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29)卷二第七章 律法的賜與,不是要局限古人於律法之內

[複製鏈接]

2308

主題

5萬

帖子

1萬

積分

版主

求真理不倦悔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1504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13 14: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七章 律法的賜與,不是要局限古人於律法之內,乃是要激勵他們在基督里得救的盼望,直到他來臨
  由上面所說的,我們很容易推論,那在亞伯拉罕死後約四百年所增添的律法,並非要使選民不注意基督,乃是要他們專心靜候他的降臨,鼓勵他們的心愿,堅定他們的希望,不叫他們因冗長的遲延而餒氣。我所謂「律法」,不僅是指那規定敬虔公義生活的十誡,乃是指上帝藉摩西手所交付的宗教法度。因為摩西並不是破壞亞伯拉罕子孫所有應許中的幸福的一個立法者;反之,我們看到他時刻在提醒猶太人注意上帝和他們祖先所立寬大的約;他們就是這約的繼承人,而摩西彷彿是以重訂這約為他的使命。這在儀式中有很明白的表示。人要與上帝復和,有什麼比以犧牲的脂油所發的臭氣為祭,更無價值呢?洒水和血,可以洗滌自己的污穢嗎?總之,法定的崇拜如就本身而論,若沒有真理的象徵,便是荒唐可笑的。所以司提反所說的和希伯來書所載的都特別注意上帝對摩西的吩咐,「要照他在山上所看見的樣式」建造會幕(徒7:44;來8:5;出25:40),不是沒有理由的。因為猶太人這樣做,若沒有屬靈的目的,他們遵守那樣的儀文,便和外邦人扮演的假面戲一般,毫無意義。那些對敬拜從不認真的俗人,對這些儀節沒有耐心,不但奇怪為什麼上帝要拿那一大套繁文縟節來麻煩古人,而且輕視那些儀式,覺得非常幼稚可笑。這是由於他們沒有注意到律法有象徵的目的;如果沒有那樣的象徵,儀式便毫無價值。上面所述的「樣式」,指明上帝吩咐人獻祭,並不要以世間的儀節困擾獻祭的人,而要將他們的思想提到更高尚的鵠的上。這也可以由他的性質來證明;他既是靈,就只嘉納屬靈的敬拜。先知書有無數的經文,可為這真理作見證。指責猶太人以獻祭為在上帝面前有實際的價值為愚蠢。他們的意思,難道要貶損律法嗎?完全不是的;他們既是律法的真正詮釋者,他們是想用這個方法叫眾人注意自己所輕忽了的事。從猶太人所得的恩典可以看得清楚,律法與基督並非漠不相關的;摩西說過,他們被揀選,為的是要歸上帝作祭司的國度」(出19:6);這國度若不憑比禽獸的血更偉大的復和方法,就不能進入。他們既是亞當的子孫,因遺傳沾染了罪惡,而生為罪的奴隸;若非從他們本身以外而來的恩惠,他們想提高自己的尊嚴,共享上帝的榮耀,怎麼可能呢?他們因沾染了罪污,為上帝所厭惡,若沒有一位聖潔的首領來將他們分別為聖,又怎能得著做祭司的權利呢?彼得引用摩西的話非常恰當,指出那猶太人在律法下稍為體驗的恩典,卻在基督身上充分顯現。他說:「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2:9);意即那些蒙基督在福音中對他們顯現之人所獲的,比他們祖先所得的更豐富;因為他們都有祭司和君尊的尊貴,他們藉著中保,就可以坦然無懼地來到上帝面前。
  二、在這裡要順便提及,那終於在大衛家中所建立的王國,乃是律法的一部分,包括在摩西的職分中的;所以大衛的子孫和利未全族猶如一把兩面的鏡子,把基督顯現給古人看。因為正如我剛說的,他們既是罪與死的奴隸,為自己的邪僻所玷污,本來在神看來,是不能取得君王和祭司的地位的。可見保羅的話確是真的;他說,猶太人是在教師權威管理之下,直到所應許的基督降臨為止(參加3:24)。他們這時還沒有熟悉基督,像小孩般的幼稚無能,還不能充分了解天上的事物。但他們怎樣藉儀式被引到基督的面前,已經說過了,而且從先知的見證中,更可看得清楚。