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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討論:國籍法第九條承認雙重國籍和第三條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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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bpilvs 發表於 2011-1-5 12: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1lbpilvs 於 2011-1-5 12:31 編輯

1980年9月1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政策條款違背和踐踏了樸實而神聖的出生地法則,使這條政策條款成為無本之木;而且,這一<<國籍法>>條款之間矛盾叢生,自我否定,「不承認雙重國籍」成為孤零零的一句空話。

一個本來應該十分嚴謹和嚴肅的國家<<國籍法>>,怎麼會被搞得這樣概念不清,邏輯混亂呢?出現這樣的情況,只要回憶一下1980年<<國籍法>>出版時前後的歷史狀況就可以見怪不怪了。這裡暫時不談。

本文是<<雙重國籍隨筆:你的中國大陸國籍被「自動喪失」了嗎?>>的續篇。專門討論<<國籍法>>中第三條和第九條之間存在的矛盾。

先看一下其中的1980年<<國籍法>>第三條和第九條: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大家都知道中國文學上或歷史傳說中「矛盾」的典故。第三條和第九條實際形成了一對矛盾。

什麼是第三條和第九條之間的一對矛盾呢?

矛: 第三條說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鐵板釘釘,無可商量。

盾:第九條說「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按照第九條,可順乎邏輯地推出以下兩條:

1)「定居中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不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既然中國公民的中國國籍未喪失,而他的外國國籍又是被外國當局承認,同時被中國當局事實上承認,因而這些中國公民就具有了雙重國籍,中國事實上就承認了他具有的雙重國籍。這和<<國籍法>>第三條產生了矛盾,稱為「矛盾甲」。

2)「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不是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不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既然中國公民的中國國籍未喪失,即中國承認它的中國國籍;而他的外國國籍又是被外國當局承認,同時被中國當局事實上承認,因而這些中國公民就具有了雙重國籍,中國事實上就承認了他具有的雙重國籍。這和<<國籍法>>第三條產生了矛盾,稱為「矛盾乙」。

來看一下上面的「矛盾甲」。

從事國籍和戶籍實際管理和理論研究的中國出境管理局和派出所的同志都發現了這一矛盾。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幾位官員合寫的<<我國<國籍法>主要內容的解讀及相關問題的思考>>一文中專門提到了這個問題。

具體「解決」方法是相當粗暴的。例如,在海關,當你拿著外國護照出境時,把你的外國護照出境沒收,不讓你出境,你的飛機票只好作廢。理由很簡單,按照<<國籍法>>第九條,因為,你是「定居中國的中國公民」而不是「「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你只是中國公民,我不承認你具有外國國籍。

「矛盾甲」解決了嗎?當然沒有。

首先,這位中國公民可以到外國領事館「報失」。一般來說,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都是很文明的。他們也很照顧沒收他護照的海關或公安局同志的面子。沒收外國護照,畢竟有損國格嘛。「昨天,一個江洋大盜,持鋒利大刀,運走我的保險箱,裡邊有5萬多美金和我的我的美國護照....警察接到我的報警后,3秒鐘就飛馳而來,但是,北京的交通堵得很厲害......」。美國領事有點煩。聯網驗明身份后(比如入籍證,出生證),領事會說,「交75美金,2周來領新護照,加急125美金,3天取貨」。「貨」就是美國新護照。

然後,這位中國公民用中國護照或身份證先進入中國一些文明和法制健全的地方,如香港或澳門或台灣,在用嶄新的美國護照出關,登上波音787飛機,直飛美國首都華盛頓。之後,飛回香港或澳門或台灣,再進大陸內地。一切符合中美雙方的法律和海關程序。

所以,「矛盾甲」沒有解決。中國出境管理局和派出所的同志處理「「矛盾甲」就好像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或「閉著眼睛說瞎話」。反正中國有多少類似的成語,用在這裡都合適。

再來看一下上面提到的「矛盾乙」。

在<<雙重國籍隨筆:你的中國大陸國籍被「自動喪失」了嗎?>>中,已經對此問題作了較詳細的解釋。這裡只需小結一下。

矛: 第三條說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鐵板釘釘。無可商量。

盾: 第九條說「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 中國國籍」。這就是說,「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不是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不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絕大多數出生在中國大陸的海外華人都不是心甘情願地加入外國國籍的。種種的無奈都是我們每個海外華人所經歷的。

在<<雙重國籍隨筆:你的中國大陸國籍被「自動喪失」了嗎?>>中,舉了三例真實而又帶有普遍性的情況。在那篇著名的<<領館小姐卡嚓一剪刀剪斷了海外華人哪根筋>>的文章中,人們可以讀到華人同胞們加入外國國籍時的種種無奈。祖祖輩輩是中國國籍,突然要「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有幾個會自覺自願,心甘情願啊!

