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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168)第七章7.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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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3-10 10: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7.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註釋:

  7.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 有人說:我們必須脫離律法,才能在心靈的新樣里事奉神;由此看來,律法的錯誤乃是勉強我們去犯罪。但此種看法是荒謬的,所以使徒保羅特別在此加以辯正。當他問,律法是罪嗎?他的意思乃是:"律法會生出罪來嗎?人犯罪可以推委給律法嗎?"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住在我們裡面的乃是罪,並不是律法;犯罪的原因,是我們肉體中敗壞的慾念。又因律法將神的公義宣布出來,我們才知道什麼是罪!沒有律法之時,我們仍能判別何為"是",何為"非";但若是沒有律法,我們就會因為昏昧之心,而不知道自己的敗壞,或是因為自我諂媚,而不自覺自己的腐化。
  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這句話乃是保羅對於前面一句所加的解釋;他在前面說:我們不認識何為罪,是因我們沒有看到自己的慾念。保羅所討論的只是一種罪,即假冒為善的罪,因為這是一種最容易自我放縱、自我寬容的罪。人類對於判斷外錶行動的官能,並未完全喪失,因此也就能夠判別善惡是非。有時甚至於他們也會不得已而判定奸計惡謀之罪。貪慾的罪卻更為隱秘,更為隱含。因此當審判官判決時,並不能判貪慾為罪。保羅不自誇他自己已超脫了貪慾之罪,然而他卻能不寬恕自己,他也不因為貪慾潛伏在他心中,而不認其為罪。他以前曾一度被蒙蔽,以為貪慾並不影響他自己的義;但終於因律法指出貪慾為罪,又看到沒有一個人能避免貪慾,他才認識自己也是一個罪人。
  奧古斯丁說:保羅在此乃是指全部的律法,如果我們能認識清楚,這個看法也是對的。摩西使我們看到,我們當怎樣才能避免去損害別人,他又加上了這一條誡命,就是禁止貪慾,即不可貪婪別人的任何東西。摩西在前面幾條中禁止人心所能想象的一切邪情私慾;然而我們從容而犯的罪,與我們思想中的慾念,有極大的分別。這末了的一條誡命,神特別禁止我們有任何能使我們犯罪的慾念。我們雖然不易達到此條誡命所要求的,但是神仍盼望我們能夠完全。由於這個原因,我才說:保羅的思維在此超出了一切常人所能了解的地步。民法不能刑罰人民心中的意欲;哲學家略進一步,指出人心中的美德與邪惡;然而惟有神的律法才深深地透入人的良心,因良心比人的意志更為隱含,故一般人不認為良心是邪惡的。這個邪惡的貪慾,不但為哲學家所寬恕,甚至於天主教徒也堅持說:重生的人心中的貪慾,不算為罪。然而保羅卻說:他乃是從這隱秘的惡性中,找到了罪的根源。因此,凡有貪慾之心的人,都不能推委他們的罪,神若沒有赦免他們,他們的貪慾就足以叫他們定罪。我們在此必須判別敗壞的慾念與貪慾的不同之處;因為前者是我們所欲的,後者是引誘我們心意的,且會在催逼我們犯罪的剎那,忽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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