他們雖然不得不以每天獻祭來親近上帝,來求取悅於他,但以賽亞應許他們,藉著一次獻祭,可以贖盡他們的罪(參賽53:5以下);這一點也經但以理證實(參但9:26)。從利未族所選的祭司,常進入聖所;但詩人曾論到那位祭司,說,神立誓選立他,「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那時本有一種有形的膏油禮,但以理卻在異象中預言另有一種膏油禮。我們不必引許多的證據;希伯來書的作者從該書第四到第十一章充分地證明,一切律法的儀式,若不是領我們到基督去,就是無價值的。關於十誡,我們應該注意保羅的宣告:「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又說,基督也就是那將「生命」給與本身是死的具文之「靈」(林后3:17)。他在前節指出,以訓誡教人向義是徒然的,直到基督藉白白的歸予和重生的靈,才將義賦與人。他指明基督是律法的完成或總結,因為我們在律法之下勞苦,若沒有基督的救贖,縱然知道上帝所要求於我們的是什麼,也沒有用處。他在別的地方又說:「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加3:19),這是叫人因知道自己是被定罪的原因而謙卑。這既然是尋求基督真正惟一的準備工作,他所作的各項聲明都是彼此一致的。既然他為著要駁斥那些詭稱我們可以由遵行律法而稱義的錯誤教師,就有時不得不採用「律法」這名詞的狹義,即僅指規律而言;其實在別的地方,律法是與白白承繼之約有關係的。
  三、我們怎樣因道德律的教導而更加不可諉過,很有研究的價值,好使我們從過失中得鼓勵,去祈求饒恕。假如律法真的表示完全的義,那末,完全遵行律法在上帝看來即算是完全的義,而有這義的人,便可以在天上的審判台前被稱為義了。所以摩西在公布律法之時,毫不躊躇「呼天喚地作見證」(申30: 19),將生死與禍福陳明在以色列人面前。我們也不能否認,按照神的應許,服從律法能得永生的賞賜。但在另一方面,我們是否服從律法而得那樣的賞賜,也還值得研究。除非我們確知自己能遵行律法而得永生,那末,說得永生是在乎遵行律法,便沒有意義了。律法的弱點就此暴露了,因為我們誰也沒有遵行律法,所以我們與生命的應許無分,而完全處在咒詛之下。我現在所指出的事,不僅是實際發生的,而且是必須發生的。因為律法既然遠超乎人的能力之上,人也許可以遠遠地觀看諸應許,但不能從它們得到什麼果實。他從律法中僅能更深切地認識自己的不幸,知道一切得救的希望沒有了,而自己時刻都是在死亡的危險中。在另一方面,有可怕的賞罰驅使我們,所束縛的不僅是我們幾個人,而是全人類;它們無情嚴厲地驅使我們,以致在律法中我們所見的只是那即臨的死亡。
  四、因此,我們若單看律法,一定只有沮喪,紛亂和失望,因為它譴責我們,禁止我們得著它應許給與守法之人的福分。那麼,你說,上帝在這事上不過是戲弄我們嗎?若幸福之門是關上的,不能進入的,這樣,徒然說有幸福的希望,勸我們去接受,這豈不是戲弄我們嗎?我的回答是:雖然律法的應許是有條件的,一面非完全服從它不可,而一面又不能完全服從,可是它的應許並不落空。因為當我們知道,除非上帝不管我們的工作怎樣,只以他白白的仁慈接待我們,又除非我們以信仰接受這在福音中所表現的仁慈,律法的應許對我們是沒有效用的,那麼,這些應許雖附有條件,也非無用的。因為到那時,他就會把一切白白地付與我們,甚至不拒絕我們不完全的服從,而原諒它的缺點,叫我們得享律法所應許的好處,彷彿我們已經履行了它的條件一般。不過我們在因信稱義那一節還要再詳細討論問題,所以現在無須多贅。
