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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了一個陳水扁,又來了一個陳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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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牆等紅杏 發表於 2010-11-17 10: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控告台灣《壹周刊》報導他疑似召妓敗訴,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直指召妓男就是他。陳致中從7月下旬周刊爆料后在神明前發誓「如果『開查某』就退選!」乃至告《壹周刊》告輸又推說遭到政治追殺,行為、口氣完全是他爸的翻版。台灣政壇,關了一個陳水扁,又來了一個陳致中!

  因龍潭購地等案被判19年定讞的陳水扁,自2006年爆發國務機要費案便充分展現他能拗、敢拗,絕口不認錯的本事。扁在為自己辯護時不僅滿口謊言,更為了取信於人,大膽以下台做賭注發重誓。最經典的就是吳淑珍SOGO禮券案發生時,扁大剌剌地透過「總統府」發布聲明稿表示,「如果陳水扁或其家人有直接拿過李恆隆等人的禮券,願意辭職下台。」最後證明,吳淑珍的確收了禮券,但是「間接」非「直接」,扁當然不肯下台。

  陳致中得到乃父真傳,不論是因應父母遭判重刑、籌組「一邊一國連線」選市議員、《壹周刊》召妓報導案等等,家傳功力展露無遺。現在的陳致中早已不是3、4年前那個講話還有點結巴、靦腆的青年,他造勢手法百分百效法陳水扁,至少在「悲情牌」方面運用得爐火純青。最新力作就是在陪同母親探父之後向媒體轉述父母訣別內容。

  在《壹周刊》報導陳致中疑似召妓、邱毅繼續追打之後,陳致中除了否認,更高調提告。這也是扁家的習慣,目的在先聲奪人,看準一般人都怕吃官司的心理,產生嚇阻作用。在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后,邱毅等人都被陳水扁、陳致中、陳幸妤等人告過。現在對照起來,扁家當時是明知自己不會贏也要告。

  陳致中這次大膽告《壹周刊》,事先有過盤算,他自認提出民事訴訟,《壹周刊》就得自行舉證,他咬定《壹周刊》已坦承沒有拍到照片,拿不出證據,他立於不敗之地。沒想到《壹周刊》手中握有記者訪問應召女「妮可」的錄音帶,做為呈堂證物,法院又調閱他的手機通聯記錄、追查其住家監視器錄影帶等等,認定《壹周刊》報導為事實,判決陳致中敗訴。

  不過,不管法院判決結果如何,陳致中還是拿出家傳的老招,一切都推給政治迫害。這一招陳水扁已經一用再用,陳致中繼續撿來用。就像陳致中曾發誓:「如果我『開查某』(嫖妓)就退選!」如今,他卻說「這件事不是事實,我絕對不會退縮,會越戰越勇。」

  扁家硬拗的招式代代相傳,扁珍這次各被判19年之後,除了極少數深綠支持者,民進黨內幾乎沒人站出來聲援。陳致中被法院判決直指他就是「召妓男」,綠營更是沒人吭氣。召妓案判決出爐后,連加入其「一邊一國連線」的候選人都尷尬萬分,至少在台北市,若干連線候選人都悄悄收起這塊招牌。不過,陳致中不論如何還是會拗到底,就像他的父母。

  陳致中召妓案敗訴后,最受矚目的是其妻黃睿靚的表現。黃睿靚果然也有婆婆吳淑珍的大將之風,10多年前陳水扁當台北市長時被指曾秘密到澳門嫖妓,吳淑珍除了否認之外,還把記者請進民生官邸大談夫妻性生活,秀出扁的內褲,證明扁家庭生活正常,沒到澳門嫖妓。黃睿靚在7月《壹周刊》指陳致中涉召妓后的第一時間即站出來力挺,昨天宣判后,也在第一時間陪夫婿開記者會控訴扁家遭到迫害。她昨天露面時神情黯然,淚眼婆娑,至於淚是為何而流,也只有她自己知道了。

  陳致中讀高中時代非常崇拜美國前總統甘乃迪,之後又選擇追隨父親腳步就讀法律系。陳水扁弊案爆發后鼓勵陳致中從政,保護家族,看來已成功踏出第一步。地方上還傳出,他選上市議員之後,未來還要選「立委」。