再舉一個真實的例子。

去年聖誕節前回北京時,在飛機上遇到一位老者。估計70歲左右,很健談,看起來也很健康,也很「愛國」(愛中國)。談起雙重國籍,他顯得無可奈何,好像作了一件虧心事似的。

他是一位科學家。22歲參加工作,先在中國工作了20年,又在美國工作了20年。62歲退休。「愛國」的緣故吧,他一直是中國公民和美國綠卡身份。在中國和美國他都有退休金帳戶。因為當年是辭職到美國,故沒有中國退休工資。在中國的社會養老金每月可領1600元人民幣。美國無退休工資,但他交了20年的美國社會保險金,在美國社會保險金(SSN)每月可領1800美金。按照中國和美國的法律,他在中美兩國的老年社會保險金,都是合法的和受法律保護的。無論從哪一點看,他認為住在北京比住在美國或加加拿大好。

但具體問題來了。他必須美國住滿6個月來維持美國的綠卡身份,來回一次約2000美金,更重要的年老體力不支,倒時差難受。如果他放棄綠卡身份身份只有中國公民身份,一旦美國簽證失敗或生病卧床,美國社會保險金(SSN)續領中的一些手續就無法完成,他有可能暫時領不到美國社會保險金, 因為美國駐中國的官方機構只為美國公民服務。他唯一的無奈的選擇就是加入美國國籍。按他的高齡,他加入美國國籍不需要公民考試。此次到美國,他無奈地加入了美國國籍。

我告訴他,你不必自責。

第一,國籍和所謂政治效忠毫無關係。古今中外,你聽說過在本土上,一個被處極刑的犯叛國罪的人被開除國籍的嗎?最多是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犯叛國罪的人都不會被開除國籍,何況一般老百姓呢?

你過去保留中國國籍,是你在被誤導的基礎上自己表達「愛國」的一種方式,應該說沒錯。現在你無奈加入美國國籍,和你愛哪國無關。你喜歡愛哪國就愛哪國。沒人能強迫你,也沒人來管你。

第二,當你在踏上中國土地,你名符其實地具有雙重國籍。因為按照中國<<國籍法>>第九條,你是真正地無奈才加入美國國籍的,而不是「自願」加入美國國籍的,你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所以你的中國國籍沒有自動「喪失」。這是從法律和理論上說的。

但中國是個法制不健全的地方。海關和公安局的執法人員都可以把<<國籍法>>條款扔在腦後,自行其是。跟不講理的人,無理可講。故在「技術」上,小心一點。如果要到美國,務必繞道中國一些文明和法制健全的地方,如香港,澳門或台灣。也就多花幾百美金。

他最後一句話是「原來是這樣。那國法怎麼會是這樣呢?」 很顯然他是在問他自己。

當我們老的時候,我們也許也會有這樣的經歷。

順便插一句。2010年4月21日韓國國會通過《國籍法修正案》,擴大雙重國籍的範圍,承認65歲以上的老者的雙重國籍。韓國和日本都是因國土太小而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不承認雙重國籍,否認「出生地法則」是每個正直的法官的心中永遠的痛。韓國擴大雙重國籍至65歲以上的老者,回歸樸實而神聖的「出生地法則」!

如果說,從事國籍和戶籍實際管理和理論研究的中國出境管理局和派出所的同志還發現和正視矛盾甲,那麼他們把「矛盾乙」「藏」了起來。「藏」的辦法就是把「自願」字換成「只要」,或「如果」。

他們把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私自改換成:

中國公民「只要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中國公民「一旦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等等。

這叫「偷梁換柱」!

作這種改動的人中,包括了中國僑辦這個主任那個副主任;包括了國內一些的貌似「專家」的學人。

這種私自篡改<<國籍法>>的法律後果很嚴重。暫且不談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中的「自願」是白紙黑字,除了人大,不是誰想把拿掉就拿掉的。

小結一下:

矛: 第三條說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鐵板釘釘。無商量餘地。

盾:第九條說「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事實上又承認了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

大家知道,歷史典故中解決「矛盾」的辦法是,讓這個既賣矛又賣盾的人,用自己的矛去攻擊自己的「盾」,一下就明白了,是「矛」厲害,還是「盾」厲害。

<<國籍法>>中的矛盾的解決辦法當然是修改<<國籍法>>。

如何修改才能解決「矛盾」呢?

很多「推演」或「推盤」以後,結論是,要想在邏輯上和現實中同時行的通,只有把第三條「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去掉。也就是說,只有把「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從<<國籍法>>去掉,才能解決矛盾。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問題不是很大。但作為一個法律,又是對待退出國籍這樣一個非常很嚴肅的問題,用詞應反覆推敲,少一些主觀意願(如「自願」,「自動」)的詞,多一些客觀的詞,並有實際手續作保證。

如,可改成這樣:

「第九條 中國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后,要退出中國國籍的,因由本人向公安局戶籍處提交書面申請,律師公證,經國務院書面核准,頒發「退出中國國籍核准證」, 即喪失中國國籍」。

(作者 Kiegaie, 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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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發表於 2011-1-5 13:48 | 只看該作者
堅決反對雙重國籍!不許有些人腳踏兩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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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1-1-5 17:1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lbpilvs 1樓 的帖子

你所說的 " 矛盾甲 " 和 " 矛盾乙 " 事實上不存在.