  五、我所說不能遵行律法,必須簡單地加以說明和證實。這意見一般人大都認為是荒謬的,甚至耶柔米也毫不遲疑地說是可咒詛的。我不管耶柔米怎樣看法,讓我們探究什麼是真理好了。我且不詳述各種「可能」的意義;我所謂不可能的事,是指那從未發生過,和為上帝的命令所不許,就在將來也不會發生的事而言。如果我們追溯遠古,我敢斷言,沒有一個聖徒能用必朽的肉體全心全意愛他的上帝,也沒有人能完全避免過分的慾望。這一點誰能否認呢?我知道,迷信的愚人以為有一種聖徒,聖潔超過天使,但這種幻想不但違反聖經,而且違反經驗的教訓。我敢說,若非肉身的負累解脫了,將來也沒有人能達到真正完全的標準。這一點在聖經上有明確的證據,如所羅門說:「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7:20)。大衛說:「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約伯在許多經文中,也證明了這同樣的事實(參伯4:17,9:2;15:14;25:1);但還是保羅說得最明顯:「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加5:17)。他證明「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這是根據經上所記的:「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這樣說乃是暗示或假定,沒有人能夠遵行律法。凡經上所預言的,不但是永久的,而且是必然的。伯拉糾派也常以同樣的錯誤嘲笑奧古斯丁,說,若以為上帝吩咐信徒做那即令有他的恩典仍做不到的事,這對他是一種損害。為避免他們的無理苛責,奧古斯丁承認,上帝若願意,可以把人提高到和天使般的純潔地位,但他既從未這樣做,也永不會這樣做,是他在聖經上所說明的。他所說的我不否認;不過我要補充說,為了堅持上帝的權能,而否認他的真實性,乃是無謂之爭。所以,如果有人說,凡聖經聲明決不會發生的事,就是不可能的事,自無強辯的餘地了。但所爭的若是「可能」這名詞,那麼,我可以主回答門徒所問「誰能得救呢?」的話作答:「在人這是不能的,在上帝凡事都能」(太19:25,26)。奧古斯丁以強有力的論據辯護說,我們從未在肉體上以合法的愛去報答上帝。他說:「愛是認識的結果,所以誰不先對上帝的仁慈有完全的認識,就不能對上帝有完全的愛。我們在人生的歷程中是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所以我們的愛是不完全的。」我們應當承認,也用不著辯駁,人在肉體的情況之下不能遵行律法;只要我們想到自己本性上的軟弱無能,如保羅所證明的(參羅8:3 等),我們就不會懷疑了。
  六、為了更明了這問題,讓我們簡要地依次述說所謂道德的任務和功用。據我所知的,這包括了以下的三項:第一,它在發現了上帝的義——上帝所惟一悅納的義——之時,便證實各人的不義,並加以譴責。因為人既為自愛的私慾所蒙蔽,必需這樣被迫認識自己,並承認自己的軟弱與污穢。因為他的自負若不受譴責,他必然愚蠢地信靠自己的力量,而且他若以自己的幻想為準則,決不能看出自己軟弱。但當他開始參照律法,知道律法之難以遵守,他的驕矜傲慢之心立將降低。因為不管他自以為有多大力量,他一旦在如此重負之下,就始則氣喘,繼則搖搖欲墜,終必跌倒。他既受律法之教,於是屏除了以前那種妄自尊大的習氣。並且我所說過的那另一種毛病,即他所犯的倨傲驕矜,也必需醫治。當他被容許對一切自主的時候,他以虛偽代替了公義;而且某種假裝的義,反對上帝的恩典。但當他被迫以律法的尺度來檢討自己的生活之時,他就不再膽敢自以為義,卻知道自己遠離聖潔,並有無數的罪惡,是他以前認為與自己無乾的。因為邪欲的罪惡潛伏在人的內心深處,雖以顯露。使徒所說的,「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不是無理由的,因為若不是律法除去貪心的虛偽,把它暴露出來,它就會暗中將可憐的人毀滅,而人還不覺得它的致命毒刺。