  陳致中現在講話的口吻、舉措都儼然是「小一號的陳水扁」。陳水扁被關起來,陳致中來了,台灣政壇永遠因為有扁家熱鬧不已。

  附一:應召女與記者對話錄音帶 讓陳致中敗訴

  中評社高雄11月16日電(記者 康子仁)陳水扁之子陳致中不滿被台灣《壹周刊》指控召妓,控告《壹周刊》損害名譽,要求回複名譽和求償200萬元案,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洪能超經過詳細調查,從《壹周刊》拍到的妮可照片、陳致中兩個門號基地台高度重迭,以及採訪記者與妮可之間的通話內容等,認定《壹周刊》報導已善盡查證之責,而且陳致中出面提告,卻連續4次逃避開庭,拒絕提供住處監視紀錄,又不願意交代召妓車輛的使用情形,種種理由,成為法官判決陳致中敗訴的主要原因。

  陳致中判決出爐后,高雄地方法院提供的新聞稿有兩張,前後面都有共4頁,合計2千多字,詳細交代法官認定陳致中就是召妓男的理由。

  法官首先指出,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信息、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

  法官認為,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許可權,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之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新聞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

  法官強調,如果媒體在報導前已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始能平衡兼顧「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個人人格權。

  法官經過調查認定,陳致中自2003年5月27日起即使用0958......號(A門號SIM卡)行動電話,至今還是使用A門號,而 0953......號(B門號SIM卡)系以洪oo(名字略過)名義申請,租用期間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經交叉比對兩門號之手機序號及基地台位置,A門號先後4次使用B手機通話,B門號先後24次使用A手機通話,兩手機交互使用SIM 卡之情形頻繁,且依通聯紀錄顯示,兩門號與他人通話或接受簡訊時,其所在之基地台位置相互吻合,顯見A、B兩門號均由陳致中本人所使用。



高雄地方法院新聞稿,詳述法官經過調查,認定召妓男的手機,使用者就是陳致中






陳致中判決出爐后,高雄地方法院提供的新聞稿有兩張,前後面都有共4頁,合計2多字,詳細交代法官認定陳致中就是召妓男的理由






陳致中告壹周刊又不出庭,讓法官相當不滿



  判決書指出,今年7月3日凌晨,確有長發、短裙,背白色包包之女子,自陳致中的凌志轎車下車,有照片14張在卷可稽,且為雙方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 B 門號自今年7月2日23時37分起,先後撥打4次電話與應召業者聯絡應召事宜,且《壹周刊》記者陳肅瑜確曾於99年7月15日駕駛休旅車,搭載妮可前往四季汽車旅館查證,有照片16張及被告陳肅瑜與妮可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證,再觀以記者與妮可之對話內容,確實提及曾於上上星期五左右與陳致中進行性交易,他當天是開LEXUS的車,「叫我下車付旅館錢,他到房間才下車等語」,有錄音譯文在卷可佐,足見陳致中辯稱系爭報導所稱:原告於7 月3 日凌晨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妮可至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乙節,業經其合理查證,尚非無據。

  高雄地方法院在今年7月30日,經被告陳肅瑜之聲請,裁定準予保全陳致中所居住之人文首璽大樓7月2日23時起至3日2時止,包括住所的電梯、停車場出入口、大廈出入口之監視器錄影紀錄,但法院於7 月30日前往執行保全程序時,陳致中當場表示監視器資料畫面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同意管理委員會提供監視錄影帶。

  法院於今年9月3日再行文函調前開錄影紀錄,因該錄影紀錄已自動覆蓋,而無法使用前開證據,用以判斷系爭報導之真實性。

  法官強調,如果陳致中主張確實於99(2010)年7月3日零時前,即已返回其住處等語為真,則提出監視錄影之證據,就可以認定《壹周刊》報導顯屬錯誤,而為有利於陳致中之認定,原告竟不願提出,與常情有違,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 妨害證明之法理,自難認陳致中之主張為真實。

