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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怎樣保護人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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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怎樣保護人的生命權
作者: 余曉平 | 2011年02月14日 17:21 | 欄目: 海外生活與工作
(453) 點擊  |  (6) 評論 | 本文地址: http://yuxiaoping.blshe.com/post/135/646084
 



文/余曉平

    在人權裡面生命權是第一重要的,人要是命都沒了,什麼都是白搭的。說起生命權,人們可能首先想到的是那些能夠奪取生命的東西,那就是槍。這是美國富有爭論的一個話題,槍支管制由各州自己立法,而美國憲法裡面規定人民可以拿起武器來保護自己家園。美國人持槍的概念是用來保護自己,就像是買菜刀是用來切菜的一樣,用槍殺人的幾率比用刀殺人的幾率小。這就像空難和車禍來比,給大家的印象飛機很不安全,其實飛機比汽車安全多了。

   在北美,很大一部分人的家裡都有槍,美國的槍支管理要比加拿大松,甚至都可以買重武器。為什麼管理松呢?過去我也不理解,很多美國人也反對,甚至中國人覺得是不是被軍火商忽悠得政府不去加強槍支管理呢,要說好處,煙和酒好處更大,但管理非常嚴格,稅收也奇高。人人都可以方便、平等地買槍是為了防止有槍的人欺負沒槍的。

有槍會不會漠視生命呢?是不是意味著有槍的人就可以在自家的範圍內隨意開槍呢?假如我和誰有仇,那我把他引過來不就行啦。其實,這個問題非常複雜,簡單地講是不能隨便開槍的, 甚至攜帶都有相關的規定,不像很多人想象的可以抄槍便打, 你必須證明對方威脅你生命,否則是要坐牢的。這一點其實很難證明,而且要說服陪審團。那麼在合理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儘管這樣可以免於刑事責任,但是要擔負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你不用坐牢,但是可能要賠一大筆錢,經常會傾家蕩產。大家小日子過得很好,一般不會有不共戴天的仇人,需要搭上所有的家當,大家都有槍反而不敢去結仇,也不敢輕易拿槍來挑釁,因為對方也有槍,我們看軍隊裡面不就是這樣嗎?人人有槍,打架未必敢用,不少槍擊案都發生在黑幫身上,根據數據統計用在自殺上面的最多,人要是想自殺,的確是很難保護。

    關於人身傷害的規定我們舉個例子,有一天晚上你看到一個黑影在你家客廳一閃,好像手裡還拿把刀,你朝天放一槍嚇唬嚇唬他吧,結果把人家耳朵震聾了,你肯定要賠上一大筆錢給人家治耳朵。甚至小偷爬窗戶偷東西,由於你家的窗戶不結實掉下來摔傷了,你還要賠小偷的錢。所謂人權國家,有時你覺得很多事特別荒唐。為了防止人們隨意地奪取別人的生命,在不觸犯刑法的範圍裡面政府採取的經濟上的重罰,也就是說儘管一件事情你在理,但是讓你賠的錢也讓你心驚肉跳。

    美國有個史特拉獎,每年頒給最成功也最荒誕的訴訟案的原告律師和陪審團。史特拉獎以 Stella Rebecca 命名,她今年八十一歲,曾因邊開車邊喝熱咖啡而燙了腿,成功告贏麥當勞而得到1百萬賠償......  

    下面我們列出來去年入選的案子:

一、德州奧斯丁有位婦女告贏一家傢俱店得到七十八萬美元的賠償,原因是她在該傢俱店內奔跑時,被一小孩絆倒而扭傷了腳關節,店員沒有制止小孩在店內玩耍。該小孩不是別人,正是她的兒子......  

二、洛衫磯一位十九歲的青年得到七萬八千元的賠償,因為鄰居開車壓過他的手。為什麼會發生?那位鄰居開車時,沒有注意到這位青年正在偷他汽車輪胎上的車蓋......

三、有位笨賊名,他在一家住宅行竊,當他試圖從車庫離開時,車庫的自動開門裝置壞了,門打不開,而回到房屋的門又關上鎖住了。不巧屋主在外度假,於是笨賊被困在車庫達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樂和一袋狗食度日。義憤填膺的他怒告屋主的保險公司,贏得五十萬元賠償......  