  七、於是律法就如鏡子一般,使我們看到自己的無能,和從這無能而行生的不義,而兩者的結果,就是我們應受的咒詛;正如鏡子將我們面上的污點都反映出來。人既沒有行義的能力,必陷入於犯罪的惡習中。犯罪的結果,就是被咒詛。所以律法所判定我們的過犯越大,我們所受律法的制裁也越重。使徒說得對:「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他所指的,是罪人未重生以前所經驗的,這就是律法的第一個任務。在下面所引的一節中,也有同樣的意義:「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所以律法就是「屬死的職事,和惹動忿怒的」(林后3:7;羅4:15)。人的良心越自覺有罪,他的不義便越增多;因為現在知法犯法,就是在違反律法的罪上,加以侮慢立法者的罪了。所以律法惹動神對罪人的忿怒;律法所作的,不過是控訴,定罪,和毀滅。所以奧古斯丁說,如果我們沒有恩典的聖靈,律法只有定我們的罪,和殺戮我們而已。他這種說法,既不是藐視律法,也不是貶損它的優點。假如我們的意志和律法完全一致,一心守法,僅有律法的知識,也足以使我們得救。但因我們屬肉體和敗壞的本性,與神律法的精神為敵,不能因律法的訓練而有所改善,於是那原來叫人得救的律法,因人不密切注意而成了罪與死的原因。因我們都違犯了律法,所以它越顯出上帝的義,就越敗露我們的罪行;它越證實義人將得生命和拯救的賞賜,就越證明惡人將不免沉淪。這些解釋絕非藐視律法,乃是證明律法能更表揚神的仁慈。因為這也說明,我們的罪行和腐化使我們無法享受律法所顯示的幸福生活。這樣,那不假手於律法援助的上帝的救恩,更加顯得親切甜蜜;他那賜與我們的仁慈也更加可愛;我們由此可知,他永不厭卷地以新恩賜給我們。
  八、雖然我們各人的罪行和刑罰業經律法所證實,但是(只要我們利用得當,)這並非要我們墮入失望和沮喪的深淵。不錯,惡人是被律法所摒除,但這只是由於他們自己的頑梗。但律法的教訓對上帝兒女們所生的效果是不同的。使徒說過,我們都被律法定了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在上帝面前都是有罪的」(參羅3: 19)。然而使徒在別處又告訴我們,「上帝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不是要讓他們毀滅,乃是「特意要憐恤眾人」(羅11:32),這是叫他們放棄自負己力的愚妄意見,使他們知道惟有上帝的能力在支持他們;他們自己既沒有這能力,就當求上帝憐恤的援助,完全依靠他,完全隱藏在他的蔭庇之下,只以他為義,因為凡有信心向他求憐恤的,他都藉著基督賜給他們。在律法的規律中,上帝在一方面是那我們所缺少的義的賞賜者,在另一方面又是罪過的裁判者。但在基督裡面,上帝對著一般悲苦不配的罪人們,也是和藹可親的。
  九、奧古斯丁常論及利用律法去祈求上帝的援助;他寫信給希拉流,說:「律法發命令,為叫我們在努力遵行命令,卻因在律法下的無能而感覺疲乏時,就可學習去求恩典的援助。」他對亞色流說:「律法的功用,是使人確知自己的缺點,驅使他祈求在基督里的救恩。」他對若馬諾(Romanus)說:「律法是發命令,恩典是供給奉行的力量。」他對瓦倫提諾也說:「上帝命令那我們所不能奉行的,使我們知道當祈求他賜給我們怎麼樣的幸福。」又說:「律法的頒行是為要證明你有罪,使你因定罪而恐懼,因恐懼而求饒恕,乃不致於誇大自己的力量。」又說:「頒行律法的目的,是要挫你的驕氣,證明你自己無力行義,叫你因為自己可憐貧乏,而不得不求助於上帝的恩典。」以後他求上帝說:「上帝啊,求你這樣做!慈悲的上帝啊!求你這樣做!吩咐我們行所不能行的事,甚至吩咐我們做那沒有你的恩典而無法做到的事,好叫人在靠自己力量無法行事之時,就將每人的口堵住,誰再也不敢夜郎自大了。讓人人都自卑,都在上帝的面前被定罪。」這位聖者既寫了一篇叫《精意與字句》的專論來說明這問題,我用不著再援引許多證據了。關於律法的第二種任務,他沒有同樣明白地敘述,或者他認為這與第一種任務是分不開的,或者因為他不十分了解,或者因為他找不到適當確切的話去解釋他的意見。但律法的第一種任務並不限於信徒,對惡人也可以適用。雖然他們不像上帝的兒女一樣,在抑制肉體的私慾以後,靈魂上日新又新,而是良心為恐怖所困惑,仍然陷於失望;可是由於他們良心受激烈的情緒所刺激,卻顯明了神審判的公正。雖然他們又想對上帝的審判吹毛求疵,然而他們受律法和自己良心的見證所譴責,這樣,在他們自己身上即顯出他們自己所應得的報應。