  高雄地方法院為查明1系爭車輛99(2010)年2月間至同年7 月間之使用情形;2原告實際使用手機之情形(即是否使用門號 0953......號行動電話);3原告於99(2010)年7月2日、3日之行程(如7月2日是否前往四季汽車旅館)等事項,這些事項攸關媒體報導是否屬實,陳致中對前開事項知之甚稔,而原告律師就凌志轎車之使用狀況,及陳致中7月2日、3日之行程,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尤其是連續先後4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致中並未具狀說明未到場之理由,僅由律師於開庭時口頭表示因原告選務繁忙,無法抽空出庭等語,且未提出任何證據,顯見陳致中系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官認為,陳致中既屬公眾人物,其有無召妓行為,與其個人之名譽有重大影響,原告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則於律師無法為清楚及完整陳述之情形,陳致中理應積極出庭主張自己之權利,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上開爭點為充分之說明,俾法院為有利於原告之心證形成。

  法官在判決書當中不滿的表示,陳致中竟舍此而不為,經法院連續通知4次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亦未具狀就前開應證事項為合理之說明,法院審酌前開妮可應召之照片,A、B兩門號之通聯記錄,A、B兩門號手機交互使用、A、B兩門號基地台位置高度重迭,及被告陳肅瑜與妮可之通話內容等證據,認定《壹周刊》之報導,應已經合理查證。



黃睿靚說,只要發生在「陳」家人身上的事,都變的光怪陸離,支持者一定要相信陳家



  附二:法官:召妓男就是陳致中 黃睿靚:他不召妓

  中評社高雄11月16日電(記者 康子仁、鄒麗泳)台灣《壹周刊》爆料扁子陳致中召妓,被陳致中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壹周刊》損害名譽,要求回複名譽和求償200萬元案,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今天宣判,法官認定陳致中召妓所使用的0953開頭電話,與他平日慣用的0958電話,兩者交互使用頻繁,而且都是在同一個基地台,再加上陳致中拒絕提供住處的監視器紀錄,4次開庭又拒不到庭,認定陳致中的確有召妓事實,判決陳致中敗訴,還必須負擔訴訟費用。

  陳致中在法院判決之後,上午11時許在妻子黃睿靚陪同下,在競選總部召開記者會,他高聲喊冤,請選民用選票還他公道,黃睿靚紅著眼眶強調,陳致中不會召妓,簡要表達后便轉身離去,沒有接受記者提問。



黃睿靚紅著眼眶為夫婿陳致中背書



  高雄地方法院經過調查,陳致中0958開頭的手機Sim卡有四次使用召妓的手機通話,召妓的行動電話門號也有24次使用陳致中的手機通話,兩支手機交互使用非常頻繁,而且依照通聯紀錄顯示,兩個門號與他人通話或接受簡訊時,所在的基地台位置相互吻合,法官因此認定這兩個門號都是由陳致中使用。

  其次,高雄地方法院曾經在2010年7月30日依照《壹周刊》聲請,前往陳致中住所要扣押監視錄影紀錄,當時陳致中不願意配合拒絕提出,後來在本案審理過程當中,《壹周刊》請求調閱錄影紀錄,法院在9月3日再度發文,請大廈管理委員會配合提出錄影紀錄,因為錄影資料已經被自動覆蓋,所以無法證明陳致中所述的情形。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明陳致中敗訴理由



  洪能超認為,這是對陳致中有利的證據,他竟然不願意提出,顯然與常情有違,而且法院連續4次開庭,都通知陳致中請他到場,到法院說明車輛和手機使用情形,以及99年7月2、3日行程,但陳致中都沒有到場,沒有具狀,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言為真。

  法官綜合上述各點,認為陳致中雖然因為壹周刊的報導,導致名譽受損,但陳致中所為應該受到新聞自由的保障,因此陳致中之訴和假執行都予以駁回,訴訟費也由陳致中負擔。
雄獅聞驚雷不驚
清風遇羅網不滯
青蓮出淤泥不染
笑罵由人 我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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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0-11-17 18:57 | 只看該作者
陳家真是前赴後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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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隨緣 發表於 2010-11-18 16:07 | 只看該作者
真是阿扁之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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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寶 發表於 2010-11-20 21:37 | 只看該作者
哈哈,這就是台灣第一(至賤無敵)家庭。強!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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