先看" 矛盾甲 ".
)「定居中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不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一般情況下, 定居中國的中國公民, 無法取得外國國籍. 要申請外國國籍, 必須在所申請國居住滿一段時間. 如美國須居住滿五年以上.

再看" 矛盾乙 " .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不是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不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加入外國國籍必須提出申請, 還要經過面試. 所以一定是自願的. 任何國家不會強迫你入籍.

綜上所述, 你假設的兩種情況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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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1-5 23: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1-5 23:48 編輯

雙重國籍問題真的值得討論嗎?有多少海外華人想申請雙重國籍。其次如果政府允許雙重國籍,你是應該感謝黨,感謝國家,還是覺得政府做了該做的事。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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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1-6 00:01 | 只看該作者
國籍法第三條和第九條非但不矛盾,而且使國籍法更加嚴謹。主貼的作者顯然不懂法律。
在第三條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大前提下,第九條讓國籍法更加嚴謹。

第一,在中國境內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的人,中國國籍不自動喪失。這樣可以維護中國主權和法律的完整性。比如劉曉波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如果中國國籍自動喪失的話,劉曉波就馬上成為外國人,大使館人員就有權定期探望,就有權要求監督法庭。因為中國國籍不自動喪失,一切都按中國的法律執行。

第二,在中國境外非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的人,中國國籍不自動喪失。這是對海外華人的一種保護。在某種外力的海外華人不得不取得外國國籍,中國國籍不自動喪失,中國政府還有出面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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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1-1-7 11:3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坐看雲起時:

既有"一般",就必定有"非一般"。既有"自願",當然會有"非自願"。就象我等蟻民經常"被"XX"被"XX一樣,實屬"正常"。  坐看雲起時  發表於 前天 23:12


我隨便舉個例子, 在倍可親發貼, 有 " 非自願 " 發貼嗎?
你也可以舉個例子出來, 哪個國家是非自願強迫外國人入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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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1-1-7 11: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老法師 於 2011-1-7 11:37 編輯

回復 不惑之禍 5樓 的帖子

第一,在中國境內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的人--------
第二,在中國境外非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的人-------


請舉個例子出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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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1lbpilvs 發表於 2011-1-7 13:4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不惑之禍 5樓 的帖子

謝謝,不惑之禍 !

您用了西方邏輯學中常有的「非」字,非常好。

按您的」第一」和「第二」,都正好說明雙重國籍的存在,以及和第三條的矛盾的
存在。

邏輯的力量!

您再仔細想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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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1lbpilvs 發表於 2011-1-7 13:5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老法師 3樓 的帖子

老法師 ,謝謝。
我一看,您輸了。
麻煩您答個問題(可減肥):
假定:「不自願」=0「,自願」=100,「非自願」=?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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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1lbpilvs 發表於 2011-1-7 14:04 | 只看該作者
我正在忙這個問題:
"一個本來應該十分嚴謹和嚴肅的國家<<國籍法>>,怎麼會被搞得這樣概念不清,邏輯混亂呢?出現這樣的情況,只要回憶一下1980年<<國籍法>>出版時前後的歷史狀況就可以見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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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1lbpilvs 發表於 2011-1-7 14:0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kumar 2樓 的帖子

kumar, 謝謝。

「腳踏兩隻船」說的經濟利益問題;「雙重國籍」不是簡單的經濟利益問題。

自然國籍,關係到人的最基本的尊嚴。也就是說,海外大陸華人的大陸國籍,關係
到海外大陸華人做人的最基本的尊嚴。

把問題想得深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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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1-1-7 16:38 | 只看該作者
1lbpilvs 發表於 2011-1-7 13:57
回復 老法師 3樓 的帖子

老法師 ,謝謝。

其他事情有非自願的情況出現, 比如搶劫, 在暴力脅迫下交出錢財. 是非自願.
但在加入外國國籍時不可能出現非自願這種情況. 可舉例出來, 比方某個國家是強制入籍的.
一個國家強迫外僑入籍是違反國際法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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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1-1-7 16:4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lbpilvs 9樓 的帖子
麻煩您答個問題(可減肥):
假定:「不自願」=0「,自願」=100,「非自願」=?
謝謝。


減肥問題大都屬自願, 也有非自願. 比方說本人無所謂, 但在親人壓力下減肥.

但加入外國國籍不可能被強迫, 如有人使用暴力脅迫你, 他本人不能獲利, 而且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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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1-8 00: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1-8 00:18 編輯

回復 1lbpilvs 8樓 的帖子

無論按東方邏輯還是西方邏輯來分析,你的說法其實就是詭辯術。你說的存在和法律上的承認是兩碼事。

在我說的情況下,你可以認為雙重國籍是存在的,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可的只有中國國籍。
比如重婚罪,中國法律不承認重婚,但有人可能有兩個合法的登記婚姻,但中國法律只承認其中之一。至於哪個被承認,就不像國籍那麼簡單的在法律上定出來了,而是要經過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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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1lbpilvs 發表於 2011-1-11 08:14 | 只看該作者
續貼:<<雙重國籍討論:「不承認雙重國籍」不是基本原則而是一項過時的政策>>
請多提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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