  十、律法的第二種任務,是叫那些非受約束就不會關心正義與誠實的人,一聽到可怕的律法制裁,至少對律法的懲處有所戒懼。他們之受約束,不是因為律法在內心上影響他們的思想,乃是因為他們既受它的限制就禁戒外在的行動,厭抑內在的邪僻,好勉強循規蹈矩。這在神的眼光看來,既非進步,亦非較合乎義。雖然他們因恐懼或羞恥而不敢放肆執行他們心裡所預謀的,或公然暴露自己的強烈情慾,但他們對上帝並沒有敬畏順從的心:他們愈約束自己,內心受刺激就愈烈;始而醞釀,繼而沸騰,若非對律法有所恐懼,終必暴發為行動。不但如此,他們厭惡律法成性,甚至咒詛賜律法的上帝;假若可能的話。他們還想消滅他,因為他們不能忍受他的賞善懲惡。這種心理,在某些人的心中較為顯著,在另一些人心中則較為隱密;但以沒有重生的人而論,其實都是一樣的;他們之所以服從律法,是由於恐懼和勉強,不是出於甘心情願。雖然如此,這種勉強的公義,對社會還是必須的;這也就是上帝為保全社會公共的安寧而設的;他防止一切招致紛亂的事,否則人人一意孤行,就無法避免紛亂。
  再者,甚至對上帝的兒女們,律法也有相當的功用,叫他們在蒙召以前,缺乏成聖之靈,並沉溺在肉體的愚妄之時,也可以受律法的訓練。在他們因恐懼神的懲罰而不敢放縱之時,他們的心思雖未完全為律法所制服,所以在目前並無多大的進步,但他們總多少慣於受公義的約束,所以當他們一旦蒙主召喚,對律法的訓練不致感覺完全生疏,茫然無知。關於律法的這種任務,使徒曾特別論到說:「律法不是為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9,10)。這是表明律法約束了肉體慾望的橫流,沒有律法,人慾必極端放縱。
  十一、對於以上的兩種任務,也可適用保羅在別處所說,律法是引猶太人到基督面前的教師(參加3: 24);因為受律法的教遵被引到基督面前的,有兩種人。我們說過,有些人過於相信自己的力量和義,要等到這一切都被剝奪了,才配領受基督的恩典。因此律法叫他們從認識自己的不幸而謙卑,好準備為自己祈求那以前自以為不缺乏的。另外有些人需要一種羈絆去約束自己,免得他們放縱肉體的私慾太甚,以致完全背離義行。因為那還沒有聖靈在心裡作主的人,情感有時不免強烈激動而引起心靈上的危險,甚至忘記和藐視上帝;假如上帝不預設補救的方法,勢必如此。所以他預定了承受他國的人,在他未重生他們以前,就使他們在律法下有所畏懼,直到他臨到他們;這雖不是他兒女所應有的那種貞潔的畏懼,卻是按他們的能量,有助於訓練他們的敬虔之心的。關於這一點,我們有許多證據,不必再舉例了。因為那些長久不認識上帝的人,必定會承認自己也曾經驗過,覺得律法的限制確能使他們敬畏上帝,直到他們受聖靈重生以後,才開始全心愛他。
  十二、律法對信徒的第三個功用是,信徒心裡因為有上帝的靈居住與管治,這更接近律法真確的目的。
  (增補第12節)
  即使基督徒也需要律法。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也是律法的主要功用,這一功用與律法的正當目的有著緊密的聯繫。作為基督徒,上帝的靈已經在他們的心中掌權,但律法的第三大功用,與他們仍然大有關係。雖然他們心中有上帝的律法,上帝以其手指把他的律法刻在他們的心裡,這就是說他們已經處在聖靈的引導和激勵之下,有了順服上帝的願望。然而,上帝的律法仍然在兩個方面對他們大有益處。律法是最好的工具,他們可以天天學習,由此認識上帝的旨意,而這正是他們所渴慕的。同時,上帝的律法也向他們證實他們是否明了上帝的旨意。這正如作僕人的一樣,早已作好準備,一心想給主人留下好的印象,他所需要的就是細細查考主人的性情,以及行事為人的方式,目的在於調整自己,予以適應。