四、阿肯色小岩城有位 Jerry William 的屁股被隔壁鄰居家的狼狗咬傷。狗為何咬他?因為他拿BB槍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法庭判決鄰居賠他一萬四千五百元,再加醫療費用......  

五、費城一家餐館輸掉官司,被迫付給一位來自賓州蘭卡斯特的 Amber Carson 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因為地上濕滑跌碎尾骨。 地上為何會濕滑?因為大約30秒前,她因爭吵而將飲料潑向男友......

六、德拉瓦州克雷蒙一位小姐為了逃避三塊五的門票,想從廁所的窗戶爬進一家夜總會,結果摔倒跌破兩顆門牙。結果她告贏了夜總會得到一萬兩千元,加上補牙的費用......  

七、最後得獎的最有名的案子是奧克拉荷馬的 Marv Gresinski 先生。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32尺長的旅行車(有床,有廁,有廚房的)。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70英里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了,最後當然出了大車禍。 幸好該位老兄還活著,並且狀告該車製造廠而得到 175萬元賠償外加新車一輛, 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案子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的確難以理解,就像我們不理解為什麼可以讓精神病患者殺人不償命一樣,是要引起人們對這個病人的重視,你要是忽視了他,殺了你白殺。那麼為什麼要判那麼多的錢來賠償呢?是讓社會引起足夠重視人的生命。錢是可以掙的,但是命只有一條,人的身體傷害很多也是不可逆的。像美國在商場里滑倒賠到錢的很多,那麼商場管理上比方說要拖地一定要圍起來,放上警示牌,等幹了才能通過,做所有的事情都小心翼翼,因為稍微不小心都會賠個傾家蕩產,但是你如果盡責了就不一定會賠錢,法庭判案是以陪審團為準,這樣又防止了有人和法官串通。這就是人權裡面所謂的生命權,中國人,包括我在內真的需要好好去體會一下。
如果你是一個普通公民,請你不要拒絕民主,因為民主讓你活得有尊嚴和自由;如果你是一個富人,請你不要討厭民主,因為民主讓你的財富有更好的未來;如果你是一個既得利益者,請你不要敵視民主,因為民主讓你避免被報復清算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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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15 07:48 | 只看該作者
看不出來到底對美國是褒還是貶?美國不是為了保護生命權而容許人民擁槍,是因為右翼的NRA(國家步槍協會)勢力太大,收買了太多議員支持他們。在美國買槍也不見得每個地方都容易,有些地方几乎沒有可能買到,所以容易買槍之處的人要威脅難買槍處的人十分容易。甚至一街之隔就有完全不同的法律規範,譬如紐約州就比紐約市容易買槍。這一個問題造成了公開的不平等。

刑法也因地區而不同,有些地方有死刑,有些地方沒有,所以在有死刑的地方殺人後怎麼辦?簡單!就是去沒有死刑的地方隨便再殺幾個人!之後甚至還可以假裝精神病,有可能一天牢都不需要坐。

如果上了法庭,美國的陪審制度是最糟糕的制度,12個不懂法律的人決定當事人的是非對錯,甚至生死。這個爛制度是英國人發明的,發現問題,早就廢除了,唯獨美國繼續抱殘守缺,經常造成審判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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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平等 發表於 2011-2-15 07:5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mimidustie 2樓 的帖子

知道什麼是guilty和not guilty嗎?陪審團最後的結論就是這兩個中的一個,需要很懂法律嗎?
如果你是一個普通公民,請你不要拒絕民主,因為民主讓你活得有尊嚴和自由;如果你是一個富人,請你不要討厭民主,因為民主讓你的財富有更好的未來;如果你是一個既得利益者,請你不要敵視民主,因為民主讓你避免被報復清算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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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15 08:00 | 只看該作者
飽暖思平等 發表於 2011-2-14 18:55
回復 mimidustie 2樓 的帖子

知道什麼是guilty和not guilty嗎?陪審團最後的結論就是這兩個中的一個,需要 ...

