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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6商鞅徙木立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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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write 發表於 2008-10-23 06: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商鞅徙木立信論[1]
              毛澤東(一九一二年六月)

  吾讀史至商鞅徙木立信[2]一事,而歎吾國國民之愚也,而歎執政者之煞費苦心也,而歎數千年來民智之不開、國幾蹈於淪亡之慘也。謂予不信,請罄其說。
  法令者,代謀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維持之,務使達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國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則不惟無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懼,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雖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乃若商鞅之與秦民適成此比例之反對,抑又何哉?
  商鞅之法[3],良法也。
  今試一披吾國四千餘年之紀載,而求其利國福民偉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鞅當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戰事正殷,舉國疲勞,不堪言狀。於是而欲戰勝諸國,統一中原,不綦難哉?於是而變法之令出,其法懲姦宄以保人民之權利,務耕織以增進國民之富力,尚軍功以樹國威,孥貧怠以絕消耗。
  此誠我國從來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憚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於是知執政者之具費苦心也,吾於是知吾國國民之愚也,吾於是知數千年來民智黑暗國幾蹈於淪亡之慘境有由來也。
  雖然,非常之原,黎民懼焉。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典,吾又何怪焉?吾特恐此徙木立信一事,若令彼東西各文明國民聞之,當必捧腹而笑,噭舌而譏矣。烏乎!吾欲無言。

  署名毛澤東。

注 釋
  根據手稿刊印。
  [1]這是毛澤東在湖南全省高等中學校讀書時寫的一篇作文。
  原文無寫作時間。
  作文紙折縫間印有「湖南全省高等中學校」字樣,作者在題下寫有「普通一班毛澤東」七字。毛澤東於1912年春考入湖南全省高等中學校,同年秋即退學自修,此文當寫於1912年上半年。國文教員閱後在多處寫有評語,並批給同學「傳觀」。這些評語是:「實切社會立論,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恰似報筆,而義法亦駸駸入古」;「精理名言,故未曾有」;「逆折而入,筆力挺拔」;「曆觀生作,練成一色文字,自是偉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力能扛鼎」;「積理宏富」。
  文末還寫有以下總評:「有法律知識,具哲理思想,借題發揮,純以唱歎之筆出之,是為壓題法,至推論商君之法為從來未有之大政策,言之鑿鑿,絕無浮煙漲墨繞其筆端,是有功於社會文字。」落款為「滌盦六月廿八號」。本文標點為本書編者所加。
  [2]商鞅(約前390-前338),姓公孫,名鞅,戰國時衛國人,亦稱衛鞅。初為魏相公叔痤家臣。後入秦,向秦孝公進獻富國強兵之策,任左庶長、大良造,先後兩次主持變法,使秦國富強。後又因戰功封於商(今陝西商縣東南),號商君,故稱商鞅。孝公死,被公子虔誣陷,車裂而亡。據《史記》記載:商鞅變法,恐民不信,乃在國都南門立三丈之木,募民能徙置北門者賜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又下令,能徙者賜五十金。後有一人徙之,即賜五十金,以示不欺,於是頒布新法,令行於民。
  [3]商鞅之法,指商鞅前後兩次變法所制定的新法。
  其主要內容為:獎勵耕織,廢除貴族世襲特權,推行連坐法;合併鄉、邑、鎮為縣,廢除井田制,按丁男征賦,按軍功受爵,統一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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