我們每個人都需要這樣,因為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人臻達如此之高的智慧,以致於毋需天天接受律法的教訓,在認識上帝的旨意方面,天天都有新的進步。而且,我們不僅需要教導,還需要告誡,而上帝的僕人從律法的這一益處就可大得幫助:通過經常默想上帝的律法,就激發起順服之心,並在上帝的律法中得以堅固,從過犯罪惡的滑路上迴轉。在這條道路上,聖徒必需下定決心,繼續前進;因為不管他們是如何火熱地順從聖靈的引導,努力趨向上帝的義,肉體的怠惰總是擠壓他們,使他們無法以當有的敏捷前行。律法對肉體來說,就像鞭子對懶惰不動、畏縮不前的驢子,驅使它起來作工一樣。即使一個屬靈的人,他也沒有完全擺脫肉體的重負,因此上帝的律法對他仍然是一個刺激,使他無法裹足不前。大衛曾經如此讚美上帝的律法:「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蘇醒人心;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詩19:7-8)此處大衛所歌詠的就是律法的第三大功用。另外,聖經上對上帝的律法還有其他的讚美,如:「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詩 119:105)在同一詩篇中,還有其他無數這樣的說法。這些對律法的讚美與保羅的主張並不矛盾。保羅所證明的並不是律法對重生之人的功用,而是律法本身所能傳遞給人的那一部分。但是,此處先知所盛讚的是律法的偉大作用:上帝藉著人對律法的研讀,教導那些他已內在地賜下順服之心的人。他不僅賜下律例,還加上恩典的應許,只有這恩典的應許才使律法的苦味變為甘甜。如果只有禁令和威脅,只能使人哀愁憂傷,恐懼戰兢,那麼,還有什麼比律法更令人厭惡的呢?大衛特別表明,在律法之中,他所看到的是獨一的中保,沒有他的存在,律法之中既沒有喜樂,也沒有甘甜。
  十三、有些蠢人不能分辨律法的要求和應許,於是輕率地排斥摩西,並廢棄兩板律法,因為他們覺得基督徒固守一種含有死亡處分的教理是不合宜的。我們卻不贊同這種庸俗的意見,因為摩西已經詳細告訴了我們,律法雖在罪人中只能引起死亡,但在聖徒中卻應有更完善和更優美的功用。摩西在剛要去世以前,對百姓這樣說: 「我今日所警教你們的,你們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們的子孫謹守遵行這律法上的話;因為這不是虛空,與你們無關的事,乃是你們的生命」(申32: 46,47)。如果沒有人能否認律法表現義的一種完全模範,那麼,除非我們不應有正直和公平生活的規律,不然,我們偏離律法便是犯罪了。因為生活的規律並沒有許多不同的,乃是只有一個永久不變的。因此大衛認為義人的生活是不住默想律法的生活(參詩1:2),我們不能說這是指某一時代而言,因為律法的生活適合於各時代,甚至到世界的未日。所以我們不要因為律法所規定的聖潔,遠超乎我們這還做軀殼的囚犯之人所能實踐的,而遲誤或離棄律法的教訓。律法對我們不再是一個嚴厲的強求者,只在我們完全遵行每一禁令之時才感滿足,乃是規勸我們達到完全,指示我們全部人生的目標,達到這目標不單是與我們有益,而且是我們應有的職責;如果我們在這樣的嘗試中不失敗就好了。因為整個人生是一個歷程,當我們完成了這歷程之時,主會叫我們達到那我們正在努力要達到的遙遠目標。
  十四、因為律法對信徒有一種勸誡的力量,不是使他們的良心受咒詛,乃是時常以規勸的方式警醒他們的怠惰,和責備他們的缺點,所以有許多人因承認自己是從咒詛解放了,就認為律法(我所說的是道德的律法)對信徒不適用;其實這不是說律法不再叫他們為善,只是現在不像從前一樣,譴責他們的良心,定他們的罪,毀滅他們。保羅所謂廢除律法,明明是指上面所講的意義。我們的主好像也這樣宣講過,因為假如猶太人不認為他主張廢除律法,他就不必駁斥這意見。既然這意見若沒有口實,就不會流行,可見很可能是由於誤解他的教理而生,正如一切錯誤多少都有一點真理在內。