有那麼簡單?那麼我說你 guilty,你就是有罪咯?OJ的案子聽說過沒有?不同的陪審團就可以有完全相反的結論,而這個結論在選擇陪審團的時候已經可以確定了,雖然陪審員還完全沒有接觸案情。你覺得這樣的審判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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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平等 發表於 2011-2-15 08:1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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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一看你就是不了解OJ案的細節,建議不要看大陸的有關文章,多看看港台的,描述的不太一樣。此案最關鍵的是那個作證的警察,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該警察是那個案子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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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1-2-15 08:14 | 只看該作者
美國3億人擁2.5億支槍 每年3萬人魂斷槍下



  美國當地時間8日,緊急救援人員正在救治一名傷者。亞利桑那州圖森市當天發生一起槍擊案,至少造成6人死亡,14人受傷。

  據香港《文匯報》10日報道,這次槍擊案令人再度關注美國槍械泛濫、槍擊案頻繁問題。據FBI及酒、煙和槍械局統計,美國3.09億人口中,竟然擁有近2.5億支槍,大部分擁有槍的人都有1支以上。而每年在美國死在槍下的人就多達3萬。

  中槍重傷的吉福茲亦力挺擁槍權,2008年曾與300多名議員聯署,促請最高法院廢除哥倫比亞特區通過的禁槍令。

  報道指,22歲槍手洛克耐爾的手槍是合法購得。亞利桑那州去年4月通過法例,容許21歲或以上人士毋須接受背景審查便可擁有槍械,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憲法賦予權利」。當地輿論認為,正由於這條例槍手才可以獲得槍械。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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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15 09:1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laodai 6樓 的帖子

紐約州算槍械法比較嚴格的了,可是仍舊可以憑駕照就購買步槍或散彈槍,以前 Walmart 就有,物美價廉,殺人真方便!後來 Walmart 停售了(現在只賣彈藥),但是很多槍店,部分運動器材行也賣槍。

手槍需要執照,審查很嚴,不容易取得。但是南方的一些州連手槍都能隨便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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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1-2-15 09:3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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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的搶支管理是不是比加拿大松,我不清楚,沒有比較,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美國可以持槍,是因為人民「一票一票」選出的議員們敲詐槍支協會的結果。因為槍支協會不停地進貢,決定了議員的一票一票往哪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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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1-2-15 09:4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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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與民事案的側重點不同。陪審團是抽籤產生,不可能在陪審團沒選擇就做結論,特別是OJ這個案子,曝光度太大,非但專審,而且還有電視直播,做手腳是不可能的。沒有證據,你就不能定人家有罪,特別是那個作為物證的手套,OJ根本戴不上去,你非要說人家做案了,那麼你就要提供更有利的證據,問題是,當時檢方根本拿不出其它有說服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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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15 10:22 | 只看該作者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1-2-14 20:45
回復 mimidustie 4樓 的帖子

刑事案與民事案的側重點不同。陪審團是抽籤產生,不可能在陪審團沒選擇就做結 ...

手套也許縮水了,這件事有不少紛爭,美國人普遍認為OJ殺人了,但是Johnnie Cochran太厲害!許多證人都被他抹黑了,證據因此失效,而且最重要的是他設法將審判移到黑人區的法院,陪審團幾乎全是黑人,OJ已經勝卷在握,再審判也沒有意義了。

後來 Johnnie Cochran 病死,大家都嘲笑他得到報應。另外,OJ的民事官司敗訴,判決他殺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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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1-2-15 10:3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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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認為」就可以作為判定有罪的依據嗎?美國是個法制國家,不是開公審大會,只要大家普遍認為這人有罪就可以槍斃他的國家。要知道,那個警察說謊的錄音被透露,此人一貫說謊造假,導致他對法庭做的所有證據都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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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11-2-15 12: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edi_xie 於 2011-2-15 12:29 編輯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1-2-15 10:31
回復 mimidustie 10樓 的帖子

「普遍認為」就可以作為判定有罪的依據嗎?美國是個法制國家,不是開公審大會 ...


