請你幫助找找拘留有沒有規定一定要有書面通知?口頭通知不合法。是拘留啊,不是逮捕。還是應以法律條文 ...

怎麼討論中國救援隊問題的招數又來了?辯論不過就讓別人拿證據,拿出證據又不認賬,哈哈哈,還有臉這樣要求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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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4-11 06: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大千世界 於 2011-4-11 06:22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6:14
怎麼討論中國救援隊問題的招數又來了?辯論不過就讓別人拿證據,拿出證據又不認賬,哈哈哈,還有臉這樣要 ...

為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措施后,通知其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時使用。



因為現在都是警方在說話,搜查工作室及傳訊工作人員的都是派出所,不是檢察院。恐怕不是檢察院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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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oldbz 發表於 2011-4-12 15:20 | 只看該作者
不惑之禍:

我引用逮捕是因為當時樓上用的逮捕,我不想在逮捕和拘留上過分糾纏所以就將錯就錯討論逮捕了。其實在通知家屬的法律規定上,逮捕和拘留沒有區別,都是要求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

---------------------------------

又在混水摸魚: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這裡說的很明白,如有礙偵查,則可以不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當有證據猥瑣男的家屬,或工作室(單位)也涉嫌本案,則屬有礙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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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峰 發表於 2011-4-12 18:35 | 只看該作者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11 00:41
你引用的是中國法律,我引用的也是中國法律,不知道你要說明什麼!

就是告訴你,出具逮捕證明只需要向被逮捕人出示,不需要向CNN等媒體公示。所以你看不到不代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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