我們為免陷於同樣的錯誤,就當小心分辨,在律法中哪些是已廢除的,哪些是仍然有效的。基督聲明說,他來「不是要廢除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又說:「說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他充分證明他來不是要減少對律法的遵守。他如此說是很有理由的,因為他來的特別目的,是叫律法不再受干犯。所以在基督里律法的教訓仍然存在,而不可更改;律法以教育,規勸,斥責,和糾正造就並準備我們行各樣的善事。
  十五、保羅所謂廢除律法,看來不是指律法本身的教訓,乃是指律法約束良心的權力。因為律法不僅是教訓,而且有權威強制人服從它的命令。人若是不服從,甚而有任何局部的失責,也要受嚴重的咒詛。因此保羅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 10)。他所謂「以行律法為本」的人,就是那些不以赦免為義的人,可是惟有赦免才可以使我們免去律法的嚴厲制裁。所以他告訴我們,我們必須脫離了律法的束縛,才能免除在律法下不幸中的毀滅。這是什麼束縛呢?這束縛是指苛刻嚴格的要求,絕不許超出最嚴格的條件之外,也不容許任何過犯得倖免律法的處分。我說基督為贖我們脫離這咒詛,而自己「成了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加3:13)。他在下一章告訴我們,「基督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救出來,」但其用意是一樣的,因為他隨即又說:「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4:4,5)。這是為什麼呢?這是叫我們不受那使良心常在恐懼死亡的痛苦之中的長期奴役所壓迫。同時,律法的權威並沒有減少,反應該照常受我們的尊敬和服從;這是個始終不動搖的真理。
  十六、廢除律法的儀式又是另一回事,所廢除的只是它們的舉行,而不是它們的效果。基督降臨把儀式廢除了,不但沒有影響他們的神聖,反而使之更加發揚光大。因為正如儀式在古時若不是表現了基督之死和復活的效力,就必對百姓表現一種多麼虛飾的景象,照樣,儀式若不停止,我們今日就無法知道它們當初是為何制定的。保羅為證明拘守儀式不僅沒有必要,而且是有害的,就告訴我們,儀式都是影兒,它們的實體卻是基督(參西2: 17)。基督已經公開顯現,用不著儀式作模糊不清的描寫,所以廢除儀式以後,真理更加煥然一新。因此,在基督斷氣之時,「殿里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 (太27:51)。希伯來書的作者認為這是關於天上福氣的描寫,過去都是很含糊的,現在卻明白地顯露了。基督的聲明也表明了同樣的真理,「律法和先知,到約翰為止;從此上帝國的福音傳開了」(路16:16)。這不是說舊約的諸聖沒有宣揚拯救和永生的希望,因為他們乃是在陰影下遙遠地觀察那我們現在在光天化日之下所看的事。施洗約翰解釋何以上帝的教會必須升高,超乎這些粗淺的事之上,說:「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1: 17)。因為古代獻祭雖有贖罪的應許,約櫃雖是上帝父愛的保證,但這一切若不是以基督那惟一真正永恆堅定的恩典為根據,都不過是些影兒罷了。所以我們可以確切地說,法定的儀式雖已停止舉行,但停止奉行儀式,反使我們更深認識那在基督降臨以前的儀式的大功用,基督雖廢除了儀式,但他的死卻證實了它們的價值和功用。
  第十七節、釋歌羅西書二章第十三及十四節對廢除儀式的教訓——從略。
  (增補第17節)