這個是一個悖論啊 按道理,「普遍認為」,也就是70-80%的人認為他有罪,那麼在抽陪審團成員的時候,按概率,12個陪審員裡面應有超半數認為有罪。但偏偏不是這樣。如果說這些陪審員是專業人士,很有專業精神,那麼就違背了隨機抽籤的原則。

對於這種大的案子,整個社會都談論,說陪審員不受外界影響,只看證據,肯定是假的,自欺欺人的說法。除非這些陪審員是人猿泰山,剛從非洲回來。

陪審制度的唯一好處就是這些人跟案子沒有利益聯繫,通常情況下,只受雙方律師表演的影響,所以比較公平。
Do or do not... there is no try.

Fear is the path to the dark side. Fear leads to anger. Anger leads to hate. Hate leads to suffering

Yesterday is History, Tomorrow a Mystery, Today is a Gift, That's why it's called the 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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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15 13:5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隔岸觀火 11樓 的帖子

證人可不止你一直說的那個警察,還有很多其他的,這件事在媒體上有許多法律界達人談過,太多的美國人也都關心這件事,你當然可以有你的看法,不過我可以告訴你,持有你這種看法的人很少,而且大部份是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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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tomcat 發表於 2011-2-15 14: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eztomcat 於 2011-2-15 14:30 編輯
飽暖思平等 發表於 2011-2-15 07:55
回復 mimidustie 2樓 的帖子

知道什麼是guilty和not guilty嗎?陪審團最後的結論就是這兩個中的一個,需要 ...


按你的說法,12個不必懂法律的陪審員都不需要了。上法庭只要拿三個骰子就行了。

大點數開, YES. = guilty

小點數開, NAY. = not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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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1-2-15 20:0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mimidustie 13樓 的帖子

不可能有你說的那麼多證人,這是一個沒有現場證人兇殺案。疑犯不可能當眾殺人,就連那個警察也是事後到的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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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15 22: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imidustie 於 2011-2-15 10:11 編輯

回復 隔岸觀火 15樓 的帖子

證人不代表都是目擊證人,記得有位華裔的專家,做的是某方面的檢驗和分析,相當受學術界和法界的倚重,也被律師用不光明的手段推翻證據了。反正這個案子宣判后美國社會是一片嘩然,至今一般人提到這件事還在搖頭,是美國法律之恥的一個代表,由無良律師 Johnnie Cochran 病死卻被嘲笑報應也代表了媒體和一般人對這件事的看法。

An NBC poll taken in 2004 reported that, although 77% of 1,186 people sampled thought Simpson was guilty, only 27% of blacks in the sample believed so, compared to 87% of whites.

你看看這個民調結果,在同樣證據之下,87%白人認為OJ有罪,卻只有27%黑人持同樣想法。很明顯的,Johnnie Cochran 完全明白,只要把審判地點移到黑人區,由黑人為主的陪審團來陪審,必定勝訴,這就是美國法律的一個大問題,陪審制度可說是美國法律之癌。事實上,黑人是種族主義最嚴重的,凡是黑人涉案,一律受到大部份黑人幾乎一面倒的支持,是非黑白,前因後果都不重要,案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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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平等 發表於 2011-2-16 01:1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jedi_xie 12樓 的帖子

對於這種大的案子,整個社會都談論,說陪審員不受外界影響,只看證據,肯定是假的,自欺欺人的說法。除非這些陪審員是人猿泰山,剛從非洲回來。

哈,你以為陪審員可以象中國的法官們那樣,正常上下班,吃完原告吃被告嗎?你不知道那些陪審員在審理案件期間,必須被隔離,切斷與外界的一切聯繫,直到案件審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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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平等 發表於 2011-2-16 01:2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mimidustie 16樓 的帖子

美國法制不完美,不是在制度層面上,而是在人性層面上。目前的美國制度可以制約人性的醜惡,但不能完全戰勝人性的醜惡。中國人不應該這樣想問題:一說到美國,就說美國也有這樣那樣的問題,美國不完美,這沒錯,但我感覺就像一個乞丐嘲笑富人家裡的一大桌子食物里,某個菜里用的油太多了,這可真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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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16 01:2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飽暖思平等 18樓 的帖子

呵呵!有點不忍心破壞你的美夢,但願你不需要上美國法庭面對你看好的美國法律,到時候你呼天不靈呼地不應,你就會明白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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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平等 發表於 2011-2-16 01:3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mimidustie 19樓 的帖子

當過陪審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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