  在理解保羅所寫以下的經文時難度較大:「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句,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西2: 13-14)。此處所說的似乎是把律法的廢止更推進了一步,彷彿我們現在與律法中的律例已經沒有任何的關係了。假如只是理解為道德律,解釋說所廢止的是其無情的嚴厲性,而不是律法的教導,那就錯誤了。其他人,更審慎地斟酌保羅的話,認為此處所指的是禮儀律;並且指出保羅不止一次使用「律例」 (ordinance)一詞。在寫給以弗所人的書信中,保羅說:「因他是我們的和睦,將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讎,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弗2:14-15)。毫無疑問,此處所說的是禮儀律,因為保羅說他們是把猶太人與外邦人「隔斷的牆」。因此我承認第二組解釋者對第一組的批評是正確的。但是,在我看來,第二組解釋者對使徒保羅的意思的解釋也不完全。我認為這兩段經文並不是完全平行的。保羅向以弗所人所保證的是他們已經被收養,進入了以色列人的團契,他教導說從前隔斷他們的牆已經被清除了。此處所指的就是禮儀律。因為正是各樣潔凈和獻祭的禮儀,使猶太人向上帝分別為聖,並把他們與外邦人隔離開來。現在,有誰不明白保羅寫給歌羅西人的書信中所指的奧秘是什麼呢?此處所涉及的問題就是關乎摩西律法中所規定的儀式,那些假使徒所努力的就是驅使基督徒遵守這些儀式。但是,在給加拉太人的書信中,保羅追本溯源,更加深入地討論了這一問題,在此處的經文中保羅所作的也是如此。假如你認為儀式中並沒有什麼東西,只要履行就可以了,那麼,為什麼稱之為「有礙於我們的字據」呢?(西 2:14)而且,為什麼幾乎把我們的救贖完全放在他們被「撤去」這一事實上呢?因此,事情本身要求我們予以更加深入的思考。
  我相信我已經接近正確的解釋了,只要大家認可奧古斯丁在某處所寫的話是正確的,這也是源自使徒所清楚表達的話:在猶太人的儀式中更多的是認罪,而不是除罪(來10: 1;參利16:21)既然猶太人是用潔凈來取代自己,他們的獻祭除了承認自己犯了死罪之外,還成就了什麼呢?他們種種潔凈的儀式,除了承認他們自己的不潔凈之外,還成就了什麼呢?因此,他們是在不斷地更顯明他們的罪過和不潔的「字據」。但是,雖然有了這樣的證據,並沒有從中釋放出來。因此,使徒寫道:基督 「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來9:15)。所以,使徒稱這些儀式是有礙於那些遵行之人的「字據」這是正確的,因為藉著這些儀式,他們公開證明了自己的罪過和不潔(來10:3)。
  當然,事實上他們也是與我們一樣蒙受上帝的恩典,這是不矛盾的。因為他們也是在基督里蒙恩的,而不是藉著儀式蒙恩的。在這段經文中,使徒保羅把基督與儀式區分開來,並說明如果繼續沿用這些儀式,就模糊了基督的榮耀。我們認為,僅僅考慮儀式本身,稱其為有礙於人的救贖的「字據」,這是非常適宜的。因為它們都是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證明人所虧欠的債務。當那些假使徒要捆綁基督的教會,使基督教會遵行這些儀式的時候,使徒保羅更加深入地重新指明了禮儀的最終目的,警告歌羅西教會的基督徒,假如他們任憑自己如此服從禮儀律,就落入危險之中(西2:16)。因為他們在服從禮儀律的時候,就喪失了基督的恩惠,因為當基督成就永遠的救贖時,他已經廢止了那些天天要遵守的禮儀,這些禮儀只能見證人的過犯,卻無法予以消除。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13 14:35:34 編輯]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20 03:37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